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壹.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問題。
  1.總則篇?
  2.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篇?
  3.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它之問題。
  01.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02.換屋免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
  03.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04.特銷稅條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05.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處理原則?
  06.僅有一戶房地且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仍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07.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透天厝,可依非自住樓層比例計算特銷稅?
  08.假贈與真買賣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補稅處罰?
  09.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
  10.個人銷售繼承取得的房地,免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
  11.出售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房地,未必免徵奢侈稅 ?
  1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
  1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包括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4.
  15.


        壹.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1.稅捐稽徵法
2.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問題:
1. 總則篇
一、 我國為什麼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近期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且現行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之移轉稅負偏低甚或無稅負,又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以符合社會期待,故參考美國、新加坡、南韓及香港之立法例,對不動產短期交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國稅或地方稅?
  答: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稽徵之。

三、 本條例何時開始施行?
  答:行政院核定本條例自100 年6 月1 日施行。

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收之用途為何?
  答:將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
2.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篇

一、課徵範圍

1.什麼情況下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在我國境內:
(1) 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
(2) 銷售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

2.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
  答:指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之入會權利。

3.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特種貨物」?
  答: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價格300 萬元以上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價格50 萬元以上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二、名詞定義

4.何謂本條例所稱「小客車」?
  答:指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 條第1 項第1 款第1 目規定,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 座以下之載人汽車。

5.何謂本條例所稱「遊艇」?
  答:指符合船舶法第3 條第7 款規定,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包括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

6. 何謂「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
  答:「自用遊艇」指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8款規定,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非自用遊艇」指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9款規定,整船出租或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7.「遊艇」認定依據為何?
  答:以向航政機關註冊登記之船舶類別區分,如日月潭之載客遊覽船登記為「小船」、高雄蓮池潭之鴨子船登記為「客船」,非本條例所稱「遊艇」。

8.何謂本條例所稱「飛機」?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24 款規定,以動力推動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空氣動力反作用於航空器之表面。

9.何謂本條例所稱「直昇機」?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25 款規定,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由1 個或數個垂直軸動力旋翼所產生之空氣反作用力。

10.何謂本條例所稱「超輕型載具」?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20 款規定,具動力可載人,且其最大起飛重量不逾510公斤及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65 公里或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64 公里之航空器。

11.何謂本條例所稱「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答:指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之全部、部分及其加工品。

12.若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為其他非特種貨物之一部(例如:玳瑁製成之眼鏡框)是否為本條例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課稅範圍?
  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如為其他非特種貨物之一部(例如鑲嵌),倘屬不可拆開須併同銷售且價格50萬元以上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3.何謂本條例所稱「家具」?
  答: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

14.家具應如何認屬為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
  答:(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 條規定,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2) 家具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15.若裝潢時依業主需求丈量訂製與房屋嵌合之桌、椅、櫥、櫃、床是否為本條例所稱「家具」?
  答:不是。與房屋嵌合者為裝潢設備之一部分。

16.按摩椅及診療椅是否為本條例所稱「家具」?
  答:除符合藥事法第40 條規定之醫療器材,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外,按摩椅及診療椅如供日常使用者屬本條例所稱「家具」。

三、課稅項目及免徵項目

17.哪些高額消費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 價格300 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
(2) 價格50 萬元以上之家具。
(3) 價格50 萬元以上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18.哪些勞務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價格50 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會員入會費等。

19.什麼情況下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 用來產製另一項應稅特種貨物。
(2) 外銷。
(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
(4) 專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用。
(5) 因特殊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
(6) 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20.何謂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 助用之小客車?
  答: (1) 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車。
(2) 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
(3) 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
(4) 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

21.營業人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其收取屬於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者,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價格50 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項目,凡屬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2.向俱樂部或高爾夫球場購買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後,如果將該權利(證)轉賣給他人,要不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不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營業人初次發售之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以會員後來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23.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拍賣或變賣取得超過50 萬元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時,需不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要。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 機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特種貨物,須由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負責繳納。

24.什麼是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答:指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及超輕型載具活動以外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四、納稅義務人

2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 (1)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
(2)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4) 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5) 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26.何謂本條例所稱「進口貨物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答: (1) 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2) 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3) 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

27.何謂本條例所稱「拍賣或變賣特種貨物之其他機關(構)」?
  答:指依法規得公開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如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

