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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贈與稅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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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申報
對象 |
1.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 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
納稅 義務人 |
1.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2.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3.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
何時
辦理贈與申報 |
1.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2.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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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同贈與 |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稅法上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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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地申報 |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戶籍在臺北市者,要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者,要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2.戶籍在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但如係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轄,亦可向該管轄鄉、鎮、市公所申報。
3.戶籍在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連江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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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需準 備的文件 |
一、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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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份 |
內容 |
1. |
申報書 |
1份 |
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 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
2. |
贈與人及受贈人 |
影1 |
贈與時之戶籍資(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等)。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檢附異動前之戶籍資料。 |
3. |
贈與或信託契約書 |
影1 |
移轉標的如為不動產,請檢附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 |
4. |
委任書 |
1 |
委任他人代辦時,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6. |
通知函 |
影1 |
依國稅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
7. |
贈與人私章 |
1 |
請攜帶贈與人私章,委任他人辦理時,請攜帶受任人印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書或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等使用。 |
8. |
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 |
影1 |
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1份;若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1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
9. |
法院許可之文件 |
1 |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檢附經法院許可之文件。 |
二、財產資料 |
10. |
贈與標的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股票(股權) |
1 |
檢附贈與日股票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如報紙或網路查詢資料),如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1日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
11. |
其餘公司之股票(股權) |
1 |
檢附每股面額資料(如變更登記事項卡、股票影本或股票樣張乙張)及截至贈與日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以核算該股票(股權)價值。 |
12. |
贈與現金 |
1 |
)1.受贈人之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2.贈與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
13. |
贈與土地者 |
1 |
)檢附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免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影本或土地謄本。 |
14. |
贈與房屋者 |
1 |
檢附房屋契稅稅單影本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新建房屋應檢附使用執照及地方稅稽徵機關發給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 |
15. |
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契稅或貸款者 |
1 |
)檢附已繳納之稅單影本及資金來源或承接舊貸、貸款餘額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 |
16. |
申報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 |
1 |
)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
17. |
申報各種「不計入贈與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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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財團法人者 |
1 |
(1)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載明「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字樣之法人登記簿謄本影本(適用於受贈單位係新設立者)。
(2)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影本。
(3)財團法人董監事名冊(附註身分證統一編號)影本。
(4)切結書切結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
(5)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證明(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6)受贈單位最近1年核定免稅之「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免辦申報之證明文件。
(7)設立未滿1年或尚未完成法人登記者,附切結於3年內補具受贈當年度之核定通知書供核。
(8)受贈單位同意書。 |
農業用地贈與 |
1 |
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 |
1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其各自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請檢附辦妥婚姻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
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 |
1 |
(1)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2)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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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總額 |
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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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贈與總額 |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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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價值之計算 |
1.土地-土地公告現值。
2.房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
3.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
4.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則以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
5.未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或股權)或是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額。
6.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7.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8.債權為贈與標的時,可以該債權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徵贈與稅。 |
贈與
免稅額 |
1.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2.95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
3.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220萬元。 |
贈與
扣除額 |
1.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依稅單收據影本扣除。
2.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3.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屬於贈與事實發生日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核課贈與稅時,應計入贈與總額後,以同額列為扣除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4.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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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之計算 |
1.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
2.自98年1月23日生效,稅率從以前的累進稅率改成單一稅率10%。 |
扣抵應納
稅額 |
1.同1個年度內同一個贈與人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額時可以扣抵。
2.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就國外的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繳納的贈與稅,可以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為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當地如果未設我國使領館時,上面所說的簽證手續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是公證人簽證。 |
早規劃 早節稅 |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過世後,繳交了超過40億新台幣的遺產稅,令人咋舌; 但早期的台灣首富蔡萬霖過世時卻僅僅繳了6億稅款,關鍵就在於有沒有及早做節稅規劃。 |
節稅方法1
分年贈與子女 |
如果只有一個孩子,父母每年各贈與220萬,加起來一年可以有440萬元的額度,累積到孩子長大成人時,就是一筆為數不小的資金。 如果家族資產實在太多,光是靠父母贈與還不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加入每年各贈與孫子220萬的行列(220萬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如果你有2個以上的孩子,220萬是贈與上限,可以選擇平均或單獨贈與其中一名子女的方式)。此外當孩子結婚時,子女也可以享有父母各贈與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 |
節稅方法2
贈與房地產 |
如果有一筆1000萬現金要贈與子女,贈與房地產可以節省許多稅款,因為房地產贈與扣稅是以土地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計徵稅負,而非以市價課稅,1000萬市價的房地產(房地公告現值約為市價的40%),如此一來就可以少付不少稅金。 |
節稅方法3
信託 |
以股票信託,設計成股票由信託人領回,利息的受益人為子女,一樣可以省下不少稅金。 舉例來說:張先生有600張股票,每股股價為100元,近幾年現金股利率大都優於郵局定存利率,如果張先生準備長期持有這些股票,就值得將股票交付信託,因為透過信託贈與股利,贈與稅會比直接贈與股利來得低,長期下來不但省了不少稅金,股利累積也不容小覷。 |
節稅方法4
保險 |
