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徵範圍 1.什麼情況下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在我國境內: (1) 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 (2) 銷售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 2.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 答:指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之入會權利。 3.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特種貨物」? 答: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價格300 萬元以上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價格50 萬元以上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二、名詞定義 4.何謂本條例所稱「小客車」? 答:指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 條第1 項第1 款第1 目規定,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 座以下之載人汽車。 5.何謂本條例所稱「遊艇」? 答:指符合船舶法第3 條第7 款規定,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包括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 6. 何謂「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 答:「自用遊艇」指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8款規定,專供船舶所有人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非自用遊艇」指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9款規定,整船出租或以俱樂部型態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 7.「遊艇」認定依據為何? 答:以向航政機關註冊登記之船舶類別區分,如日月潭之載客遊覽船登記為「小船」、高雄蓮池潭之鴨子船登記為「客船」,非本條例所稱「遊艇」。 8.何謂本條例所稱「飛機」?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24 款規定,以動力推動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空氣動力反作用於航空器之表面。 9.何謂本條例所稱「直昇機」?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25 款規定,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由1 個或數個垂直軸動力旋翼所產生之空氣反作用力。 10.何謂本條例所稱「超輕型載具」?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 條第20 款規定,具動力可載人,且其最大起飛重量不逾510公斤及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65 公里或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64 公里之航空器。 11.何謂本條例所稱「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答:指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之全部、部分及其加工品。 12.若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為其他非特種貨物之一部(例如:玳瑁製成之眼鏡框)是否為本條例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課稅範圍? 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如為其他非特種貨物之一部(例如鑲嵌),倘屬不可拆開須併同銷售且價格50萬元以上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3.何謂本條例所稱「家具」? 答: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 14.家具應如何認屬為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 答:(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 條規定,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2) 家具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15.若裝潢時依業主需求丈量訂製與房屋嵌合之桌、椅、櫥、櫃、床是否為本條例所稱「家具」? 答:不是。與房屋嵌合者為裝潢設備之一部分。 16.按摩椅及診療椅是否為本條例所稱「家具」? 答:除符合藥事法第40 條規定之醫療器材,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外,按摩椅及診療椅如供日常使用者屬本條例所稱「家具」。 三、課稅項目及免徵項目 17.哪些高額消費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 價格300 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 (2) 價格50 萬元以上之家具。 (3) 價格50 萬元以上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18.哪些勞務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價格50 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會員入會費等。 19.什麼情況下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1) 用來產製另一項應稅特種貨物。 (2) 外銷。 (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 (4) 專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用。 (5) 因特殊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 (6) 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20.何謂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 助用之小客車? 答: (1) 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小客車。 (2) 專供公共安全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及追捕提解人犯車等小客車。 (3) 專供緊急醫療救護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救護車。 (4) 專供災難救助之用者,指供政府機關(構)、依法設立或登錄之災難救助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使用附有特殊裝置之災難救助用車。 21.營業人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其收取屬於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者,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價格50 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項目,凡屬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2.向俱樂部或高爾夫球場購買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後,如果將該權利(證)轉賣給他人,要不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不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營業人初次發售之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以會員後來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23.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拍賣或變賣取得超過50 萬元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時,需不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要。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 機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特種貨物,須由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負責繳納。 24.什麼是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答:指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及超輕型載具活動以外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四、納稅義務人 2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 (1)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 (2)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4) 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5) 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26.何謂本條例所稱「進口貨物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答: (1) 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2) 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3) 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 27.何謂本條例所稱「拍賣或變賣特種貨物之其他機關(構)」? 答:指依法規得公開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如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 28.何謂本條例所稱「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答: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五、課徵時點 29.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 答: (1)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於出廠時課徵。 (2)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於進口時課徵。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高額消費貨物,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4) 免稅高額消費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5) 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於銷售時課徵。 六、稅率 30.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何? 答: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稅率一律為10%。 31.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何? 