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收入 |
200.營利事業轉投資海外企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基於財務規劃及全球營運佈局,轉投資於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該條免稅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取得來自海外企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收益,發現該公司取自海外企業盈餘分配之股利,漏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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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企業投資外國公司取得之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所分配之股利,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該局說明,企業如有投資海外企業來台發行之股票,也就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結果,仍未獲准變更。
該局特別強調,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記得取得股利得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沈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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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營利事業獲配國外被投資公司股票股利,收入如何認列?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公司,若被投資公司(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如為股票股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
依此,外國公司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並以該盈餘增資發行新股,營利事業取得上開股票股利,應按其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其投資收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100年5月31日台稅一發字第10004027540號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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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繳納之稅捐,如何抵繳我國稅款? |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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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營利事業有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如何估列應收收益列帳? |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並等到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如果以後中途解約,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的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的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可以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不必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
(財政部62.6.29.台財稅第34699號函)(財政部65.8.11.台財稅第35383號函)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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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及期貨交易之所得,是否要課徵所得稅? |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至於買賣期貨部分,其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至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
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財政部96.8.1台財稅字第09600301890號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
205-1.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之後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10萬股係出售101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2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享有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應備妥完整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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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
4.另90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公司法已修正,處分資產溢價非屬資本公積,應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如後:
(1)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後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
(2)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前已認列為資本公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上述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92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
(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第34條之1)
(財政部81.2.25台財稅第810753390號函)
(財政部88.11.4台財稅第881955784號函)
(經濟部91.3.14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 |
207.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
4.另90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公司法已修正,處分資產溢價非屬資本公積,應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如後:
(1)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後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
(2)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前已認列為資本公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上述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92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
(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第34條之1)
(財政部81.2.25台財稅第810753390號函)
(財政部88.11.4台財稅第881955784號函)
(經濟部91.3.14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 |
208.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與土地部分之營業費用應如何攤計? |
自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別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出售各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2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應依規定辦理;未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除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自發生當年度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96.4.26台財稅字第09604520700號令) |
209.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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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營利事業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計收益課稅? |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條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應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財政部67.1.19.台財稅第30400號函)(財政部68.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 |
215.營利事業兌換盈益應於何時列計收益? |
1.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2.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 |
216.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賠償金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
貨運公司102年勞務承攬貨物運送途中因交通意外事故受有保險賠償時,其取得之賠償金額是否需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項下?
營利事業因交通、工安等意外事故,受有保險賠償時,應保留調解筆錄、和解協議書及收據、支付憑證等相對支出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並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分別填報,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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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這個問題可就公司及股東二方面來說:
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 4 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3 、 16 、 17 款、第 4 條之 1 、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 )(財政部 86.5.5 台財稅第 861895998 號函) |