一戶免稅金額限定在3000萬以內,其中投資型保單,因為節稅效果大,受到許多有錢大戶的親睞,即使已修法規定保險與投資需要有一定比例,但由於目前投資型保單暫時不必課稅,還是可以達到節稅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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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贈與稅依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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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贈與稅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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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年底婚嫁喜事多 贈與節稅好時機 |
每逢年底總是婚嫁喜事多,南區國稅局表示,準新人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效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各自贈與的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將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除每年各自享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再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也免課贈與稅。
例如A君的女兒B君於今(102)年12月間登記結婚,因A君及其配偶今年皆尚未有贈與行為,可於女兒B君婚嫁時各自贈與其320萬,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為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故準新人的父母於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潘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10 彙總編號:10211-1002 |
02.買農地贈與子女不一定免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作農業使用免稅優惠。 國稅局說明,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始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惟稽徵機關將列管5年,該土地若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則追繳應納贈與稅。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作租稅規劃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41 彙總編號:1030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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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變更要保人屬財產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女兒乙君,因屬財產移轉,該局乃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甲君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甲君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乃甲君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君所有,屬財產移轉,且乙君已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對贈與人甲君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能提供父母親為要保人時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為子女所繳付之確實證明文件外,父母將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即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39 彙總編號:10301-1204 |
04.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後,子女旋即售於第三人,並將所取得售地款向贈與人購買建地,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除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0910456306號令例示三種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態樣--
◾ 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
◾ 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
◾ 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應稅財產外,
該局又查獲另一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的態樣--
◾ 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旋即由子女售於第三人,將所取得售地款再向贈與人購買建地的迂迴贈與行為。
該局最近查獲納稅人於98年6月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其前後相距不過3個月,交易時間接續縝密,且建地買受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受贈人完全相同,經過上開交易後,贈與人僅取得其應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售地款3,570萬元,其子女未支付任何價金,卻取得公告現值3,570萬元之建地,此種透過取巧迂迴安排以達規避稅負之目的甚明,經本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實質,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勿取巧逃漏,有類此迂迴贈與行為,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尚應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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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贈與上市(櫃)股票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額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前述收盤價或成交價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皆可查詢。
該局舉例說明,104年4月10日上市公司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收盤價為每股147元,李小姐贈與其妹妹20,000股,本次應申報贈與總額為2,940,000元,當年度若無其它贈與,減除2,200,000元免稅額後,本次贈與淨額為740,000元,應納稅額為74,00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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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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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旅居國外子女結婚,是否可比照國內贈送婚嫁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贈與稅之規定 |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不論居住國內外的子女,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都適用贈送子女婚嫁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應檢具的證明文件有兩樣,第一是可以證明受贈人是贈與人子女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第二是可以證明受贈子女結婚的證明文件,如戶籍登記或法院掣發之公證結婚證明等。如果在國外結婚的話,則可以檢具類似國內如前所述的結婚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謝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72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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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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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購買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小孩,期滿領回時,是否會被課贈與稅?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要保人1、受益人2如非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必須於期滿給付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又說明,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惟如由第三人而非要保人支付保費者,於支付保費時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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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屬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萬5千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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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依民法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
務時,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清償
限度內即移轉予保證人,保證人如在請求權
時效內無償放棄求償權利,就是屬於以免除
債務方式對主債務人的贈與行為,依法應課
徵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
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
13.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
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
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
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
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與原持有的土地
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不同,其間產生
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者,就是屬於以顯著
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以贈與
論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
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
14.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是否應課徵贈
與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
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能證
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
限。故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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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
應課徵贈與稅? |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建築
執照興建房屋,應以房屋建築完成領取使用
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
稅,如果在申請建築執照時子女未成年,而
在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仍應課徵贈與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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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財產不課贈與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幫未成年子女購買財產,如欲主張係以未成年子女受贈資金購置,非屬贈與時,應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該資金確係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歷年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及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即可免視為父母之贈與。 |
17.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
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
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
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
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足以證明其買
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
與稅之課徵者,得不以贈與論外,餘均應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
18. 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是否
應課徵贈與稅? |
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