答: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稅率為10%。 七、稅基及稅額計算 32.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在內。 (2) 舉例來說,某國內廠商產製汽車(排氣量3000CC)出廠價格250 萬元,貨物稅75 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25 萬元(稅率5%),該汽車銷售價格為341.25萬元(250 萬元+75 萬元+16.25 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4.125 萬元。 33.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2) 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之價格220 萬元,進口關稅38.5 萬元(稅率17.5%),貨物稅77.55 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8025 萬元(稅率5%),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220萬元+38.5 萬元+77.55 萬元+16.8025 萬元) ,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 萬元。 34.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 (2) 舉例來說,某俱樂部銷售入會權利60 萬元,營業稅3萬元(稅率5%),該入會權利銷售價格為63萬元(60萬元+3 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 萬元。 八、稽徵程序 35.產製廠商若計劃產製高額消費貨物,需不需要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應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36.產製廠商如何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應檢附文件為何? 答: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1) 廠商登記表。 (2)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37.廠商登記表應填載事項為何? 答: (1) 產製特種貨物之類別及產品名稱。 (2) 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3) 組織種類。 (4) 資本總額。 (5) 廠商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及其印鑑。 38.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是否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是。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各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39.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辦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後,遇有登記事項變更,或欲解散、結束營業時,需不需要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15 天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40.產製廠商辦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後,遇有登記事項變更,應如何辦理? 答: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15 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1 次辦理廠商登記相同。 41.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申請變更或註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是否有限制條件?有無例外情形? 答:應先繳清稅款。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42.產製廠商歇業時,應如何辦理? 答: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15 日內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特種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始准註銷登記。 43.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無故停產或他遷不明,會不會受到主管稽徵機關處分? 答:國稅局得逕行註銷廠商登記。但廠商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44.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或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如何記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應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載明在統一發票備註欄內(詳 如附件)。 【附件】
※應稅、零稅率、免稅之銷售額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於各該欄打「ˇ」。 45.業者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或銷售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時,應 第一聯 存根聯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2 履行何種商業會計義務? 答: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 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帳 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46.產製廠商應設置哪些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帳 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答:產製廠商應設置下列輔助帳簿: (1) 原料明細分類帳:根據進貨發票及製造部門之領 料、退料憑證等記載,主要原料均應辦理入倉手續。 (2) 製成品明細分類帳:根據製造部門之交班竣工報告 表及其入倉、出廠或移付加工通知單等,按類名分 別記載。 (3) 倉儲登記簿:各倉棧分別設立,記載原料、製成品 及半製品等收發數量。 (4) 免稅登記簿:記載出廠應稅特種貨物依法免稅事項。 (5) 原料免稅登記簿:記載有關以應稅特種貨物加工為 另一應稅特種貨物之免稅原料入廠、領用事項。 (6) 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登記簿:根據銷貨退回及有關 倉儲、加工等紀錄憑證,分按退廠整理及改裝改製 情形,詳實記錄掉換、補充或損耗之數量。 47.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冊,如具有前述各項帳簿之性質及功 能,可否沿用? 答:可以。產製廠商原有設立帳簿,具有前述各項帳簿之 性質及功能者,得報經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並繼續沿用,或酌為增減修正。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3 48.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輔助帳簿確有困難,應如 何辦理? 答:規模狹小之產製廠商,對於設置輔助帳冊確有困難者, 得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規定格式 之產銷日記簿替代。 49.產製廠商應如何登載出廠特種貨物之數量? 答:產製廠商每次出廠特種貨物之數量,應分類按出廠時 序批次詳為登載,並逐次累計,以備查核。 50.業者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向哪個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 答: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51.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出廠時是否均應履行申報義 務?程序為何? 答: (1) 有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始需申報。 (2) 應於次月15 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 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 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 額。 52.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 納稅義務人是否需要保存證明文件? 答:是。納稅義務人雖有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始需申 報,但為避免爭議,仍應保存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以 備稽徵機關查核: (1) 用來產製另一項應稅特種貨物:採購免稅特種貨物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4 之產製廠商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文 件。 (2) 外銷:出口報單。 (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產製 廠商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出 廠或進口之證明文件。 (4) 專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從事教育、 研究或實驗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用:主 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該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 或研究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 (5) 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 救助用之小客車: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6) 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主管機關 出具之證明文件。 53.產製廠商採購應稅特種貨物用來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 時,其採購之應稅特種貨物,應如何辦理免稅? 答:採購應稅特種貨物之產製廠商應填具申請書向工廠所 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廠或進口,免稅採 購之特種貨物,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 使用。 54.納稅義務人以其產製或進口之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 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應如何辦理免稅? 答:納稅義務人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 覽期間及參展數量,檢同該展覽主辦機關證明文件, 向工廠所在地或展覽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出 廠或進口。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5 55.