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營業稅簡易說明。

貳.營業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參.營業稅常見問題。
 一.營業登記.會計帳簿憑證之問題
  0.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記,其負責人應為何人?
  1.利用自宅經營麵攤、飲料店等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
  2.檳榔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3.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應辦理營業登記
  4.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
      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5.營業人停業期滿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6.想開店營業,可否先行試賣,以後再辦理 營業登記?
  7.備妥文件,輕鬆辦好大樓主委設立或變更登記
  8.營業人廢止營業或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
  9.營業人應設立那些帳簿?
  10.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11.坐月子中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2.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13.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5條、第7條修正說明?
  14.
  二.統一發票書寫.何時開立.對獎
  31.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可否塗改?
  32.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33.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 更改
  3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存根聯如何 保存
  35.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36.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 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37.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38.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39.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 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40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41.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會計人員不慎將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乙,嗣後乙公司因故拒絕退回發票,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42.甲公司因作業人員疏忽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43.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44.電子發票如何兌領獎?
  三.課徵營業稅之問題
  71.利用 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72.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73.營業人出售庫存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74.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75.預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76.營利事業財產被法院拍賣仍要繳營業稅?
  77.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78.營業人接受政府補助 開立統一發票之原則?
  79.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80.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81.公司倒閉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
  82.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83.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84.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 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85.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符合一定要件,自97年1月1日起,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86.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87.人氣名店開發票了,老饕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也增加了?
  88.建設公司透過仲介公司出售房屋,仍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89.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
  90.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收取之報名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91.購買國外勞務逾3,000元要課稅?
  92.購買住宿券,營業人未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有無逃漏營業稅?
  93營業額高的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94.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應否課徵營業稅?
  95.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人致工程延宕,受有損害取得和解金,應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96.收費停車場應否課徵營業稅?
  97.黃金稅不稅 ?
  98.供貨予加盟店家,發票開立「足」重要 ?
  99.
  100.
  四.營業稅申報繳納問題
  121.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22.本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
  123.本公司向國外購進勞務,專供應稅貨物之用,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124.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125.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免手續?
  126.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
  127.經營的公司因景氣不佳,無營業收入情況之下,是否仍應申報營業稅?
  128.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129.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130.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131.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款,請勿數期合開一張繳款書?
  132.專營投資證券業務銷售額准免申報?
  133.進口郵包逾三千元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稅?
  134.
  五.進項稅額扣抵問題
  141.那些進項發票不可以扣抵銷項發票?
  142.如果電費繳費單的抬頭是房東,公司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嗎?
  143.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144.歲末聯歡購買禮品,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145.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46.犒賞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147.銀樓出售免稅金條、金塊、純金之金飾等商品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148.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149.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若要放棄適用免稅,須依法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150.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所漏稅額嗎?
  151.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得不償失?
  152.公司舉辦尾牙所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是否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153.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取回貨物者,是否屬銷貨退回?
  154.法拍扣抵憑證?
  155.
  156.


壹.營業稅簡易說明: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律師、醫師、會計師...)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受雇員工),不包括在內。 課稅方式如下:

種類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免使用發票營業人)
稅率 5%0%(零稅率) 1%
稅額
計算
銷項稅額=銷售額x5%
進項稅額=(進貨金額+費用金額
+固定資產購置金額)x5%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外銷金額x0%=0
進項稅額=(進貨金額+費用金額+固定資產購置金額)x5%
應退營業稅額=進項稅額-0
應納營業稅額 =依查定每月銷售額x1%
納稅
方法
自動報繳 自動報繳退稅 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申報
期限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單月之15日前申報(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以每三個月為一期通知繳納
申報
文件
1、原購買之統一發票(空白發票須撕角)
2、統一發票明細表。
3、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營業稅繳款書。
5、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1、原購買之統一發票。
2、統一發票明細表。
3、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營業稅繳款書 。
5、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X
外銷
證明
文件
X 1、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2、勞務外銷:結匯證實書、商業發票。
3、科學園區、免稅出口區、保稅工廠等:發票扣抵聯
4、國際運輸:國外客貨收入清單或銷售契約影本。
5、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出口報單或修繕契約影本