28.何謂本條例所稱「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答: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
>五、課徵時點

29.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
  答:
(1)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於出廠時課徵。
(2)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於進口時課徵。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高額消費貨物,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4) 免稅高額消費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5) 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於銷售時課徵。

六、稅率

30.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何?
  答: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稅率一律為10%。

31.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何?
  答: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稅率為10%。

七、稅基及稅額計算

32.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在內。
(2) 舉例來說,某國內廠商產製汽車(排氣量3000CC)出廠價格250 萬元,貨物稅75 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25 萬元(稅率5%),該汽車銷售價格為341.25萬元(250 萬元+75 萬元+16.25 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4.125 萬元。

33.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2) 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之價格220 萬元,進口關稅38.5 萬元(稅率17.5%),貨物稅77.55 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8025 萬元(稅率5%),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220萬元+38.5 萬元+77.55 萬元+16.8025 萬元) ,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 萬元。

34.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
(2) 舉例來說,某俱樂部銷售入會權利60 萬元,營業稅3萬元(稅率5%),該入會權利銷售價格為63萬元(60萬元+3 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 萬元。

八、稽徵程序

35.產製廠商若計劃產製高額消費貨物,需不需要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應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36.產製廠商如何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應檢附文件為何?
  答: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1) 廠商登記表。
(2)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37.廠商登記表應填載事項為何?
  答:
(1) 產製特種貨物之類別及產品名稱。
(2) 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3) 組織種類。
(4) 資本總額。
(5) 廠商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其印鑑。

38.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是否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是。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各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39.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辦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後,遇有登記事項變更,或欲解散、結束營業時,需不需要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15 天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40.產製廠商辦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後,遇有登記事項變更,應如何辦理?
  答: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15 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1 次辦理廠商登記相同。

41.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申請變更或註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是否有限制條件?有無例外情形?
  答:應先繳清稅款。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42.產製廠商歇業時,應如何辦理?
  答: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15 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特種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43.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無故停產或他遷不明,會不會受到主管稽徵機關處分?
  答:國稅局得逕行註銷廠商登記。但廠商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44.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或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如何記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應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載明在統一發票備註欄內(詳 如附件)。 【附件】

※應稅、零稅率、免稅之銷售額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於各該欄打「ˇ」。

45.業者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或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時,應 第一聯 存根聯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2 履行何種商業會計義務?
  答: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 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帳 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46.產製廠商應設置哪些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帳 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答: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簿: (1) 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 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2)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 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 別記載。 (3) 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記載原料、製成品 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4) 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5)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 另一應稅特種貨物之免稅原料入廠、領用事項。 (6)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 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 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47.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如具有前述各項帳簿之性質及功 能,可否沿用?
  答:可以。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簿,具有前述各項帳簿之 性質及功能者,得報經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並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3

48.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輔助帳簿確有困難,應如 何辦理?
  答: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輔助帳冊確有困難者, 得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 之產銷日記簿替代。

49.產製廠商應如何登載出廠特種貨物之數量?
  答:產製廠商每次出廠特種貨物之數量,應分類按出廠時 序批次詳為登載,並逐次累計,以備查核。

50.業者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向哪個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
  答: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51.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出廠時是否均應履行申報義 務?程序為何?
  答: (1) 有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始需申報。 (2) 應於次月15 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 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 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 額。

52.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 納稅義務人是否需要保存證明文件?
  答:是。納稅義務人雖有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始需申 報,但為避免爭議,仍應保存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以 備稽徵機關查核: (1) 用來產製另一項應稅特種貨物:採購免稅特種貨物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4 之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文 件。 (2) 外銷:出口報單。 (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產製 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 廠或進口之證明文件。 (4) 專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從事教育、 研究或實驗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用:主 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該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 或研究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 (5) 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 救助用之小客車: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6) 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主管機關 出具之證明文件。

53.產製廠商採購應稅特種貨物用來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 時,其採購之應稅特種貨物,應如何辦理免稅?
  答:採購應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應填具申請書向工廠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免稅採 購之特種貨物,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 使用。

54.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 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如何辦理免稅?
  答:納稅義務人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 覽期間及參展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 向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 廠或進口。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5

55.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時,是否應申報繳 稅?程序為何?
  答:是。申報程序與出廠時相同。