217-1.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 應列報收入? |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收入,以免短漏報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免稅規定,所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者,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不過,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5年度取得政府核發研究補助款500餘萬元,惟其漏未申報,該公司雖表示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屬免稅收入,但仍被補稅125餘萬元,還被裁處罰鍰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於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收入,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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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政府補助各事業、機關團體之補助費應開立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給付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各種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同時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亦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給付國內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各種補助款,如補助老人福利機構、相關托兒設施措施、參與科技專案計畫及國內企業進修訓練計畫等各種補助款,屬受補助單位之其他所得,核發補助費之政府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受補助單位。
該局呼籲,各政府機關如有給付此類補助款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而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則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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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營利事業所繳納的稅捐,原以成本或費用列帳,於收到海關或稽徵機關退稅時應該如何處理﹖ |
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才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退稅年度之非營業收入。又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 |
219.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中若有部分員工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者,致需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指出,在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款30萬元,惟該公司漏未將該筆結清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註銷時如有領回結清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裁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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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股權信託之受益人,獲配股利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漏報者,請於102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報繳免罰 |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情形,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爰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惟若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自無前揭法令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舉例來說,A君於100年10月1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交付信託,約定本金自益,未來3年孳息他益,受益人為乙公司。乙公司於101年獲配股利淨額200萬元及可扣抵稅額30萬元,因該獲配股利係因信託契約取得,非因投資所獲配,乙公司應將股利淨額20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0萬元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請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依法應加計之利息,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5 彙總編號:102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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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支出 |
220.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借款利息支出應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的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可核實認定。
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 98 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 1 分 3 厘。
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金融業的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2)支付其他債權者的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3)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的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至於列報利息支出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財政部 98.2.3 台財稅字第 0980450002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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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營業人向同業借款支付利息,究應取具統一發票抑或扣繳稅款? |
營利事業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究竟該取具對方同業開立的統一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與對方同業?常讓營業人混淆不清。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銀錢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係屬財務上的調度運作,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另相對的一方若為營業人,其支付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近來查得數件營業人向非金融業之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利息的案例,發現營業人每次支付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不等的利息,卻取具對方同業或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列單申報。前揭案例的營業人於給付利息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除依國稅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需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如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貸支付利息,應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日後被國稅局查獲時,除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外,還需額外負擔罰鍰。 |
221-1.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
近年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飆高,國內外原料價格也居高不下,導致企業營運資金需求大增,國稅局特別提醒,當企業向外舉借資金而支付利息時,應避免將資金貸與他人而未收取利息,以免利息支出被剔除。
依照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為營業所需的借款利息,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南部某經營汽車零件買賣的甲公司96年度列報利息支出4,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核對其95及96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5年底股東往來借方餘額高達1億餘元,至96年底雖已無股東往來餘額,但其他應收款卻增加1億餘元。甲公司提出說明,96年底其他應收款所增加1億餘元,是由股東往來餘額轉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95年間為上游廠商乙公司代墊的款項,甲公司雖未計收利息,但乙公司以較低價格銷貨給甲公司,彌補甲公司的利息收入,惟甲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文據資料佐證,國稅局最後仍依照上述規定,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3.53%設算利息140萬餘元,並自甲公司96年度利息支出減除,核定應補繳稅額35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請企業注意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需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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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應遞延到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故企業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土地借款利息支出則會因其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會有所差異。
國稅局表示,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原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時,即受限於都市計劃的使用規定而不能興建廠房,且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使其達於可供營業上之使用,乃核屬閒置土地,將其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補徵稅額50萬餘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若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土地,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
221-3.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屬遞延費用?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利息借款,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甲公司購入A土地,與營業無關,非屬固定資產,其相關之利息支出1,000萬餘元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之減項,核定利息支出5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將A土地免費供乙君養殖魚類,並作為該公司研究魚類飼料品質之試養場地,A土地並非閒置資產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以高價購入A土地專供營業研究使用,衡諸常情,應有縝密之研究計畫及專業研究人員,從事養殖研究,惟據證人乙君證稱,A土地魚池係由伊管理,魚生病時,係由伊自行送水產試驗所檢驗,並非由甲公司人員處理云云,此種疏於溝通之研究團隊,實屬罕見;又甲公司提出養殖評估報告,內容實乏說服力,此評估報告,實難憑採,甲公司主張購入A土地係專供飼料研究之營業使用,自不可採,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入之土地,如無實質供營業使用,即屬非固定資產之土地,該購地借款之利息支出應屬遞延費用,不得以費用列支,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212-1703 |