國稅局依據自動報繳資料,進行電腦自動勾稽查核,異常資料由國稅局人員進一步比對查核,有短漏報虛列進項時通知補稅罰款。


貳.營業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1.稅捐稽徵法
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5.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6.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7.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8.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9.營業登記規則
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1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參.營業稅常見問題:
   一.營業登記.會計帳簿憑證.問題


00.分支機構申請營業登記,其負責人應為何人?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營業登記規則第4條)


01.利用自宅經營麵攤、飲料店等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已自4月份展開,該局發現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飲料店等營業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正積極輔導民眾於期限內補辦營業登記事宜。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強調,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營業,經查獲或經人檢舉,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並處以新臺幣3千元至3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前述情形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銷售稅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佳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5984


02.檳榔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加強稅籍管理,該分局自102年3月1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將就轄內檳榔業者,加強執行稅籍清查及營業稅查徵作業。   該分局指出,作業期間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對於小規模營業人則將按實際營業狀況覈實調整查定銷售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基於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理念,該分局特別籲請轄內檳榔業者,自行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100


03.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緝個人未辦營業登記經營中古車輛買賣,已依查得之資料函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繳營業稅。若未自動補報繳,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縱以個人名義從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買賣,若屬經常性銷售貨物者,仍須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增訂公布前,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之營業人,因無法取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有重複課稅之虞,且造成以個人名義從事中古車輛買賣之規避稅負情形。惟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已自96年12月12日增訂公布,於97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規定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者,在出售購自自然人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者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以按其取得之銷售價格計算擬制扣抵之進項稅額,於其再銷售該舊人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且於銷項稅額內(進項稅額超過銷售稅額部份不得扣抵)計算扣抵,已有效消除重複課稅情形。


04.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爾來經濟景氣不佳!不少背包客在出遊時為節省荷包支出常會選擇在旅遊景點附近之寺廟活動中心或教堂住宿,部分宗教團體在提供民眾上述住宿服務時,所酌收之住宿或清潔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爰此,宗教團體將其活動中心提供予信眾住宿後,如取得之住宿或清潔費用係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如前揭住宿或清潔費用係按每人或每次住宿收取一定標準者,則屬前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杜徵納雙方無謂爭議!


05.營業人停業期滿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停業期滿,如尚未能復業,應於停業期滿前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該局轄內甲營業人已於101年8月8日停業期滿,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現場實勘結果,確未在該址營業,經發函通知限期辦理營業變更登記,營業人逾期仍未辦理,乃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甲營業人不服,主張其已停業多年,並無擅自歇業。經該局復查決定維持罰鍰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28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該局特別呼籲各營業人,如有營業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儘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事宜,以免受罰。


06.想開店營業,可否先行試賣,以後再辦理營業登記?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07.備妥文件,輕鬆辦好大樓主委設立或變更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遇到各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詢問如何辦理主任委員設立或變更登記?該局說明如下:
一、設立登記:
(一)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印章及扣繳義務人(即大樓主任委員)印 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二、變更登記:
(一)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印章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二)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區公所核准主任委員變更公文。
(三)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三、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人身分證為影本,應由委託人或代理人切結。 該局呼籲,辦理大樓管委員會主委設立或變更登記,請備妥上述文件,以免來回奔波。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3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白恆菁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2


08. 營業人廢止營業或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
   臺南市永康區方老闆問:
本人有經營2家商號,分別於本月廢止營業及申請停業,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至於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者,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仍應依本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因此,方老闆之廢止營業商號,應於發生廢止事實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申報停業之商號則應於次一申報期開始15日內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田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09.營業人應設立那些帳簿?
  應設置下列帳簿並於使用前逐頁編號,且自81年度起免再使用前送主管稽徵機關驗印。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日記簿。


10.會計帳簿應保存多久?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 年, 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