56.進口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出口 者,除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進口外,可否 比照關稅免徵程序,聲明進口之翌日起6 個月內復運出口, 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答:為簡化稽徵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進口應稅特種貨物 參加展覽,得比照關稅法第52 條規定辦理。

57.免稅外銷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是否應申報繳 稅?程序為何?
  答:如果是退運回廠,產製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再檢附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 請免稅復運進口,否則仍應向進口海關申報繳稅。

58.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 拍賣或變賣取得超過50 萬元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 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時,應如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
  答: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 申報納稅。

59.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高額消費貨物如果因為轉讓或移 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要不要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由何人補繳?
  答: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 日內, 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向所在地國稅局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6 申報納稅。

60.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退回原廠時,產製廠商應如何 處理?
  答:產製廠商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按下列情 況依規定辦理: (1) 退廠整理:如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 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稅復運出廠。 (2) 改裝改製:事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後,憑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 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 稅款。

61.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新 品,是否仍應繳稅?
  答:是。新品仍應申報繳稅。

62.若已稅特種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新品,進口時是 否仍應課稅?
   答:是。新品進口時,依規定仍應課稅。

63.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 物,是否仍應繳稅?
  答:是。應視為出廠,依規定申報繳稅。

64.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轉供自用是否仍應繳稅? 答:是。應視為出廠,依規定申報繳稅。

65.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是否仍應 繳稅?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7
  答:是。應視為出廠,依規定申報繳稅。

66.業者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向哪個稽徵機關申報 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應分別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 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67.營業人銷售入會權利是否均應履行申報義務?程序為何?
   答: (1) 營業人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始需申報。 (2) 應於次月15 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 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 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 額。

68.假如營業人銷售60 萬元之入會權利,但會員可分3 次付款 (每次付20萬元),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營業人銷售60 萬元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申報繳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按每次收取金額(20 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按該金 額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2 萬元。

69.一般民眾、獨資、合夥、公司行號或其他團體、組織等進 口本條例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應如何履行申報義 務?程序為何?
  答: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相關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70.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商開給經銷商之統一發票是否應 記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是。本條例第14 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 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記載稅額。進口商進口時繳納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揭露於開給經銷商之統一發票 備註欄。

71.納稅義務人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申 報銷售價格有偏低現象等,主管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
   答:若無正當理由,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 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予補徵。

72.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 時,應於何時繳納?
  答: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15 日內向公庫繳 納。

73.產製或進口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高額消費貨物,如 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答: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繳納稅款。

74.進口遊艇是否應依本條例課稅?
  答:每艘遊艇完稅價格300 萬元以上者,進口時應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免稅,應檢附交通部出具之證明文 件。 九、罰則

75.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如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未 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會受什麼處罰?
   答:國稅局依規定會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 或改正者,將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

76.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受什麼處罰? 是否需加計利息?
  答: (1)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每逾2 天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 天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 (2) 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 日仍未 繳納,應自該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 就其應納稅款依各年度1 月1 日郵政定期儲金1 年 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77.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應課稅高額消費貨物,如果短報、 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而發生 逃漏稅事實者,會受什麼處罰? 答: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 倍以下罰鍰。



3. 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一、課徵範圍

78.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本條例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 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5 條規定之排除課 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79.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否只對個人課徵?公司出售名下不動 產,是否也要課徵?
  答: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屬本條例 課稅範圍之不動產,均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80.在美國有1 棟房子,買不到2 年,如果現在賣掉,是否應 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銷售非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不是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81.在臺北房子買不到2 年,如果與買方在美國簽訂買賣契約, 把臺北房子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只要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本條例課稅範圍 之不動產,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不論簽約地點在 何處,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名詞定義

82.「持有期間」,要怎麼計算?
  答: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 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 年1 月1 日辦竣不動產登 記,100 年12 月31 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 有期間為1 年。

83.「銷售契約」是指公契?還是私契?
  答:銷售契約是指買賣雙方合意一致簽訂之契約。

84.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房地,日後出售時,該房地之持有期間 從何日起算?
  答:出售自法院拍定取得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自所有權人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

85.土地所有權人因政府施行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日後出 售時,該土地之持有期間從何日起算?
  答:因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持有期間,自所有權人原取 得被徵收土地之日起算。

86.土地經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日後 出售時,其「持有期間」從何日起算?
  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 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 視為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故持有期間自土 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參與重劃土地之日起算。

