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支出


營業收入

壹.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說明。

貳. 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參. 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問題。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之規定。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那些?適用對象為何?
  2.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如何自行繳納應補稅款?
  4.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5.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可否申請延期申報?
  6.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7.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     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8.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9.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10.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1.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12.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
  13.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14.營利事業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需加徵滯報金又無法享優惠?
  15.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是否會因公司解散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16.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之限制?
  17.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二.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收入。
  20.  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那些?
  2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疏誤漏報之收入項目有那些?
  22.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否列入收入課稅?
  23.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
  24.  營利事業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部分,應如何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
  25.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外銷收入應於何時入帳?
  26.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為營利事業時,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27.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28.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如何計算?
  29.  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時,損益應如何計算?
  30.  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是否可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31.  營利事業承包1年期以上之工程,其工程損益應如何計算?
  32.  公司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33.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補助,如何認列補助款收入?
  34.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35.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業務,不論採淨、總額列帳,關係所得額應依法誠實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資料?
  36.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 ?
  37.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38.  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取回貨物者,是否屬銷貨退回?


    壹.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說明:
營利
事業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課徵
範圍
  1.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課稅所得 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
稅率與
稅額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7% 。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



貳.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1.稅捐稽徵法
2.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3.所得稅法
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5.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6.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7.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8.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9.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11.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12.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標準
13.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14.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15.公司法
16.商業登記法
17.商業會計法
18.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19.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20.產業創新條例

參.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問題: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之規定。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那些?適用對象為何?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以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將申報資料登錄,以磁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等3種方式辦理申報,但下列申報案件不適用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清算申報案件。
3.決算申報案件。
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5.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等)。
6.逾期申報案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2.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如何自行繳納應補稅款?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妥結算申報書表,並檢齊暫繳繳款書收據,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自辦理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向申報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其申報時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自行補繳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採用網路申報者)及支票等方式繳稅。以支票繳稅者,應開立5月31日前到期且在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應背書再至各代理公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76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財政部91.11.5台財稅字第0910456798號令)
(94年4月財政部賦稅署編印之稅款經收手冊)


4.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40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
(財政部56.9.29.台財稅第9692號令)


5.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可否申請延期申報?
  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另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23條、第74條、第101條)


6.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選擇適用之申報書:
1.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2.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2第2項)


7.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上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第4條)


8.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1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9.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81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81.3.23.台財稅第801254861號函)


10.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 ( 政黨自 95 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是下列 5 種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社區發展協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及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9 條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及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及當年度收入總額均未達新臺幣 1 億元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 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 8 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26 條、第 71 條之 1 、第 73 條) (財政部 84.9.8 台財稅第 841644931 號函) (財政部 85.5.29 台財稅第 851906576 號函) (財政部 86.3.19 台財稅第 861886141 號函) (財政部 86.3.19 台財稅第 861887715 號函) (財政部 87.3.16 台財稅第 871934711 號函) (財政部 87.7.17 台財稅第 871955018 號函) (財政部 90.3.27 台財稅第 0900451555 號函) (財政部 91.6.13 台財稅字第 0910453648 號令) (財政部 98.2.5 台財稅第 09800007470 號函)


11.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


12.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7%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


13.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 400 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捐稽徵機關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未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70 餘萬元。本案該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附表:各項費用或損失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

項目

法令依據

法令規定

申報期限

1 . 廣告費

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1 款第 3 目

參加義賣、特賣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

事前報備。

2 . 商品盤損

查核準則第 101 條第 2 款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報備。

3 . 災害損失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2. 查核準則第 102 條

1. 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 30 日內報備。

2. 如未依上述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4. 固定資產報廢

1. 所得稅法第 57 條

2. 查核準則第 95 條 第 10 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事前報備。

5. 商品報廢

查核準則第 101 條之 1

1.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事前報備, 並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報備。

2. 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3. 依上述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14.營利事業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需加徵滯報金又無法享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每年5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於接獲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者,一律視為所得稅法第108條所定之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該滯報金係屬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所定申報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是營利事業雖已補報,仍應另加徵 10﹪滯報金。惟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公司會計人員疏忽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雖於101年6月3日以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並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惟因逾期申報未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條件,國稅局乃調帳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400萬元,除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外另需加徵滯報金3萬元(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x 10% 已超過上限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及會簽案件欲適用盈虧互抵者,均需以如期申報為前提,目前正值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2年5月31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處罰,且喪失原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或盈虧互抵之權益。