11.坐月子中心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我國婦女產後重視調養之習俗及家庭型態轉變為小家庭,致產婦產後乏人照顧,坊間坐月子中心如雨後春筍般設立,該等坐月子中心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出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或服務報酬,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可免辦營業登記,惟該年度收入應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課徵綜合所得稅;若有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等,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若有應辦營業登記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12.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請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合夥人全體的共同事業,所以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與乙君、丙君、丁君及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乃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所以即使甲君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名稱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以資簡便;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以全體合夥人名稱予以發單。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13.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5條、第7條修正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5條、第7條業經財政部於103年4月2日修正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2條)。 二、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修正條文第5條)。 三、 為規範營業人應盡之協力義務,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修正條文第7條)。 該局說明,有關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登記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財政部原規範於79年10月4日訂定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嗣因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為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並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乃修正營業登記規則前揭條文。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營業登記申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8


14.?
  


15.?
  


16.?
  
 二.  統一發票書寫問題與如何對獎


31.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可否塗改?
  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32.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如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者,則可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蓋章證明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係遺失應交付買受人之收執聯未交付可資替代之影本,或遺失已開立發票之存根聯又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為替代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就未給予、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33.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3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存根聯如何保存?
  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  
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0,000份以上者。  
(財政部92.8.20台財稅字第0920454059號令)  
(財政部94.10.03台財稅字第9404573710號令)


35.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36.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37.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


38.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39.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2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40.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已非常普遍,營業人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營業人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營業人已經違反「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營業人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41.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會計人員不慎將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乙,嗣後乙公司因故拒絕退回發票,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42.甲公司因作業人員疏忽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故甲公司應儘速依前述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及補繳稅款。


43.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開立發票數量,常在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發票數量不夠,且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如已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則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至於納稅人擔心消費月份與發票上印製之月份不同,兌獎月份是那一期?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消費者是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該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1年4月份消費,拿到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如發生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44.電子發票如何兌領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拿到紙本電子發票,就跟拿到傳統的發票一樣,要妥善保存,自行對獎,中獎時拿著發票與身分證到郵局領獎。
若是使用全聯、新光三越等會員卡索取電子發票(不含紙本電子發票)的消費者,店家會主動幫會員兌獎並通知中獎消息,民眾可憑會員卡回店,請店家開立紙本電子發票,到郵局領獎。
若是使用悠遊卡、i-cash及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的消費者, 可利用超商的多媒體事務機(例如:統一超商的ibon、萊爾富的Life-ET及全家超商的FamiPort)查詢是否中獎,並印出中獎的紙本電子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連上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電子發票載具(會員卡、悠遊卡、i-cash或手機條碼..等)辦理註冊歸戶,並設定銀行帳戶,該平台就會主動幫民眾兌獎及通知中獎消息,並將中獎獎金直接匯入指定的帳戶。
  三.課徵營業稅之問題


71.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沉香及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沉香、佛珠等用品,並未取得統一發票。嗣甲君始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沉香、佛珠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共計約5百餘萬元。A公司已承諾願繳清稅款及罰鍰。


72.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某科技大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承辦人員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營業稅48,158元外,並處以5倍以下罰鍰。


73.營業人出售庫存贈品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另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惟為簡化作業,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74.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健保藥局者向藥廠(商)購買執行調劑健保處方業務藥品,應如何開立發票才符合實際,財政部101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已有明確規範,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商銷售醫師處方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藥局銷售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藥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75.預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76.營利事業財產被法院拍賣仍要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A公司詢問: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沒有營業行為,財產被債權人聲請拍賣,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行為又不是公司的營業行為,為什麼要對公司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是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的地位,拍賣行為仍然是債務人的銷售貨物行為,A公司為公司組織,具備營業人身分,法院執行拍賣行為就是A公司的「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營業人財產被拍賣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國稅局會先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未獲分配或不足清償稅款,才會另向營業人發單補徵。


77.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分兩種情形:
(一) 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 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6.7.22.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一二三二五號函)


78.營業人接受政府補助開立統一發票之原則?
  營業人接受政府單位補助從事研究開發,若該研究成果係歸屬該政府單位所有,則該補助款收入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若該研究成果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取得上揭收入若屬課稅範圍,即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惟有政府單位誤開立扣繳憑單,因而造成重複課税者,應請該政府單位檢具扣繳憑單及所取得之發票影本,洽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註銷扣繳憑單事宜。