87.本條例於100 年6 月1 日施行;在99 年10 月1 日(本條例 施行前)購買之房屋,於100 年11 月1 日(本條例施行後) 賣出,會被課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答: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一種銷售稅,課稅時點為銷 售時,所以在本條例生效後銷售之不動產,如果持有 期間在2 年以內,就會被課稅。99 年10 月1 日購買(完 成登記)之房屋,於100 年11 月1 日賣出(簽訂銷售 契約),原所有權人持有該房屋之期間係超過1 年且在 2 年以內,應依本條例按10%稅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

88.本條例於100 年6 月1 日施行,在本條例生效前(例如100 年1 月1 日)出售之房地,在本條例施行後會被追繳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嗎?
  答:不會。因為銷售時本條例尚未施行,且本條例並無溯 及既往適用之規定,在本條例生效前出售之房地,在 本條例施行後不會被追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課稅及排除項目

89.如果出售不動產是工廠、商辦或店面,是否要繳納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答:除本條例第5 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只要銷售持 有期間在2 年以內的不動產,均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無論房屋使用情形(住家用、商用或作工廠 使用)為何。

90.贈與他人不動產,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對銷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 的不動產課徵,贈與並非銷售,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91.受贈之不動產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 年內出售,是否應繳 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除本條例第5 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不動產 在持有期間2 年內銷售,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92.哪些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 圍?
  答:銷售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情形如下: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 間房屋 (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 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 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 間房屋時擁有2 間房屋,只 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 年內出售該第1 間 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 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 屋,辦竣戶籍登 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4)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 可分離之農舍)。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 轉。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 次移轉。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9)依銀行法第76 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 屋銷售者。 (11)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93.本條例第5 條第2 款所稱「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 因素出售新房地是指何種情況? 答:本條例所稱「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出售新房地,應就個案事實情形加以判斷認定,民眾 有這2 種原因出售持有2 年以內之房地情形時,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書面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 請。

94.本條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是指哪些情況?
  答:本條例第5 條第4 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指出售農舍及其坐落基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 條 第1 項、第38 條之1 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95.符合本條例所稱「自住房地」之條件為何? 答:本條例第5 條第10 款所稱自住房地,指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1)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 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但以都市土 地未超過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 公畝者為限。 (2)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 止之期間屆滿1 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各項目之詳細範例】

96.出售自住房屋,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出售時,如持有該房地期間已超過2 年,不用繳納。 (2)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 間自 住房屋,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自住房 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以後2 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97.所有權人因換屋需要,將持有不到2 年之自用住宅出售, 但係先買新屋再出售舊屋,以致於出售時所有權人持有2 間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 間房屋, 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只 要在所買新屋移轉登記到名下那天開始起1 年內出售 原來的房屋,出售後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 仍僅有1 間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 租,就不必繳納。

98.所有權人因工作需要,除原自住房屋外,另於他處購置第2 間自住房屋,惟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原因必須出售第2 間自住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 間房屋, 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 工作需要而另於他處購置第2 間自住房屋,如因調職或 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第2 間自住房 屋,且原房屋仍符合同條第1 款規定,即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縱使於持有期間2 年內 銷售,也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99.銷售農業用地或農舍,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農業用地非屬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依法得 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農業用地及其上之農舍如 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則亦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 範圍。

100.領有農地農用證明但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否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排除課徵。 (2)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 條第1 項或第38 條之1 規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經稽徵 機關查明認定符合上開規定,亦可排除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101.繼承房屋,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繼承並非銷售,繼承不動產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2.將繼承取得之房地在完成登記後2 年內銷售,應否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依本條例第5 條第6 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 贈取得的不動產,非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貨物,故不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3.原僅有1 棟自用住宅之所有權人,如另有其他土地(地上 無房屋),於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原自用住宅時,應 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 間 房屋供自住使用,且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該 自住房屋沒有出租,也未供營業使用,就算在取得後2 年內賣出,也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係 參考土地稅法一生1 屋之立法意旨。原僅有1 棟自用 住宅之所有權人,如另有其他土地(地上無房屋),於 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其他土地之地上並無房屋,所以 在認定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是否符合本條 例第5 條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之「僅有1 間自住房地」 時,應排除空地部分。

104.妻接受夫贈與非屬自住之房屋與土地後,未滿2 年出售, 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 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除符合本條例第5 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外,皆應課 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5.(刪除)。

