稅務管理

              
一、何謂兩稅合一
.依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種, 所謂兩稅合一是在形式上仍 維持二種稅的課徵制度,而實際上整合二種稅的課徵效果, 以避免重複課稅,使納稅義務人僅有綜 合所得稅的負擔。
二、對獨資合夥之影響: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於次年五月底申報,同年度申報綜所稅即可受益。
  .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其盈餘直歸課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 其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後,可於當年度扣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扣抵後仍有剩餘者, 得予退稅。
三、對公司組織之影響:
   1.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於次年五月底申報,盈餘於次年分配, 股東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 即公司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其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得由其股東依設算扣抵比例,自其當年度綜合所稅額中扣除
   2.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須詳實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未設置訂有罰則、增加記帳成本。
   3.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屬暫繳性質,未來分配後仍能扣抵;有別於原制的課徵。
   4.轉投資收益:免稅,唯所含之抵稅額,仍應記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內。
   5.股利憑單之申報及發放:股利憑單取代原扣繳憑單。
              

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新設立的營利事業則自設立之日起設置。所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該帳戶餘額的多寡與營利事業的財務狀況無關,也無須於資產負債表上正式表達。
不用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 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
2.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的團體或組織:例如農、漁會或民間公益組織。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計入項目、時點與金額
  計入該帳戶的項目 計入的日期 計入金額
1 初餘額    
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 該年度年底  
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 繳納日  
4 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的稅額 繳納日  
5 銀行存款利息扣繳稅額 該年度年底  
6 機會中獎扣繳稅額 該年度年底  
7 其他扣繳稅額 該年度年底  
8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 繳納日  
9 獲配股票股利扣繳稅額 除權基準日  
10 獲配現金股利扣繳稅額 基準日  
11 法定公積撥充資本稅額 轉增資日  
12 合併承受消滅公司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合併生效日  
1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的項目、時點與金額
  減除該帳戶的項目 減除的日期 減除金額
1 盈餘分現金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 基準日  
2 盈餘分股票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 除權基準日  
3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的稅額 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4 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日  
5 提列特別公積、公積金、公益金 提列日  
6 分派董監事紅利 分派日  
7 分派員工紅利 分派日  
8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    

稅額扣抵比率

可扣抵稅額

定義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
計算公式 1.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2.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3.上述所稱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亦即一般所稱之財務會計累積未分配盈餘。
上限之限制(87至98年度)
1、 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因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名目稅率為25%,即每75元的稅後盈餘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該75元盈餘時,所含的稅額最高為25元,亦即每一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3333元,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均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每100元所得,繳納25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稅後盈餘75元,於加 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即7.5元 )後,營利事業可分配盈 餘為67.5元,而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共計為3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67.5元盈餘時,可分配予股東的稅額最高不得超過32.5元,亦即每一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4815元,因此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由於未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已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為48.15%,因此,將營利事業全部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區分為未加徵與已加徵的盈餘,再按未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33.33%;已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48.15%,兩者合計即為稅額 扣抵比率上限。如以「未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為四分之一,已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為四分之三」為例,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4.45%(33.33% 乘四分之一加48.15%乘四分之三)。
4、

前述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可以計算式說明如下‥
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者,為【25%÷(1-25%)】=33.33%
未分配盈餘加徵10%者,為【32.5%÷(1-32.5%)】=48.15 %
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10%、部分未加徵10%者,按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分別依33.33%及48.15%加權平均計算,即 33.33%×A+48.15%×(1-A)。 A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