79.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發票?
  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因此加盟主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但若收取之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加盟店,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80.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一、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 (財政部86.7.10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


81.公司倒閉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應視同銷售?
  將餘存之存貨分配給股東,應否報繳營業稅?    東港稽徵所回覆: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者,應視同銷售貨物。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為準,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上述該公司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縱未收取代價,仍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惟該貨物如具有損耗或跌價性者,可提出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82.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經營一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之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 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本案為例,原屬於A 君獨資經營之商號,於變更負責人為B君後,即屬B君個人出資所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A君與B君是否有夫 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予B君所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83.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遊戲點數卡,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逃漏稅捐。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均有親友轉入大額款項,而匯款親友之帳戶每日則有零星資金轉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追查,發現本案營業人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補徵及處罰稅款計300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獎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更踴躍索取發票,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很容易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請宅配公司提供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21041 彙總編號:10209-1301


84.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及勞務」,尚屬有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
南區國稅局轄內A公司主要仲介各地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外籍勞工,並就近設立外勞宿舍集中管理,該公司於網站揭露各地宿舍設有福利社銷售食品及日常用品供外勞選購,惟查並無開立相關品項之發票,但卻取得大量菸酒、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進貨發票,引起國稅局注意。該公司主張確有設立福利社銷售食品及日常用品,因僅供外勞購買,誤以為福利社未對外銷售即可免開發票,並無逃漏稅之意。經依其提供商品盤點表統計,A公司於97至100年間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及勞務漏未開立發票金額計2,000餘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就漏報銷售額予以處罰。該公司已全額繳清稅款。  >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及勞務免徵營業稅,其所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設立登記之法人,與A 公司「自行」於外勞宿舍設立福利社不同,雖A公司銷售對象僅為住宿外勞,但仍無該條款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南區國稅局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有類似逃漏稅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85.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屋銷售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符合一定要件,自97年1月1日起,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
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業自97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營業人。  
  基於愛心辦稅,該分局籲請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個人自行檢視,如符合前開情形之一,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請於101年7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有假借個人名義購買房屋再銷售者,亦請於101年7月31日前儘速向該分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86.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他人,應否辦理營業設立登記?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規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為個人以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將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出租建物如有符合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者,即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87.人氣名店開發票了,老饕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也增加了?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101年下半年開始輔導屏東市知名的「侯家鹹水鴨」開立統一發票,業者自102年〈4月〉開始開發票,該分局非常感謝商家的配合,也提醒消費者下次前往購買時不要忘了索取統一發票,說不定有機會成為一千萬特別獎得主。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101年四月財政部賦稅署發函要求全台各國稅局,清查轄區內知名連鎖餐飲店、網路人氣商店等,每個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業者,都列為輔導開發票的對象。自從去年開始輔導人氣名店開發票以來,已有不少知名店家配合,例如屏東市知名的「?師傅便當連鎖店」、「正忠排骨飯」、「四海小吃部」、「大富小吃部」等;該分局將繼續輔導其他知名店家使用發票。


88.建設公司透過仲介公司出售房屋,仍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轄內甲建設公司於100年1月至6月銷售房屋,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但在申報營業稅時卻在申報書表上的「免用發票」欄列報銷售額1千2百餘萬元,該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的金額裁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房屋是透過仲介公司賣出,所有憑證也都經由仲介公司轉交,並非未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為理由,提起訴願,但遭財政部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公司是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依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的資料,甲公司直接和房屋買受人簽訂買賣契約,仲介公司並非銷售人,甲公司既是銷售房屋的營業人,就應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不能因房屋是透過仲介公司賣出而免責,國稅局就甲公司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規定裁處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訴願決定駁回。|