222.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依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規定,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8.適用前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以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為限。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9.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10.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
223.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損失。
3.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或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至於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營業費用。
4.凡購買或取得各級政府發行之公債、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營利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其出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之損失,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但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5.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低於成本部分,得列為損失;其自93年1月1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4條之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 |
224.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損費? |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
(所得稅法第35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 |
225.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
226.公司倉庫遭受淹水造成商品原料存貨損失,該如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災害損失?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公司倉庫遭受淹水造成商品原料存貨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另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該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
227.營利事業發生商品盤損,應辦理那些手續方可認列? |
商品盤損之科目,僅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當發生商品盤損時,如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予認定。另外,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亦可以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 |
228.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兌換虧損應注意下列各項:
1.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損失。
2.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虧損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 |
229.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營利事業是否只要有支出,就可列報費用或損失呢?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項支出必須是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相關範圍內,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支出如果是屬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是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甚至是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的罰鍰,營利事業縱然有支出事實,依然不能列為其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的營業費用,除列報1筆因漏開發票被國稅局裁處的營業稅罰鍰12萬餘元外,還列報1筆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污染罰鍰48萬餘元,依所得稅第38條的規定,這兩筆罰鍰均不得列為甲公司的費用或損失,該局全數予以剔除,調增所得額60餘萬元。 |
230.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所支付款項,因遲付款項而支付之違約金,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
國稅局表示,「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為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所明訂。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辦公大樓所支付之款項中,除建築物成本外,尚包含延遲付款之違約金100餘萬元,由於該違約金係屬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應列為購買固定資產之成本,而該公司將違約金列為當年度其他損失費用與規定不合,乃予以轉正資本支出,調整所得額100餘萬元,並補稅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凡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必須列為資本支出,而不能列為當年度費用,以免造成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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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額者,仍須處罰? |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年度營運結果如為虧損,經查獲有短漏所得,於加計該漏報所得後所得額為正數,但如尚有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要件,經依規定扣除後,如因核定課稅所得額如為0元,而無應納稅額,短漏之所得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某經營餐飲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甲公司原申報虧損300萬元,後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重新核定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但是甲公司前10年尚有符合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得盈虧互抵之核定虧損400萬元可供扣除,最後雖然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但仍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所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甲公司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造成漏報所得額500萬元,經計算漏稅額為85萬元(500萬x17%),卻因加計營業虧損額及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但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惟最高處罰金額以9萬元為限。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導致漏報所得情事,並及時自動誠實補報,切勿以為申報虧損即心存僥倖,因為即使最後核定結果並無應納稅額,卻仍有相關處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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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未實現的海外基金交易損失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
公司資金有餘裕時,各式各樣的金融投資工具成為理財捷徑,不過,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海外基金要注意交易損失的認列時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也就是俗稱國內基金,營利事業申購後,於日後出售時,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內,該交易所得是免徵所得稅的。但若屬海外基金則不然,海外基金交易所得並非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其交易損益仍應列入所得課稅。不過,營利事業於計算海外基金交易損益時,應注意該損益是否已實現,倘為未實現的海外基金交易損失,則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高額投資損失,經公司說明係海外基金投資損失,並臚列投資明細略以:9月30日申購A基金200萬元,10月15日出售A基金轉購B基金,是日B基金淨值為180萬元,12月1日出售B基金並轉購C基金,是日C基金淨值150萬元,截至當年底,甲公司仍持有C基金,並列報投資損失共50萬元。惟該局進一步查證,甲公司於100年9月30日跟銀行簽訂信託投資契約,申購海外基金200萬元,截至12月底,期間並未贖回,僅係轉換投資標的,實際上並未終止原信託合約,故甲公司當年度列報之投資損失,並未實現,依法不得列報。 國稅局解釋,於同一信託投資契約,年度中從事轉申購行為,並非終止信託契約,故不會產生已實現之海外基金交易損益;甲公司以基金轉換時,新舊信託標的之淨值變動,予以認列投資損失,應僅為基金淨值之帳面變動,屬於未實現之損益,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25 彙總編號:10209-1101 |
233.未實現費用及損失 不能列報?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了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5千餘萬元,並主張雙方雖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但於100年度已進行協商,和解賠償金於100年12月31日已為確定且明確之事實,應於100年度認列損失,惟因雙方係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尚未實現,乃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權責發生制下所稱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然而該債權及債務至少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甲公司雖於100年度與A 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談判,惟於101年始簽立和解書,且依該和解書所載,和解書生效日期為簽約日,是甲公司應賠償之義務,於簽約日始確定發生,賠償A公司之損失應於101年度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費用或損失,應於已實現年度列報,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301-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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