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認識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貳.各種法規依據或辦法
參.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一.公司部份
  1.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計算最低稅負 ?
  2.為何將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訂為新臺幣200萬元?
  3.何時應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4.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何計算?
  5.為何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
  6.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應歸屬該項所得分攤之營業費
     用及利息費用,是否可以扣除?

  7.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
      以扣除?

  8.
  9.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10.
  11.
  12.
  13.
  14.
  15.
  16.

  二.個人部份
  3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3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
  33.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
  34.基本稅額之計算 ?
  35.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
  36.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37.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
  38.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計算所得額 ?
  39.為何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 ?
  40.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41.保險給付可以減除新臺幣3,00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
  42.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
  43.為何將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又該差
      額應於何時計入基本所得額 ?

  44.
  45.
  46.
  47.
  48.
  49.
  50.


            壹.認識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什麼是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課徵對象 營利事業(公司) 個人(年所得額超過600萬)
課徵範圍 公司有下列免稅所得項目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
  2.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5年免稅所得。
    (第9條)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5年免稅所得。
    (第9條之2)

    .受讓後繼續適用之5年免稅所得。(第10條)
    .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5條)
    .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第70條之1)
    .重要投資事業及重要科技事業之5年免稅所得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第8條之1)
  3.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
  4. .參與交通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28條)
  5.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
  6. .參與公共建設受獎勵民間機構之5年免稅所得。(第36條)
  7.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
  8. .合併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第18條)
    .科學工業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90年1月20日修正前第15條)
  9. 企業併購法部分:
  10. .企業併購繼受租稅優惠之免稅所得。
    .企業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債務之特定年限免稅所得。(第37條)
  11. 所得稅法部分:
  12. .證券交易所得。(第4條之1)
    .期貨交易所得。(第4條之2)
  1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
  14.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第13條)。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 98 年才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 99 年納入。)
  3.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新臺幣 3,000 萬元者,扣除新臺幣 3,000 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 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6.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7. 95 年 1 月 1 日 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例子:員工分紅
一.服務的企業是上市櫃公司:
     考量的有三個部分,分別是股票領得年度、可處分日、實際處分年度。
     以A公司的例子來說,計算97年所有的扣除額及免稅額後的淨額為500萬元
,另獲配股50張(每股面額10元,即50萬元),可處分日次日的股票價格為50元,年底12月股票漲到70元時全數賣出。 按照規定,員工分紅配股面額10元的部分屬於薪資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來課稅,所以瑞翔的一般稅額就是淨額600萬加上員工分紅配股面額總值50萬,合計為650萬,適用40%之累進稅率,計算出一般稅額為188萬。 再來計算瑞翔的基本稅額,即一般所得650萬元,加上員工分紅配股中,可處分日次日價格(即50元)減掉面額(10元)的差額200萬,共計850萬,減除600萬免稅額,再乘以20%的最低稅負稅率,計算出的基本稅額為50萬。 >

一般稅額:(600萬元+50萬元)×40%-72萬元(累進差額)=188萬元
基本稅額:{(65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20%=50萬元
一般稅額>基本稅額
故繳交一般稅額即可

因計算出的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所以瑞翔在報稅時就繳交一般稅額即可。此外,雖然瑞翔在96年底將所配得之股票全數賣出,但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並不課稅,所以瑞翔以70元售出股票的獲利,並不會課稅。

稅率 10% 20%
稅額計算 (基本所得額-新臺幣200萬元)×10% (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70萬元)×20%


            貳.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法規條文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參.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一.公司部份

1.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計算最低稅負?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第1項規定,下列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 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5)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6)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7)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8) 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2.為何將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訂為新臺幣200萬元?
  經查現行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多為中小企業,其營業額約在3,000萬元以下,如按所得額標準在6%或7%左右推估,其所得額約相當於200萬元。為避免規模較小之營利事業,亦需依照規定計算繳納基本稅額,影響層面過大,爰參酌上開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適用範圍,將課稅所得加計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該門檻金額並將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避免因物價上漲,造成實質適用門檻之降低。


3.何時應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最低稅負的申報期間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期間相同,因此,應申報最低稅負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同時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4.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徵、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期貨)交易損失﹞+第2款至第8款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損失)+(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稅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發生之前5年損失) 前開計算公式應加計之證券(期貨)交易之所得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分別扣除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不予計入。


為何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5.?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係基於下列因素:
(1) 符合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等原則。
(2) 達成整體產業間租稅待遇之衡平。
(3) 部分導正此類所得免稅所造成之租稅扭曲,有助於落實未來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問題之改革。
(4) 僅課以基本稅負,相較全面恢復按一般稅制課稅,其稅負仍偏低,可減少對資本市場之衝擊。


6.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應歸屬該項所得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費用,是否可以扣除?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計算基本稅額,其應歸屬該項所得之費用亦應准予減除始為合理,故其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


7.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證券(期貨)交易損失是否可以扣除?
   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為期間計算營利事業之所得,且考量證券、期貨交易損益之盈虧變動較大,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乃規定,該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8.?
  


9.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之後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10萬股係出售101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2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享有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應備妥完整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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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部份


3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3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33.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海外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34.基本稅額之計算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


35.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36.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37.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上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38.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計算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如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9.為何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
  (1) 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個人,故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萬元,使所得在60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且該門檻金額未來將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 至於600萬元之適用門檻,係參酌現行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0%之課稅級距金額,為綜合所得淨額372萬元,而最低稅負係將部分一般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納入課稅,稅基較廣,且為避免實施初期影響層面過大,乃酌予提高,訂定600萬元為個人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


40.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 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 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說     明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之保險金。

傷害保險

因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額。例如:旅行平安保險、失能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

 



41.保險給付可以減除新臺幣3,00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1)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3) 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42.非現金捐贈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為何?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現金捐贈部分,則無須計入。


43.為何將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又該差額應於何時計入基本所得額?
  (1) 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性所得,其所得之樣態雖非現金,惟其現金價值應等同於取得時之市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應按面額課徵所得稅,係屬租稅優惠措施,因此將股票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符合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應有基本貢獻之原則,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市價課稅之原則一致。
(2) 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即可處分,故應於取得股票時(亦即可處分日)計算員工之所得,並非等到股票出售時才認列所得。爰規定員工分紅配股應將「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3) 至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股票價格之漲跌,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且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皆得自由處分,未來如股價上漲或下跌,處分時有利得或損失,係屬投資之判斷,與課稅時點無涉。
(4) 個人最低稅負扣除額為600萬元,故僅少數配股相當高之員工,才可能被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範圍。該員工若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高過基本稅額,亦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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