89.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銷售自行生產的茶葉,是否需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經濟發展,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增訂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另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規定,農、漁民如果只銷售自已收穫或捕獲的產物,也可以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在前揭法條修正公布前,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如果是未經乾燥、烘焙的茶菁,依財政部84年2月23 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核釋,是屬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可以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如果該茶農銷售的是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是屬已經加工過之產物,就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但是自97年3月1日起,如果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不論是否經乾燥烘焙,均得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農銷售經乾燥烘焙後的茶葉,必需是茶農銷售自行收穫的茶葉,才有免稅適用,如果銷售人不是茶農,或者銷售人雖為農民,但是銷售的不是農民自行收穫的茶葉,那就不能適用免稅的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90.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收取之報名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明定。次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分別為財政部9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函所明釋。
依前揭法令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及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收取之相關收入仍應申報為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96.7.18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財政部98.5.22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


91.購買國外勞務逾3,000元要課稅
   公司自行架構網站,支付網路註冊機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的註冊費及管理費等,是否要課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倘該機構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每筆給付額逾新台幣3,000元者,則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
反之,該構機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則由勞務提供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92.購買住宿券,營業人未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有無逃漏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於旅遊展促銷活動中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銷售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人(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開立憑證係以結算時為限,在結算前所收之價款得免先開立統一發票。故民眾雖於旅遊展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時即已付款,依上開規定,旅宿業者尚無須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而應於購買人實際持住宿券去消費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故民眾於旅遊展促銷活動中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之住宿券,其未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無逃漏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10-1701


93.營業額高的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地段佳之藥局,營業額高、利潤好,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對於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的藥局,是否需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的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1.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2.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屬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3.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本身屬何種經營型態,如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除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需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9-1403


94.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應否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最新發布解釋令,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 本分局銷售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95.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人致工程延宕,受有損害取得和解金,應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勞務或貨物而收受之違約金或和解金等收入款項與因理賠收受賠償款之性質不同,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甲、丁、戊)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皆屬銷售額之範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上述取得之和解金亦屬之。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妙靜 聯絡電話:06-2220961#500


96.收費停車場應否課徵營業稅?
   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有些收費停車場只開收據,有些開立統一發票,有些甚至不開任何單據,做法不一致? 南區國稅局表示,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取停車費,即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合於下列規定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或依法得予免稅: 1.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訂定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營業人接受各級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而收取之停車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應徵收之規費,免徵營業稅。如未符合規費要件,則應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3.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請業者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97.黃金稅不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所謂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是指以純黃金鑄造之成品,但是白金及它的成品就不屬免徵營業稅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雖免徵營業稅,惟黃金的加工費係屬勞務,非為免稅範疇,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銀樓業銷售上開免徵營業稅貨物時,仍應依稅捐稽徵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以免受罰;並呼籲購買該等貨物的民眾記得向店家索取免稅統一發票對獎唷!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98.供貨予加盟店家,發票開立「足」重要?
   由於潮流所致,知名連鎖店紛紛崛起,竄紅大街小巷,消費者通常也會以品牌導向作為選購商品之參考,可能是一來有口碑之商品品質較有保障,二來追求潮流名牌已蔚為風氣,因此,衝著這種人潮與買氣,許多營業人不惜以高額之加盟金及設備裝潢費爭取加入成為加盟店家以搶商業先機,成為賺取利潤之不二法門!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品牌成為選購商品標準的同時,加盟主及旗下加盟店家是否誠實納稅則成為關注的焦點,國稅局最常接獲舉發之案件類型之一即是某某連鎖商店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除就加盟主供貨予加盟店收取權利金或各項名目的收入有無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情事加強查核外,對該旗下之加盟店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是否已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及有無逃漏稅等事項,亦列為查核重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知名連鎖店利用部分小規模加盟店之負責人未熟諳稅法規定,取巧對於其向加盟店所收取之裝潢設備、生財器具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額近500萬元,又發現旗下有部分加盟店未辦營業登記,因此,除對加盟主補稅移罰外,更加強輔導加盟店家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國稅局籲請各加盟主供貨給加盟店除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更應轉知加盟店辦理營業登記,否則,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損失錢財外,對其商譽的傷害更是嚴重,實在得不償失!企業還是須誠實納稅為上策,切莫以身試法。最後,該局強調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請把握於稽徵機關著手調查前儘速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可免除相關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47


99.?
  


