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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種所得扣繳常見問題: |
1.外僑(含僑生)領款收據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何填寫? |
(1).若領有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居留證上之身分統一證號共十碼。
(2).若無居留證者,前八碼請鍵護照內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後兩碼請填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二位英文字母。 |
2.外僑如無中文姓名,亦無中文地址,如何填寫領款收據? |
若外僑護照上無中文姓名時,將護照上英文姓名以正楷填寫完整,無國內地址時,可
免填。 |
3.支付外國人士、大陸人士各類所得時,應如何先扣繳稅額後再行支付? |
扣繳率如下:
1.未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
20%, 但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2.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
依境內居住者之扣繳標準。 |
4.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最近發現其轄內某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他所得時,雖已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乃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依限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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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給付大陸人士所得,如何填領款收據? |
1.來台依親及從事高科技之大陸人士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旅行證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請填統一證號
2.無統一證號者第一位為9,第二至七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二位及月、日各二位,第八至十位填空白。並附上其居留證或旅行證或護照影本。 |
6.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
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仍應列入年度所
得,但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曲、漫畫等全
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仍應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
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
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師身分者為限。
3.此處所指之課程並無一般課程或專業課程之分,換言之,如果授課人員雖係專家、
學者,而授課內容為專業性之專題演講,但只要是屬整個訓練課之程之一部分,則
其領取之酬勞仍屬授課鐘點費,所得類別為薪資。 |
7.自98年5月27日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營利所得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
國稅局表示:為配合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規定,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合併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爰增訂所得稅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或75條第4項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有應分配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者,應於該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現行為20%)扣繳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確實依照前揭規定辦理,以減少徵納雙方無謂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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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退職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 |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98年12月31日以前為2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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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僱用臨時工處理事務是否需申報扣(免)繳憑單? |
台南市OO公益團體來電詢問:
其102年度僱用甲臨時工處理事務,全年給付金額只有新台幣3,000元,是否需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
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兼職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按給付額扣繳5%。故該團體給付予甲臨時工薪資3,000元雖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
於103年1月底前,將102年度給付之薪資總額填寫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 林秘書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601 |
10.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勞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居住者,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應按給付額扣繳6% ;若給付薪資所得為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其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完成扣繳申報作業。
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9月2日發放薪資得25,000元予非居住者之外籍勞工甲,因給付總額為基本工資1.5倍(19,047*1.5=28,570元)以下(註: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19,047元),應於102年9月11日前依扣繳率6%向國庫繳納稅款1,500元(25,000*6%)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所提醒,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居住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並於發放當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以免發生短扣稅款或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股 劉小萍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201 |
11.營利事業結束營業,切記需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 日」辦理扣繳申報?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其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之時限,應以下列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 之日。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之情形,請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 黃課長志寶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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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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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乙君要求由甲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乙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元(68,181×10%)。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簡任稽核兼代理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37 彙總編號:102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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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應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雖已依法扣繳稅款,仍應於次年1月31日前(或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按實填報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未依限按實填報者,除限期責令補報外,仍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逾期自動申報者,減半處罰。
該局以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為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負責人,該商號101年度給付租金336,000元予出租人乙君,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於規定之期限內按實申報扣繳憑單,雖於查獲前自動補報,仍應按扣繳稅額33,600元處10%罰鍰3,360元。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其不知租房子給付租金要申報扣繳,且該所得又非其本人所有,不應對其處罰。該局以甲君為A商號之扣繳義務人,自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向稽徵機關彙報,其101年度給付租金既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業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依法即應予處罰,尚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法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98 彙總編號:10302-1802 |
14.給付屬境內居住者之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時,可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薪資所得時,可由所得人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外,亦可依其所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如所得人選定按薪資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其每月薪資所得未超過69,500元(103年度標準),扣繳義務人無須代扣其扣繳稅額。
該分局另外提醒扣繳單位,給付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給付時即應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18%之稅額,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如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3年為28,571元),則可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6%稅額。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並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 黃課長志寶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200 |
15.103年起免寄發扣(免)繳憑單? |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規定業於102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3年1月8日施行,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法定申報截止日103年1月31日適逢春節依法展延)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新營分局特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並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400 |
16.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
張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時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止)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張君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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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外籍勞工薪資所得適用之扣繳率,以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而定?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薪資所得時,除可由所得人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之扣繳稅款外,亦可選擇依其所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如所得人選定按薪資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其每月薪資所得未超過69,500元(103年度標準),扣繳義務人無須代扣其扣繳稅額。
該分局另提醒扣繳單位注意,給付薪資所得予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為非居住者,於給付時即應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18%之扣繳稅額,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3年為28,571元),則可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6%之扣繳稅額。且所扣取之稅款應於給付薪資十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填發扣繳憑單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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