106.房屋取得後2 年內被徵收,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房屋被徵收而移轉,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之課稅範圍。

107.甲於99 年7 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甲於100 年7 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嗣建商於100 年9 月房屋興建 完成後,直接將土地及房屋登記與乙。個人甲出售預售屋 應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應依所 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 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8.預售屋興建完成後,建商把房子過戶給客戶,應否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 次移轉,係屬合理、 常態銷售不動產,依據本條例第5 條規定,不用課徵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9.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將 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2 年才出售,不用繳 納。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 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 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0.營業人(建商)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 銷售,但銷售時建商購入該房屋之坐落基地尚未滿2 年, 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 次移轉(包括該房屋 及其坐落基地),依據本條例第5 條第7 款及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12 條規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1.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其銷售所各自分得之房 屋及其坐落基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合建分屋或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建 人合建分屋,依據本條例第5條第7款及第10款規定, 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2.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營業人銷售新建完 成之房屋及地主併同銷售其持有未滿2 年之坐落基地,營 業人及地主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所銷售之房 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依據本條例第5 條 第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不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113.營業人(建商)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並約定附買回條 件,該建商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時,應否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 條件,營業人銷售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 據本條例第5 條第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 條規 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4.營業人原銷售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若因故銷貨退回後再 銷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據 本條例第5 條第7 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 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5.所有權人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依約應移轉與營業人之自住 土地,若其持有該土地期間未滿2 年,應否課徵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
  答:否。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依約 移轉土地與營業人,依據本條例第5 條第10 款及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16.營業人(建商)為籌措資金,將土地信託予銀行,並以銀 行為起造人興建房屋,房屋興建完成後登記於銀行名下, 銀行將未完銷之餘屋移轉予營業人,營業人銷售該等房屋 及其坐落基地,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屬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 次移轉者,不課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117.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原所有權人要繳納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嗎?又拍定人於取得後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答: (1)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2 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 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 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 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四、納稅義務人

118.買方還是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答: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 人,亦即由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五、課徵時點

119.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
  答: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課徵。

六、稅率

120.稅率為何?
  答:持有期間在1 年以內:15%。持有期間超過1 年至2 年以內:10%。

七、稅基及稅額計算

121.銷售不動產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銷售 價格是否可以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可以 扣除成本嗎?
  答: (1)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 (2)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 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 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 屬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 (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 稅一樣,與賺賠無關,所以銷售價格不能扣除成本。

122.舉例說明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
  答: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 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1,000 萬元,房屋售價500 萬元,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5%營業 稅(即25 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 萬 元(1,000 萬元+500 萬元+25 萬元),乘以適用稅率10%, 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152.5 萬元。 123.本條例於100 年6 月1 日施行,於99 年10 月1 日購買完 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0 年8 月1 日賣出(訂定銷售契 約)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答:持有期間在1 年以內: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 年至 2 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登記之 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 年10 月1 日購買 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100 年8 月1 日訂約賣出, 持有期間在1 年以內,須繳交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5%。

124.本條例於100 年6 月1 日施行,於99 年10 月1 日購買完 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1 年3 月1 日賣出(訂定銷售契 約)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答:持有期間在1 年以內: 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 年至 2 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之日起 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 年10 月1 日購買完成 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1 年3 月1 日訂約賣出,持有期 間超過1 年但在2 年以內,須繳交10%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0%。

125.2 筆土地於不同時點取得,之後2 筆土地合併為1 筆土地, 並於合併後出售,如果部分持有期間1 筆在2 年內,另部 分持有期間超過2 年,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 是,如何認定銷售價格?
  答:是;應就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部分,按土地合併前應 課稅土地占合併後總面積之比率,計算銷售價格。例 如A 地號面積100 平方公尺(持有期間2 年內),B 地號面積300 平方公尺(持有期間超過2 年),合併 成C 地號面積400 平方公尺出售,銷售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則應課稅部分(即A 地號100 平方公尺) 之銷售金額為新臺幣250 萬元(1,000 萬元× 100/(100+300))。

八、稽徵程序

126.如果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如何辦理? 答:依據本條例第16 條規定,應該在訂定銷售契約隔日起 30 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 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127.應該向哪一個國稅局申報?
  答: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 國稅局申報。 (3)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 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128.向國稅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答:(1)申報書(2)繳納收據(3)契約書(4)其他有關 文件。