100.?
  
   四.營業稅申報繳納問題


121.申報繳納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一個月申報一次。
(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三) 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由代理人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四)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繳納,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十五日內報繳,報繳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122.本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
   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但亦可向財政部申請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八條)


123.本公司向國外購進勞務,專供應稅貨物之用,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


124.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細則第三十九條)


125.對拍賣貨物應如何辦理營業稅徵免手續?
   (一) 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
(二) 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前,應通知主管稽徵機關。主管稽徵機關如認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法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之金額。(細則第四十七條)


126.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發現,本市某公司101年5至6月間無銷售額,未於同年7月16日前(同年7月15日為週日,延長至次星期一)辦理銷售額及稅額申報,遲至7月25日始補辦申報,經國稅局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強調,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辦理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


127. 經營的公司因景氣不佳,無營業收入情況之下,是否仍應申報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明:稅籍狀況屬正常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新營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有營業人因營業狀況不佳,已連續數期未購買統一發票,而以無銷售額為由,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遭國稅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128.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
  一、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四、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
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


129.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9條)


130.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故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他人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經該局派員查核,甲公司確於停業期間將餘存貨物銷售他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統一發票開立,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報銷售額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統一發票,依法開立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09-1702


131.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款,請勿數期合開一張繳款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繳納逾期營業稅時,將不同年期的應繳稅款,合併開立一張繳款書繳納稅款,會衍生退補稅款之困擾。
該局說明,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款後,稽徵機關係逐期進行交查銷號,交查後有逾期未繳之稅款,再行補開徵。當營業人自行補繳逾期未繳稅款,將數期未繳稅款合併開立一張繳款書繳納,以其中1筆的年期別為代表,經稽徵機關登錄、銷號後,產生該繳款書代表的年期溢繳,必須辦理退稅,其餘年期則仍是未繳納狀況,國稅局卻須補開徵的情形,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營業人若有自行補繳逾期營業稅時,請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逐期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另因該繳款書已屬逾期,需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110 彙總編號:10209-1901


132.專營投資證券業務銷售額准免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依據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790625021號函規定,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蔡英子課長 聯絡電話:2282233#300


133.進口郵包逾三千元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計稅?
   王小姐來電詢問,自淘寶網以郵包進口是否無論金額大小都要課營業稅? 臺南分局表示,只要進口郵包關稅完稅價格逾3,000元,即應課徵營業稅,惟自103年5月2日起,關稅完稅價格逾3,000元,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全額」,計徵應納營業稅。反之,若完稅價格未達3,000元,無需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因應「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於103年2月7日廢止,行政院於103年5月2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條文,並定自5月2日施行,進口郵包貨物前已由超出免稅金額(3,000元)「部分」計徵營業稅,改由超出免稅金額即依完稅價格「全額」計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134.?
  
   五.進項稅額扣抵問題


141.那些進項發票不可以扣抵銷項發票?
   (1).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2).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3).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142.如果電費繳費單的抬頭是房東,公司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嗎?
   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143.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144.歲末聯歡購買禮品,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行號紛紛舉辦尾牙犒賞團隊夥伴,迎接嶄新一年,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由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全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遭補稅處罰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以及尾牙飲料、酒類的費用,都與營業項目無關,該等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扣抵。該局呼籲,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145.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每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如有以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憑證所載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最近查得轄區內甲營業人於100年間取得營業項目登記為觀光旅館之○○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共7張,進項金額為3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5,000元,因發現該旅館營業地址在甲營業人附近,顯有異常。經查核營業人當年度帳簿及憑證,其取得該旅館開立之統一發票,係支付日商技術人員派遣來台提供技術住宿費,因日商人員來台,該營業人已支付相關費用,其僅代為接洽住宿事宜,住宿費實際由日商支付,故非屬甲營業人之費用, 其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依法除追繳已扣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146.犒賞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舉辦尾牙活動或歲末聯歡會,購買作為摸彩獎品或贈送員工禮物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依上揭法條規定是不得扣抵的。
該分局呼籲,另外給與員工生日與婚喪喜慶禮品,及員工退休惜別茶會等支出之進項稅額,亦屬上揭法條所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將進項稅額拿來扣抵銷項稅額,否則一旦查獲,除補徵本稅外,另將依法處以罰鍰。