免稅展覽之特種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時,是否應申報繳 稅?程序為何? 答:是。申報程序與出廠時相同。 56.進口應稅特種貨物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出口 者,除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稅進口外,可否 比照關稅免徵程序,聲明進口之翌日起6 個月內復運出口, 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 答:為簡化稽徵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進口應稅特種貨物 參加展覽,得比照關稅法第52 條規定辦理。 57.免稅外銷之特種貨物,於出口後因故退貨,是否應申報繳 稅?程序為何? 答:如果是退運回廠,產製廠商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核准免稅,再檢附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 請免稅復運進口,否則仍應向進口海關申報繳稅。 58.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 拍賣或變賣取得超過50 萬元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 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時,應如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 答: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 申報納稅。 59.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高額消費貨物如果因為轉讓或移 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要不要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由何人補繳? 答: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 日內, 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向所在地國稅局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6 申報納稅。 60.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退回原廠時,產製廠商應如何 處理? 答:產製廠商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按下列情 況依規定辦理: (1) 退廠整理:如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 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准免稅復運出廠。 (2) 改裝改製:事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後,憑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 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 稅款。 61.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新 品,是否仍應繳稅? 答:是。新品仍應申報繳稅。 62.若已稅特種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新品,進口時是 否仍應課稅? 答:是。新品進口時,依規定仍應課稅。 63.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特種貨 物,是否仍應繳稅? 答:是。應視為出廠,依規定申報繳稅。 64.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轉供自用是否仍應繳稅? 答:是。應視為出廠,依規定申報繳稅。 65.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應稅未稅之特種貨物是否仍應 繳稅? 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部分-17 答:是。應視為出廠,依規定申報繳稅。 66.業者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向哪個稽徵機關申報 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應分別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 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67.營業人銷售入會權利是否均應履行申報義務?程序為何? 答: (1) 營業人銷售50 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始需申報。 (2) 應於次月15 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 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 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 額。 68.假如營業人銷售60 萬元之入會權利,但會員可分3 次付款 (每次付20萬元),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營業人銷售60 萬元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申報繳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按每次收取金額(20 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按該金 額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2 萬元。 69.一般民眾、獨資、合夥、公司行號或其他團體、組織等進 口本條例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應如何履行申報義 務?程序為何? 答: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相關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70.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商開給經銷商之統一發票是否應 記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是。本條例第14 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 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記載稅額。進口商進口時繳納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揭露於開給經銷商之統一發票 備註欄。 71.納稅義務人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申 報銷售價格有偏低現象等,主管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 答:若無正當理由,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 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予補徵。 72.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 時,應於何時繳納? 答: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15 日內向公庫繳 納。 73.產製或進口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高額消費貨物,如 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答: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繳納稅款。 74.進口遊艇是否應依本條例課稅? 答:每艘遊艇完稅價格300 萬元以上者,進口時應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免稅,應檢附交通部出具之證明文 件。 九、罰則 75.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如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未 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會受什麼處罰? 答:國稅局依規定會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 或改正者,將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 76.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受什麼處罰? 是否需加計利息? 答: (1)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每逾2 天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 天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 (2) 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 日仍未 繳納,應自該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 就其應納稅款依各年度1 月1 日郵政定期儲金1 年 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77.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應課稅高額消費貨物,如果短報、 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而發生 逃漏稅事實者,會受什麼處罰? 答: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 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所規範之特種貨物 。前揭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之農舍及其坐落基地,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如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土地,因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經計算為0元,以致免納土地增值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0年度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土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並發函調查後,甲君始補申報並補繳稅款27萬餘元,該局以甲君係於該局開始調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裁處罰鍰13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出售系爭土地免納土地增值稅,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請撤銷罰鍰處分。該局以系爭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惟經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與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者不同,甲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應予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之情形外,均應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因未申報遭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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