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行號設立、變更、歇業之問題 |
1.公司和商業有何不同? |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
|
2.名稱預查後該名稱可以保留多久?如期限將屆該如何辦理? |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保留期間為2個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1次為限。
|
3.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標點及注音符號可否為商業名稱之使用? |
按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號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非屬我國文字故不宜使用,標點及注音符號非屬文字亦不宜作為商業名稱使用。
|
4.「專利」名詞可否包含於商業特取名稱內? |
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71年10月29日(71)台專利捌字第13060號函釋示,「專利」不得作為商業名稱使用。
|
5.某商號如擬以「某某商社」作為商號之名稱,是否合於規定? |
按經濟部商業司89年10月6日經(89)商6字第89220319號函釋示,「商社」於日文係為「貿易公司」、「公司」、「商行」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商號的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如以「某某商社」作為商號名稱,恐使人誤認為公司之虞,並不合於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不宜作為商號名稱使用。
|
6.辦理商業登記該如何填寫資本額? |
一、商業登記法中並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商業可自行填載資本額,惟資本額填載在25萬元以上者,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附具資本額證明文件(如: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等); 二. 如填載未達25萬元者,則毋須檢附上述文件。 三、資本額大小與營業稅無必然關係。
|
|
7.請問增資超過25萬元,資本額證明文件應該如何準備? |
商業申請設立或資本額增加變更登記時,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始須檢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存摺或銀行
對帳單或查詢單等,毋須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文件。
|
8.某址登記為商業(行號)所在地,現在該商業已他遷不明,請問所有權人該如何將其登記註銷? |
商業他遷不明者,房屋所有權人得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向市政府申請公告註銷。
|
9.房屋所有權人,因出租關係,提供承租房客成立公司商號,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公司行號遷出,但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
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數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商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
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
|
10.那幾種商業,依法可以免申請登記? |
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1。
|
11.請問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後,該據何作為商業登記的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怎麼辦? |
行政院已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該證遺失不需補發亦無從補發之,如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向市政府申請抄錄現況資料。
|
12.請問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原本的合夥人如無意願繼續經營,我該如何辦理? |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二人以上,商業合夥組織若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祇剩一人者,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並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歇業登記。至合夥人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商號者,則宜另行以獨資組織型態申請登記。
|
13.原登記之印鑑遺失,如何辦理變更或註銷等登記事項? |
原登記之商業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請重刻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後,於辦理變更登記時併案申請印鑑變更,如辦理註銷登記,則以負責人任一印鑑提出申請,毋庸重行刻製商業印鑑。
|
14.負責人死亡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影本。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
15.負責人「更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須規費?需攜帶何文件? |
負責人更名,請檢附申請書、戶政機關核准更名文件辦理,無須繳納規費。
|
16.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合併直轄市,改制後,原「臺南縣或高雄縣」名稱變更為「台南市或高雄市」,則已登記商號之商業所在地址是否須於改制後另行申請更正登記? |
不須另行辦理商業地址之更正申請;改制後已登記商號之商業所在地址,將由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戶政機關提供之新地址資料,逕為調整更正。
|
|
17.合夥組織可否變更為獨資組織或獨資組織可否變更為合夥組織? |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由此可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及存續須合夥人二人以上,若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致使合夥人僅剩一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應解散且進行清算,並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
至於,獨資組織則可因加入合夥人而變更為合夥組織。
|
18.行號(營業人)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應依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
多數營業人誤以為只要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即可,而不知道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時也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應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依同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要處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至於營業人若是歇業者,依該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稽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否則也會依第46條規定處罰。
|
19.何謂「商業證明文件」? |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均屬之。
|
20.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雖然變更負責人,但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 |
依據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國稅局說,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
21.甚麼是小規模營業人? |
小規模營業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營業人
(1).規模狹小。
(2).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
(3).按查定課徵營業稅。
(4).開立收據。
|
|
22.小規模營業人是否應該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是否要繳營業稅?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
(1).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記得要在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
(2).小規模營業人應辦理營業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高於營業稅起徵點,應繳納營業稅,掣發普通收據;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高於新臺幣200,000元,應繳納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
23.小規模營業人不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有罰則嗎? |
(1).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1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
24.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 |
(1).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0,000元。
(2).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0,000元。
|
25.查定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如何繳納營業稅? |
(1). 例子:某行號每月查定銷售額100,000元,每季(每季繳納一次)須繳納營業稅3,000元(100,000元X1%稅率X3個月)。
(2).收至國稅局郵寄營業稅繳納單。 (3).小規模營業人持稅單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便利超商(統一、全家、來來、萊爾富)24小時代收2萬元以下之稅款)。
|
26.小規模營業人的扣減稅額妙招? |
(1). 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營業稅額之發票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當期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抵。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
(2).營業查定稅額係以每期3個月繳納1次,故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分別按查定銷售額計算查定稅額並發單通知繳納,故符合上項扣減查定稅額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申報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時點,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值得注意的是未依前項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