147. 銀樓出售免稅金條、金塊、純金之金飾等商品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國際金價大跌,國內金價跌幅亦逾一成,又適逢結婚旺季及五月母親節,許多民眾不論是投資或結婚、送禮所需都趁低價購買金條、金塊、金飾等商品,銀樓買氣強強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出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
上開商品雖免徵營業稅,惟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故該局提醒銀樓業者,出售上開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商品,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予買受人,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應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148.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利用午休時間在營業處所辦理業務討論會,提供餐點,該餐費之憑證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辦理業務討論會與業務有關,所購買貨物或使用勞務之進項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僅用餐聯誼,未有業務檢討會,相關支出屬酬勞員工性質,與業務無關,其進項憑證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149.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購買未經加工之生鮮漁產品,取得應稅之進項發票,轉手銷售時是否得開立應稅發票?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補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故營業人需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才能開立應稅發票,以便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漁產品予乙公司,其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已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此時始可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乙公司,甲公司之進項稅額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乙公司若未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不要因為取得應稅之進項發票,於銷售貨物時自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而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必須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銷售貨物時才能開立應稅發票,否則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東港稽徵所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150.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所漏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果營業人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在被查獲後才提出進項憑證,則不准扣抵其所漏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在98年11至12月間銷售貨物,雖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但漏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及繳納應納的營業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雖尚未申報相關的進項稅額,但仍可在計算本件漏報營業稅額時扣減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判決上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我國關於進項稅額的扣抵係採申報制,未經申報者,即無法主張扣抵或退還,則營業人所漏報的營業稅額,只能扣減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也就是已經申報的進項稅額。故納稅義務人在被查獲後雖提出合法的進貨憑證,如果不是在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的進項憑證,就無法據以主張有留抵稅額可供扣抵;否則等於讓營業人存有不必誠實申報營業稅的僥倖,將使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是透過進、銷項申報進行稽徵的制度破壞殆盡。而本件甲公司主張應扣抵其所漏稅額的進項憑證,既屬甲公司在本件查獲前未申報扣抵的進項憑證,依法於核算本件漏稅額時,自不得作為留抵稅額據以扣抵甲公司漏報的銷項稅額,國稅局不准其扣抵查獲前未申報的進項稅額,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按期申報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在被查獲有漏報銷售額後,縱使提出合法的進項憑證,也不能扣抵所漏稅額。


151. 取具非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進項稅額,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注意標的之品質外,亦須注意所取得之進項憑證確實係由賣方所開立,以免因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而虛報進項稅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9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乙公司被查獲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由於營業稅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擔證明之責任,即甲公司負有提供資料解釋交易屬實之協力義務,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但由於其無法提供與乙公司確實有交易的相關資料,故對甲公司補稅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雖有進貨事實,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該項已申報扣抵之銷項營業稅額顯未依法繳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實憑證扣抵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因甲公司未能證明與乙公司確有交易事實存在,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要注意交易對象與開立憑證者是否相符,切勿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以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09-1704


152. 公司舉辦尾牙所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是否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須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2012/12/21 經濟日報】


153.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取回貨物者,是否屬銷貨退回 ?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銷售商品予A公司,已依法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後,A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而逕行取回該商品,是否屬銷貨退回,原繳納之營業稅可否退還?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按銷貨退回,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之行為。 貴公司因A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而逕行取回該貨物之行為,非屬銷貨退回,原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田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500


154.法拍扣抵憑證 ?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101年12月21日以後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下列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進項稅額須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 (一)不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二)繳款收據影本。 (三)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分機300


155. ?
  
因資料過長,請轉入PART2
    

免責聲明
本網站所提供之資料、法規、看法、其他資訊,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或同業現行經驗與
本網站看法。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或不一樣看法 ,
本網站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
本網站所有資料僅供參考,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網站資訊為由,向本網站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