15.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是否會因公司解散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甲君來電詢問,某公司解散進行清算並選任其擔任清算人,由於該公司解散前因滯欠稅款,經稽徵機關限制負責人乙君出境,其是否聲報就任清算人後即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經限制出境後如有變更負責人,應以變更後之負責 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倘公司解散進入清算,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擔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且無須再就相同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至公司解散進入 清算後始限制出境者,則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如為法院選派或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法人人格仍然存續,清算人於辦理清算業務時,應將公司稅捐繳納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如違反規定,清算人就未繳清之稅捐應依法負繳納義務,籲請清算人宜恪盡責任依法清償稅捐。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楊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62


16.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之限制?
   萬巒吳小姐詢問:公司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是否有金額限制? 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注意上揭規定以免遭超限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李小姐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105


17.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歸仁區林小姐問:本公司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其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收入。


20.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那些?
  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下列各項所得:
1.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2.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3.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4.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5.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6.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7. 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8.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9.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10.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11.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8條)


2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疏誤漏報之收入項目有那些?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漏報之收入項目列舉如下:
1. 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2. 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3. 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4. 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5. 提列各種損費類準備,其累積數已超過法定標準,未依規定將其超額部分轉列收入。但自79年度起,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如超過各該年度依修正後同法條規定得列的數額,超過部分仍得保留於帳上,免轉列收入,但是,如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儘先自該保留備抵呆帳項下沖銷。
6. 預收款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7. 服務業(如餐廳)所收取之小費漏未申報。


22.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否列入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所取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代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且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


23.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紀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至於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係規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之處理規定。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20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34268號函)


24.營利事業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部分,應如何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
1. 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2. 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3.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在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4. 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的價格作為銷售額時,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5.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在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
(所得稅法第65條)


25.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外銷收入應於何時入帳?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外銷貨物收入,應於權責發生時依法列帳,即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


26.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為營利事業時,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面3個項目:
1. 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之銷售利潤。
2. 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3. 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申報為「佣金收入」。
是以,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 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係按各該業分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27.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


28.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可以採用下面3種方法計算:
1. 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2. 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3. 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


29.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時,損益應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的工程時,其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5項)


30.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是否可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1. 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 買方支付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
4. 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 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營利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1)


31.營利事業承包1年期以上之工程,其工程損益應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面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1.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又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全部完工法計算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1、2項)


32.公司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記得列報為收入,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3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補助,如何認列補助款收入?
  其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該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17%之所得稅後,將減少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抵銷政府美意,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是否可以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款項,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對企業資金調度確會產生影響,與政府獎勵企業投資之目的有違,
故有放寬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專案補助款之認列規定,其認列收入之時點,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所購建之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仍得依規定提列折舊,以維自身權益。


3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本公司有出售房屋及土地,其所得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100


35.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業務,不論採淨、總額列帳,關係所得額應依法誠實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資料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型態,不論採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或採進銷貨處理,應依法誠實入帳並保存相關交易、外匯收付款、提單、佣金等帳證及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買貨物,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國內營利事業與國外公司及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其帳載方式得採進銷貨處理;另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前揭貿易型態,營利事業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三角貿易交易型態,不論採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或採進銷貨處理,其相關交易資料應完整保存,俾供稽徵機關查核,避免因未能舉證事實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36.營利事業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
  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是否已經收付現金,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有1筆99年底的外銷貨物收入500餘萬元未列報為99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提出說明該筆外銷雖然是在99年底報關,但雙方交易約定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該筆貨物在100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因此99年度尚未完成交易,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100年度,該公司已列報在100年度的營業收入。
國稅局查證結果,該筆交易的報關日為99年12月30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99年度,乃予以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37.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及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5978211分機100


38.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取回貨物者,是否屬銷貨退回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銷售商品予A公司,已依法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後,A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而逕行取回該商品,是否屬銷貨退回,原繳納之營業稅可否退還?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按銷貨退回,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之行為。 貴公司因A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管避不出面,而逕行取回該貨物之行為,非屬銷貨退回,原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田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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