上限之限制(99年度以後)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公司於本年度決議分配股利淨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修正了,依據財政部100年1月26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盈餘分配相關稅額扣抵比率之上限內容如下:
2、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3、 依據上述規定舉例如下:
甲公司股東會於100年6月30日決議分配盈餘,是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合計為3,500萬元,其中屬於87~98年度盈餘3,000萬元;屬於99年度盈餘500萬元,決議分配99年度盈餘500萬元,87~98年度盈餘1,000萬元;合計共1,500萬元;該公司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ICA)帳戶餘額為1,8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A. 截至分配日止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1,800萬/3,500萬=51.43%
B. 依前揭法條規定計算之稅扣比率上限:99年度盈餘屬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3,500萬)×20.48%+87~98年度盈餘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萬/3,500萬)×48.15%=44.20%
C. 故100年度之稅扣比率為44.20%(51.43%及44.20%取小認定)
本年度可扣抵稅額:1,500萬元×44.20%=663萬元
例子 1、A公司於96年1月1日設立,資料如下:
   (1)帳上96年12月21日利息扣繳稅款10,000。
   (2)96年12月31日結算盈餘,帳上有所得100萬,營所稅本稅20萬。
   (3)該公司97年5月31日結算申報,繳交19萬本稅。
   (4)97年9月30日暫繳稅額10萬(上年應納稅額20萬×1/2)。
   (5)97年10月15日召開股東會,決議:
             a、提列法定盈餘公積8萬。
             b、分配紅利5萬。
             c、分配股利67萬 。
   (6)97年11月15日為基準日。

2、96年12月31日累積保留盈餘及稅額扣抵比率計算:
   (1)96年12月31日累積保留盈餘計算:

保留盈餘

借項

貸項

96/12/31

本稅20萬

96/12/31

所得100萬

 

 

96/12/31

累積保留盈餘80萬

  (2)稅額扣抵比率計算:
       a、依題示,97年1月1日期初盈餘為80萬,本期未有任何進項,至同年10月15日股東會決議將該80萬保留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分配紅利、股利,故計算97年11月15日股東可扣抵稅額,應以該基準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實際抵繳利息稅款1萬+97年5月31日實際繳納營所稅本稅19萬=20萬)除以至該日為止的未分配盈餘(80萬)。
      b、公式=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0萬÷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80萬=25﹪
      c、 25﹪<33.33﹪。
      d、故稅額扣抵比率為25﹪。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如下:

(+)加項

(-)減項

96/1/1

因公司剛成立,故無項目計入

97/10/15

因非基準日,故決議事項不計入

96/12/21

因非實際抵繳日,故不計入

97/11/15

96/12/31

因96年12月31日利息部分已實際抵繳,故股東可扣抵帳戶可計入之加項為$10000

1、8萬×稅額扣抵比率25﹪=2萬。
2、5萬×稅額扣抵比率25﹪=1.25萬。
3、67萬×稅額扣抵比率25﹪=16.75萬。
4、合計:20萬。

97/5/31

因該日為結算申報實際繳納日,故19萬本稅應計入

97/9/30

因10萬為暫繳,故須至年底實際抵繳時計入,該日不計入

97/12/31

結餘0


4、設該公司有甲、乙、丙三股東,持股比例各為1/3,可扣抵帳戶餘額如下:
(1)三股東資料表列如下:

股東

持股比例

股利淨額

稅額扣抵比率

股東可扣抵帳戶

甲(居住者)

1/3

22.33(1/3×67萬)

25﹪

22.33萬×25﹪=5.58萬

乙(非居住者)

1/3

22.33(1/3×67萬)

25﹪

22.33萬×25﹪=5.58萬

C公司(本國公司

1/3

22.33(1/3×67萬)

25﹪

22.33萬×25﹪=5.58萬

合計

 

 

 

16.75萬

(2)甲申報營利(總額)所得:
           a、總額所得:22.33萬+5.58萬=27.91萬。
           b、設甲為大股東,邊際稅率為40﹪。
           c、甲應繳納之所得稅為:27.91萬×40﹪-5.58萬=5.584萬。
(3)因分離課稅不適用兩稅合一制,乙應就股利淨額扣繳20﹪,故乙應繳納所得22.33萬×20﹪=4.466萬,且不得扣抵股東可扣抵帳戶。
(4)C公司股利淨額100﹪不計入所得額,且C公司營所稅應納稅額不得扣抵股東可扣抵帳戶,但得計入C公司內部的股東可扣抵帳戶內,計入日期為9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