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壹.申請營造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
1.專任工程人員: (1).專任工程人員1人以上 (2).須具備有2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需提供下列資料證明 A.勞保投保資料表(一個月內資料) B.所得清單或薪資扣繳憑單 C.經歷證明書(須先辦理公證) (3).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 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4).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證明 (5).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6).加入技師公會
|
2.負責人 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
3.資本額: (1).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2).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3).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
4.登記地址能當辦公室使用 (1).房屋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及分區使用證明 (2).使用執照登載需要為G2辦公室用途 (3).公證-若房屋非負責人或公司所有.須辦理房屋租賃公證 (4).租期一定要一年以上
|
|
 |
|
貳.申請營造業流程: |
流程項目 |
主辦單位 |
說明 |
 1.名稱預查 |
經濟部商業司 |
(1).公司組織-向經濟部商業司名稱預查。 (2).行號組織-向縣市政府經發局名稱預查。 (3).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營造廠」為名稱 (4).公司組織者,以「○○營造○○公司」為名稱 (5).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綜合營造業 |
 2.申請營造業 籌設許可 |
縣市政府建設處(局) |
(1).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 (2).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3).申請籌設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A.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於申請書加註欲登記之總資本額。 B.負責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C.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其為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並應繳驗使用執照。又房屋非公司或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 |
 3.公司設立 (登記) |
直轄市(六都) 為市政府 其它縣市為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南.高雄市政府送件。
股東不得為公務員,負責人需滿18歲。
登記費以資本總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最少一千元。 |
 4.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轄區國稅局 |
向「國稅局」送件。
負責人帶身分證.親洽國稅局核驗身份並簽名。
申領發票購買證並購買發票。
|
 5.申領(營造業)證冊 |
縣市政府 建設處(局) |
|
 6.加入 營造業公會 |
公司所在地 營造業公會 |
|
 7.加入營造業同業工會 |
營造業業同業工會。 |
|
|
 |
|
參.營造業成立應備(檢附)文件: |
類別 |
序 |
應備文件資料 |
營造業負責人 |
1 |
請替公司取2~3個名稱(全名),並依優先順序排列 |
2 |
請提供公司所要營業的項目 |
3 |
所有股東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
4 |
二吋半身脫帽照片(最近一年內)10張 |
5 |
負責人健保卡正面(影本一份) |
6 |
股東同意書正本2份(事務所繕打表格,請所有股東簽名) |
7 |
董事同意書正本2份(事務所繕打表格,請負責人簽名) |
8 |
資金360萬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 |
9 |
資本額存入銀行之存摺封面、內頁第一頁、內頁第二頁影本 |
10 |
營造業營業計畫書 |
11 |
房屋登記謄本(公司所在地建物) |
12 |
分區使用證明 |
13 |
房屋租賃公證(房屋公司所有,租期要一年以上) |
14 |
印章 |
專任工程人員 |
15 |
技師登記證書、建築師登記證書 |
16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
17 |
二吋半身脫帽照片(最近一年內)12張 |
18 |
資格證明書 |
19 |
服務證明書--經歷滿2年以上證明書(經歷證明書)公證3份 |
20 |
學校成績單【應修習30學分(課程課程:材料力學、結構學、鋼筋混凝土學、測量學、土力學)等學科】 |
21 |
勞保投保資料表 |
22 |
所得清單或薪資扣繳憑單 |
23 |
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1份 |
24 |
公會會員證(加入該營造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正反面影本1份 |
25 |
受聘同意書(營造業出具新聘專任工程人員之受聘同意書) |
24 |
離職證明正本1份(原先受聘單位) |
26 |
印章 |
27 |
簽名(技師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
|
 |
|
肆.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 |
 |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為依營造業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複查綜合營造業, 特訂定本須知。
二、綜合營造業申請複查,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
(二)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三)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四)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五)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2.受聘同意書。
3.資格證明書: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 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4.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六)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 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 淨值周轉率。 (七)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八)承攬工程手冊。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 應就規定項目逐
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
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 之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
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營造業負責人姓名、
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 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
|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
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
營造業有前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
|
 |
|
伍.營造業成立常見問題 |
 |
Q1:土木包工業需要有幾個人才能設立? |
|
1人以上(含1人) |
|
 |
Q2:土木包工業設立,資本額需要多少? |
|
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含100萬) |
|
 |
Q3:土木包工業設立,負責人要至市政府建管科簽名? |
|
土木包工業設立,負責人需要到設立的主管單位(各縣市政府建管課)簽名, 一定要本人親自到場簽名,不可以代替簽名或提前簽好再送件, 簽名時,負責人需帶身份證(正本)。 |
|
 |
Q4:我的住家可以設立土木包工業所在地嗎? |
|
要使用執照上面登載”G2 辦公室用途”但有些縣市住宅也可以 如果地址無法確定就不能先承租 設立地址的租約要辦理公證,要繳交公證書文件(正本) |
|
 |
Q6:土木包工業需要加入公會嗎? |
|
需要加入公會, 加入各縣市的土木包工業公會 |
|
 |
Q7:公司或行號已設立豋記了,可以增加土木包工業這個營業項目嗎? |
|
當然可以 |
|
 |
|
|
陸.營造業相關法規
|
|
 |
免責聲明 |
▲ 1.本網站所提供之資料、法規、看法、其他資訊,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或同業現行經驗與本網站看法。 ▲ 2.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或不一樣看法 ,本網站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
▲ 3.本網站所有資料僅供參考,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網站資訊為由,向本網站主張任何權利。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