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
稅,惟如於繼承事實發生前2年內贈與財
產者,該筆贈與財產仍需列入申報遺產總
額-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課徵遺產稅。
又如贈與標的應辦理產權過戶者,亦需向
國稅局辦理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
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
19.辦理遺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
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持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遺
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各繼承人取
得遺產多寡與應繼分不相當者,並非贈與
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個別繼
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
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
割,否則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
20. 信託利益是否課徵贈與稅? |
有下列情形者,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
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
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
受益人。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
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
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
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
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
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
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
分,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
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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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
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
時價為準。所稱時價為:
(一)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
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
準。
(二)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上櫃)之有價證券,依
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
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
後一日收盤價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
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
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
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
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
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四)興櫃股票應依贈與日該證券之當日
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
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五)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除第(三)點規定情
形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
值估定。至核算其資產淨值時,對
於公司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其屬贈
與日之上一年度起算前5年內者,
以依所得稅法核定之各該年度未分
配盈餘數為準,如有部分年度之未
分配盈餘尚未核定致無法確定時,
以各該年度帳載未分配盈餘數為
準;其屬贈與日之上一年度往前
推算第6年及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
餘,則以該第6年公司帳載累積未
分配盈餘數為準。
(六)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
資價值之估價應以贈與日該商號之
資產淨值估定之。
(七)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
產者,其贈與財產之價值以出資金
額為準,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
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為贈與之金額。
(八)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
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贈
與日資產淨值為準計算之。
(九)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計算,依下列
規定估定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
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
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
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
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
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
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
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贈與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
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
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
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
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
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
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
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
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
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
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
益之數額,依贈與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
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
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
給付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
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
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1~4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
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6.委託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
申報贈與稅信託案件,如信託契約訂定
時,該信託利益之分配有應按實質課稅
原則核課者,將依受益人實際受配之財
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
贈與稅。 |
22.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
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
贈與人在同1年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
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申
報,但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
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 |
23. 同1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行為時,
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
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依規定應申報
納稅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1
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
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
申報。 |
2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贈與媳婦,並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
南州鄉李小姐來電問:公公欲將所持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媳婦,請問有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人以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所以,媳婦(受贈人)並不是公公(贈與人)依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因此不能列入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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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
臺南市林小姐問:土地相互交換,價值不相當時,是否涉及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土地因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雖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21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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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他人或替他人清償債務,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贈與人甲君原於100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甲君之子於102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甲君,甲君旋即出售予乙君,因甲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均屬贈與行為,經查獲前揭贈與情事甲君均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並出售且將其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06-2223111#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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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善用子女婚嫁作贈與規劃 |
永康區張先生問: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來說,甲君有雙胞胎女兒均於104年結婚,甲君夫妻倆可於104年度各自贈與結婚女兒財產100萬元內免稅外,當年度夫妻倆各自依然還有220萬元免稅額度可贈與他人。
該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是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贈與,準新人們的父母如欲主張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事實的相關證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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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匯款至國外供子女置產者 別忘申報贈與稅 |
台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為資助子女於國外置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以自己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因此,無論是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至子女國外的帳戶,支應其購置海外資產,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等情事,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贊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若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籲請民眾如有類似情事,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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