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內容
貳.證券交易所得稅依據法規
參.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問題
  1.股東移轉未經簽證之股票不課徵證交稅 ?
  2.
                 證券交易所得

        壹.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內容(自然人)
項目 內容
年度 102至103年 103年起
課稅方式 1.採「設算課稅」及「核實課稅」雙軌制。 2.設算課稅: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
    課稅。
3.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
   併報繳。
1.採「核實課稅」單軌制。
2.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
   併報繳。
課稅範圍 1. 免稅:所得以0計算。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有數量限制) 。

2.核實課稅:
 (1).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
        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
     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
      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免稅:所得以0計算。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有數量限制) 。

2.核實課稅:
 (1).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
        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
     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
      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4). 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者(上市.上
        櫃)。
  (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課稅稅率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長期持有優惠稅率 1.興櫃(10萬股以上):持有滿一年7.5%。
2.IPO:持有滿一年7.5%。
      上市後.持有滿3年.3.75%。
3.未上市未上櫃:持有滿一年7.5%。
1.興櫃(10萬股以上):持有滿一年7.5%。
2.IPO:持有滿一年7.5%。
      上市後.持有滿3年.3.75%。
3.未上市未上櫃:持有滿一年7.5%。
納稅義務人 有股票交易所得之個人 有股票交易所得之個人
盈虧互抵 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1.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人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其所得額以0計算。
2.個人出售股票長期優惠之持有期間採用先進先出法,其成本計算採用年加權平均法。


         貳:證券交易所得稅依據法規
1 所得稅法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參.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問題


1.股東移轉未經簽證之股票不課徵證交稅 ?
  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申報繳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查得轄內甲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發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該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屬財產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卻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納證券交易稅而未申報所得稅,該局乃依規定,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並退還其所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屬簽證發行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若非屬簽證發行之股票則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 聯絡電話:06-2228046


2. ?
  


3. ?
  

免責聲明
    本網站所提供之資料、法規、看法、其他資訊,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或同業現行經驗與
    本網站看法。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或不一樣看法 ,
    本網站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
    本網站所有資料僅供參考,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網站資訊為由,向本網站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