129.如果應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需要拿到國稅局發給之 繳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嗎?
  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採誠實申報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 報繳納,無須拿到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可直接向地政 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130.賣掉住了10 年房屋,依規定不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需要拿到國稅局發給之免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嗎?
  答:不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係就持有2 年以內之房地課稅。為避免不需繳稅之大多數人受到影 不動產部分- 1 響,凡是不必課稅案件,都無須申報,也不必由國稅局 發給免稅證明書。如果不確定是不是應該繳納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可先向國稅局詢問。

九、罰則

132.若故意向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會有什 麼後果?
  答: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銷售價格如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國 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應納稅額發單補徵,並按所漏稅 額處以3 倍以下罰鍰。

133.若銷售房地應該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卻沒有報繳就去 辦理移轉登記,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答: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並補徵之。同時國稅局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 處以3 倍以下罰鍰。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134.若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後再銷售,以便符合不納入課 稅範圍要件,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有什麼後果?
  答:若利用人頭規避稅負,國稅局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 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以應納稅額3 倍以下罰鍰。至於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 條規定,可處 以罰金或追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他問題:
1.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
惟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因乏明確規範,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以杜爭議。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4月10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持有2戶自住房地之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另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者,亦符合免課徵特銷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單身,於100年8月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因換屋需要,甲君於101年5月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並於同年12月1日出售A房地,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即101年12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
承上,假設甲君戶籍仍設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B房地,甲君出售時仍設籍於A房地,亦符合前開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3個月內戶籍遷移期限之限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2.換屋免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因換屋需求而持有2戶自用住宅並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所出售房地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在原房地及新房地之戶籍登記如符合規定條件,且留供自住之房地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係指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一戶房地(原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嗣所有權人或配偶購買新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二)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二、本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針對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之所有權人,應於何時在留供自住之原房地或新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之情形,因相關法令尚無明確規範,實務上產生適用疑義。該部乃考量戶籍遷移因個案換屋過程及時序各有不同,或因其他因素致戶籍仍登記於欲出售之房地,於出售原房地(或新房地)後,未能即刻將戶籍遷移至留供自住之新房地(或原房地)等情形,作成上開解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甲君係單身,僅擁有1戶於100年6月1日取得A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為換屋需要,甲君另於101年1月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於同年6月1日訂約出售A房地(買新賣舊),則甲君應於101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始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承上例,假設甲君戶籍仍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訂約出售B房地(買新賣新),考量單身者僅能於一處設籍,且甲君出售B房地後仍持續設籍於留供自住之A房地,此種情形亦符合該開條款規定。  
 該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該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該令規定3個月戶籍遷移期限之限制。


3. 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特銷稅找上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101年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101年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年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特銷稅實施已逾2年,仍有民眾因不熟稔法令規定及誤信房屋仲介或代書說詞,誤以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辦竣戶籍登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換屋需求持有2戶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原房地時,一定要先停、看、查下列3項目:1.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購置新房地前,於原房地已經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2.原房地在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3.新房地的戶籍最遲要在原房地出售日(即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遷入,且新房地也不能供營業使用或出租,3要件都具備才符合免繳納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黃股長 聯絡電話:06-2228046 彙總編號:10210-1303


4. 特銷稅條例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所規範之特種貨物 。前揭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之農舍及其坐落基地,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如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土地,因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經計算為0元,以致免納土地增值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0年度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並發函調查後,甲君始補申報並補繳稅款27萬餘元,該局以甲君係於該局開始調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裁處罰鍰13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出售系爭土地免納土地增值稅,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請撤銷罰鍰處分。該局以系爭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惟經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與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者不同,甲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應予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之情形外,均應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因未申報遭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彙總編號:10210-1805



5. 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處理原則 ?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銷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起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者外,皆應依法課徵特銷稅,惟倘賣方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特銷稅款後,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應否退還?因解約案況不一,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有訂定一致處理原則之必要。該部依上開條例之立法意旨,並參據民法及判例(決)規定,按解除契約係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後,及是否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明定已納之特銷稅款應否退還之處理原則。  
 財政部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予退還;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始解除契約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特銷稅負(例如: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之都市土地予乙君,乙君持有未滿1年即欲出售該土地,並已尋獲買主丙君,為規避特銷稅,遂與甲君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由甲君直接將土地出售予丙君),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不予退還。


