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87年度起,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新設立的營利事業則自設立之日起設置。所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專用以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該帳戶餘額的多寡與營利事業的財務狀況無關,也無須於資產負債表上正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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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 |
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 2.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的團體或組織:例如農、漁會或民間公益組織。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計入項目、時點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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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入該帳戶的項目 |
計入的日期 |
計入金額 |
1 |
期初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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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 |
該年度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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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 |
繳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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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的稅額 |
繳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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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銀行存款利息扣繳稅額 |
該年度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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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機會中獎扣繳稅額 |
該年度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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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扣繳稅額 |
該年度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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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 |
繳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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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獲配股票股利扣繳稅額 |
除權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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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獲配現金股利扣繳稅額 |
除息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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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定公積撥充資本稅額加回 |
轉增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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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併承受消滅公司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合併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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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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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的項目、時點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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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該帳戶的項目 |
減除的日期 |
減除金額 |
1 |
盈餘分配現金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 |
除息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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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盈餘分配股票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 |
除權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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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的稅額 |
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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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 |
提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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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列特別公積、公積金、公益金 |
提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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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派董監事紅利 |
分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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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派員工紅利 |
分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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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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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扣抵比率、
可扣抵稅額 |
定義 |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 |
計算公式 |
1.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2.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3.上述所稱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亦即一般所稱之財務會計累積未分配盈餘。 |
上限之限制(87至98年度) |
1、 |
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因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名目稅率為25%,即每75元的稅後盈餘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為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該75元盈餘時,所含的稅額最高為25元,亦即每一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3333元,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 |
2、 |
累積未分配盈餘均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每100元所得,繳納25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稅後盈餘75元,於加 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即7.5元 )後,營利事業可分配盈 餘為67.5元,而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共計為32.5元,故營利事業分配67.5元盈餘時,可分配予股東的稅額最高不得超過32.5元,亦即每一元盈餘所含稅額最高為0.4815元,因此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 |
3、 |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由於未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已加徵部分的稅額扣抵比率為48.15%,因此,將營利事業全部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區分為未加徵與已加徵的盈餘,再按未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33.33%;已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乘上48.15%,兩者合計即為稅額 扣抵比率上限。如以「未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為四分之一,已加徵部分的盈餘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為四分之三」為例,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4.45%(33.33% 乘四分之一加48.15%乘四分之三)。 |
4、 |
前述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可以計算式說明如下‥
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者,為【25%÷(1-25%)】=33.33%。
未分配盈餘加徵10%者,為【32.5%÷(1-32.5%)】=48.15 %。
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10%、部分未加徵10%者,按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分別依33.33%及48.15%加權平均計算,即 33.33%×A+48.15%×(1-A)。 A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占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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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之限制(99年度以後)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 |
1、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公司於本年度決議分配股利淨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修正了,依據財政部100年1月26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盈餘分配相關稅額扣抵比率之上限內容如下: |
2、 |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
3、 |
依據上述規定舉例如下:
甲公司股東會於100年6月30日決議分配盈餘,是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合計為3,500萬元,其中屬於87~98年度盈餘3,000萬元;屬於99年度盈餘500萬元,決議分配99年度盈餘500萬元,87~98年度盈餘1,000萬元;合計共1,500萬元;該公司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ICA)帳戶餘額為1,8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A. 截至分配日止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1,800萬/3,500萬=51.43%
B. 依前揭法條規定計算之稅扣比率上限:99年度盈餘屬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3,500萬)×20.48%+87~98年度盈餘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萬/3,500萬)×48.15%=44.20%
C. 故100年度之稅扣比率為44.20%(51.43%及44.20%取小認定)
本年度可扣抵稅額:1,500萬元×44.20%=66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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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
1、A公司於96年1月1日設立,資料如下:
(1)帳上96年12月21日利息扣繳稅款10,000。
(2)96年12月31日結算盈餘,帳上有所得100萬,營所稅本稅20萬。
(3)該公司97年5月31日結算申報,繳交19萬本稅。
(4)97年9月30日暫繳稅額10萬(上年應納稅額20萬×1/2)。
(5)97年10月15日召開股東會,決議:
a、提列法定盈餘公積8萬。
b、分配紅利5萬。
c、分配股利67萬 。
(6)97年11月15日為基準日。
2、96年12月31日累積保留盈餘及稅額扣抵比率計算:
(1)96年12月31日累積保留盈餘計算:
保留盈餘 |
借項 |
貸項 |
96/12/31 |
本稅20萬 |
96/12/31 |
所得1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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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31 |
累積保留盈餘80萬 |
(2)稅額扣抵比率計算:
a、依題示,97年1月1日期初盈餘為80萬,本期未有任何進項,至同年10月15日股東會決議將該80萬保留盈餘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分配紅利、股利,故計算97年11月15日股東可扣抵稅額,應以該基準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實際抵繳利息稅款1萬+97年5月31日實際繳納營所稅本稅19萬=20萬)除以至該日為止的未分配盈餘(80萬)。
b、公式=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0萬÷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80萬=25﹪
c、 25﹪<33.33﹪。
d、故稅額扣抵比率為25﹪。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如下:
(+)加項 |
(-)減項 |
96/1/1 |
因公司剛成立,故無項目計入 |
97/10/15 |
因非基準日,故決議事項不計入 |
96/12/21 |
因非實際抵繳日,故不計入 |
97/11/15 |
96/12/31 |
因96年12月31日利息部分已實際抵繳,故股東可扣抵帳戶可計入之加項為$10000
。 |
1、8萬×稅額扣抵比率25﹪=2萬。
2、5萬×稅額扣抵比率25﹪=1.25萬。
3、67萬×稅額扣抵比率25﹪=16.75萬。
4、合計:20萬。 |
97/5/31 |
因該日為結算申報實際繳納日,故19萬本稅應計入。 |
97/9/30 |
因10萬為暫繳,故須至年底實際抵繳時計入,該日不計入。 |
97/12/31 |
結餘0 |
4、設該公司有甲、乙、丙三股東,持股比例各為1/3,可扣抵帳戶餘額如下:
(1)三股東資料表列如下:
股東 |
持股比例 |
股利淨額 |
稅額扣抵比率 |
股東可扣抵帳戶 |
甲(居住者) |
1/3 |
22.33(1/3×67萬) |
25﹪ |
22.33萬×25﹪=5.58萬 |
乙(非居住者) |
1/3 |
22.33(1/3×67萬) |
25﹪ |
22.33萬×25﹪=5.58萬 |
C公司(本國公司 |
1/3 |
22.33(1/3×67萬) |
25﹪ |
22.33萬×25﹪=5.58萬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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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萬 |
(2)甲申報營利(總額)所得:
a、總額所得:22.33萬+5.58萬=27.91萬。
b、設甲為大股東,邊際稅率為40﹪。
c、甲應繳納之所得稅為:27.91萬×40﹪-5.58萬=5.584萬。
(3)因分離課稅不適用兩稅合一制,乙應就股利淨額扣繳20﹪,故乙應繳納所得22.33萬×20﹪=4.466萬,且不得扣抵股東可扣抵帳戶。
(4)C公司股利淨額100﹪不計入所得額,且C公司營所稅應納稅額不得扣抵股東可扣抵帳戶,但得計入C公司內部的股東可扣抵帳戶內,計入日期為97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