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內容 |
年度 |
102至103年 |
103年起 |
課稅方式 |
1.採「設算課稅」及「核實課稅」雙軌制。
2.設算課稅: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
課稅。
3.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
併報繳。 |
1.採「核實課稅」單軌制。
2.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
併報繳。 |
課稅範圍 |
1. 免稅:所得以0計算。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有數量限制) 。
2.核實課稅:
(1).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 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 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
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1. 免稅:所得以0計算。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有數量限制) 。
2.核實課稅:
(1).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 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 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
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4).
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者(上市.上
櫃)。
(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課稅稅率 |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
長期持有優惠稅率 |
1.興櫃(10萬股以上):持有滿一年7.5%。
2.IPO:持有滿一年7.5%。
上市後.持有滿3年.3.75%。
3.未上市未上櫃:持有滿一年7.5%。 |
1.興櫃(10萬股以上):持有滿一年7.5%。
2.IPO:持有滿一年7.5%。
上市後.持有滿3年.3.75%。
3.未上市未上櫃:持有滿一年7.5%。 |
納稅義務人 |
有股票交易所得之個人 |
有股票交易所得之個人 |
盈虧互抵 |
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
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
1.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人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其所得額以0計算。
2.個人出售股票長期優惠之持有期間採用先進先出法,其成本計算採用年加權平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