6.僅有一戶房地且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仍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對不動產課徵特銷稅之立法理由,旨在健全房屋市場,爰參照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予以排除課稅,該條例第5條第1款乃參考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6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系爭房地前均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名下僅有該房地且未供營業及出租使用,不應課徵特銷稅;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均未於系爭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法定要件,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辦竣戶籍登記,籲請民眾於銷售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姜科長 聯絡電話:06-2221045 彙總編號:10211-1801


7.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透天厝,可依非自住樓層比例計算特銷稅 ?
   臺南市新營區李先生詢問:我目前單身,只有1棟在1年多前買的4層樓透天樓房,1樓開咖啡店,2至4樓自己住,已遷入戶籍,如果現在賣掉,是否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該房地如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上開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如屬透天樓房,則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李先生的情況來說,假設係以1,0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之透天樓房,因1樓供營業使用,2至4樓為自住,是特銷稅應申報之銷售價格為250萬元(1,000萬元×1/4),應納稅額為25萬元(適用稅率為10%)。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蕭稽核 聯絡電話:06-2228099 彙總編號:10301-18


8.假贈與真買賣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補稅處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近來發現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甲君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予乙君,依規定甲君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甲君卻申報贈與稅,經查獲實為買賣交易,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須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類此假借贈與方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後被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53 彙總編號:10301-1502


9.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就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6月28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地,嗣於102年6月9日訂定買賣契約,將房地以總價1,000萬元出售予乙君,則甲君對於該房地持有期間,自100年6月28日起算至訂約銷售之日102年6月9日,計23個月,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且查無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按銷售價格1,000萬元以稅率10%課徵特銷稅,甲君誤以為持有期間迄日為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102年7月1日,已經超過2年,致未報繳特銷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發現,因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銷售房地,應特別注意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逕向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嗣經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10.個人銷售繼承取得的房地,免課徵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 ?
  臺南市新營區楊先生來電詢問:我在台北工作,名下有1棟房屋,今年5月父親過世,繼承了1筆在新營 的房子。最近想把其中一屋賣掉,要不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銷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標的,所以 楊先生銷售繼承父親遺產的新營區房地時,不用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果是要出售台北的 房子,在計算持有戶數時,這一間繼承取得的房屋,也不用計入楊先生的持有戶數。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謝課長苓梅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11. 出售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房地,未必免徵奢侈稅 ?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稅及地價稅對於自用住宅使用各有適用之優惠稅率,以減輕自住者稅捐負擔,維護居住正義;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立法意旨在於健全房地市場、抑制投機炒作,故對合理常態之移轉房地則予以排除課稅,其中該條例第5條第1款對銷售自住房地免納入課稅範圍亦有相同涵意。 該局指出,雖然前述房屋稅、地價稅及奢侈稅在法條規定中都有參考引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或排除課稅意旨,然而,為落實各項稅目立法之目的,對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家戶成員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方符合自用住宅適用條件之規定,則有些許不同,如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該住宅用地如符合同法第17條規定時,則可適用較優惠之地價稅稅率。惟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係規定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者,方能排除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先生來電詢問,本人101年7月在台南買房,嗣因小孩就學之需,夫妻2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皆未設籍於該屋,但A先生之父親戶籍設於該屋,本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僅有該棟房地,期間並未供營業或出租,該房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嗣於103年2月將該房地以700萬元出售,是否要課徵奢侈稅?該局答復,因A先生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雖僅有該1戶房地,但在持有期間皆未設籍於該屋,雖A先生之父親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惟與上開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不符,故A先生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法仍應課徵奢侈稅。 最後,該局強調,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地,雖然該屋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但仍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能適用免課徵奢侈稅,籲請民眾注意個別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47


1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
   內埔徐代書詢問:出售經縣政府依法核准之靈骨塔等殯葬設施,應否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該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課稅,主要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至於公墓及靈骨塔等殯葬設施,係供亡者使用,並非特銷稅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之對象,如於2年內買賣,允宜排除課稅;又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可排除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鄭先生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301


1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包括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
   臺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本人於最近出售1棟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非自住房屋(未辦戶籍登記),但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可否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對於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並無例外排除課稅之規定,因此陳小姐出售之房屋縱使未辦保存登記,仍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田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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