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常見問題 |
股東.董事問題 |
1.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可否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
按現行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無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代表。(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參照、經濟部七一、二、一六商○四四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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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公司之股東可否僅為一人? |
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是以,現可籌組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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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公司之董事如何選任?其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至少置董事一人為執行業務機關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至於限制行為及無行為能力人則不得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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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限公司之董事數人時,應否指定一人為董事長? |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有限公司雖無董事會之設置,惟董事有數人時,得依前揭規定辦理,如公司章程未予規定設置董事長,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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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公司置董事數人時,其執行業務方法為何? |
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同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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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限公司董事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
應經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始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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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
應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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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死亡時,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
按公司之股東死亡時,依民法規定為繼承之開始,所有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承受。惟基於繼承人之財產繼承登記須經較長之程序方為確定,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關股東死亡之出資額變更登記事項可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逾期則有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事。至死亡股東如另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之。本部八十年九月五日商二二二二六八號函不符部分不再援用。(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二二八四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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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問題 |
9.有限公司章程應否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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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時,應否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
按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是以股東選任董事,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係指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數之同意選任之,如經上開方式選出董事,自得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至於公司章程訂有董事姓名乙節,得併同選任董事案辦理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惟未能完成修正章程,亦可辦理選任董事變更登記,而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函告知公司儘速申辦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經濟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七一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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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問題 |
11.有限公司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
(1).股東出資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2).董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轉讓於他人。(公司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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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限公司辦理減資時,是否應依股東之出資比例減少之? |
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四項規定:「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至於減少資本就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經濟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七○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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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限公司辦理增資應經多少股東之同意? |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同意增資,並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並且亦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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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限公司有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於章程因增資之修正部分,如何處理? |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於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而股東同意書部分,即毋庸其具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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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限公司可否以資本公積轉增資? |
有限公司資本公積可否轉作資本,公司法無明文規定,當可依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轉增資。(經濟部七六、七、二九商三七四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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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申請先減資、後增資可否併案辦理變更登記?送件天數如何計算? |
(1).申請期限應從減資基準日及分別起算15日內辦理,以免受罰,若減資、增資基準日間未超過15日者,得併案申請。
(2).若減資為彌補期中虧損,依公司法第168條之1,一定要減資、增資併案辦理,而申請期限則從增資基準日起算15日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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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問題 |
17.公司設立後,統編不滿意,可否申請變更統一編號?如何辦理? |
(1).公司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 (2).需檢附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2份,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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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其股份之轉讓是否受有限制?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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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應否向債權人通知公告? |
有限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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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有限公司股東只有自然人1人如何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
依公司法第2條第4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故該有限公司應先增加股東1人以上才能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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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司欲辦理解散登記,惟負責人印鑑已遺失,應如何辦理? |
(1).欲申請負責人印鑑變更備查,需另檢附2份變更登記表及印鑑遺失切結書、申請書辦理印鑑變更後,再行辦理解散。
(2).不欲申請負責人印鑑變更備查,僅需再檢附印鑑遺失切結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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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如何辦理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 |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於買受人或承受人,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登記事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法院(經濟部七四、一○、八商四四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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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問題 |
23.有限公司股東可否按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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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所檢附之股東同意書是否蓋具股東印章即可? |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自簽名,不得以印章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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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常見問題 |
股東.董事.監察人問題 |
1.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一人股東組成? |
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又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是以,目前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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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起人之資格有何限制? |
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換言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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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有幾種? |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及募集設立兩種,前者,乃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後者,乃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而就未認足之部分經申請財政部證管會核准後,公開招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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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採發起設立,發起人未繳足股款前,可否選任董事、監察人? |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且繳足股款後,始得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經濟部六一、九、二七商二七○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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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否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議? |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基於私法自治及民法承認意定代理之觀點,應無不可。(經濟部七九、一一、二三商二二二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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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 |
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公司法尚無規定,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如經全體發起人同意訂明於章程,尚無不可。(經濟部八二、三、二七商二○六三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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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之主席應由何人擔任? |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主席,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可由發起人推選一人為主席。又公司法第二○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自應以該董事擔任主席。(經濟部六九、六、二三商二○○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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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股東會?其董監事如何產生? |
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 有限公司,其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且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復按本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是以,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 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指派自然人為其代表人分別擔任。 (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經商字第○九○○二二八三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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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登記之所在地意涵為何? |
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指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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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份轉讓及董事、監察人人數及任期之限制? |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禁止或限制。但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應為有行為能力者,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名額至少三人,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也就是董事人數達九人時才能設置常務董事),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
公司監察人須至少一人,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需有二人以上,任期均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另規定監察人至少須一人在國內有住所,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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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問題 |
11.公司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時可否僅於章程末書立公司名稱及蓋公司印章? |
查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故公司為他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時,僅須於章程末書立該公司之名稱及蓋公司印章已足,毋庸該公司所指派行使股權之代表人簽名蓋章。(經濟部六七、一二、二六商四一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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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章程之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記載詳細地址或可記載為台灣省? |
公司章程所定公司所在地無須載明詳細處所,僅須記載所在地之行政區。如所在地在台灣省內者,應載明縣(市)別。(六五、七、三十商二○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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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董事辭職是否能先以缺額登記,不補選可以嗎? |
可以先申請董事解任登記,於變更登記表董事欄位記載缺額,惟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仍須依法儘速補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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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資本額問題 |
14.公司股份採分次發行者,章程有關股份總數如何記載較為適宜? |
茲以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五千萬元,設立時收足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例說明之:
章程第○○條:本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五千萬元,分為五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公司設立時發行二百萬股。
章程以上開方式記載,嗣後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於章定股份總數內發行新股時,無須經股東決議修正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可辦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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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設立時,會計師對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日可否在董事長選任之前? |
按公司委任會計師承辦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事項,係以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出具委任書,始得為之。倘會計師查核簽證日在公司董事長選任之前,則其委任之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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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股款轉存定存,是否屬動用? |
公司申請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其股款如由送存股款帳戶轉存到其他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若轉存後定期存款無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其股款應視為尚未動用,惟應於查核報告書敘明是否有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並檢附存摺、送金單、對帳單或存單影本。(經濟部八○、二、二二商二○四七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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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非屬公營事業公司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有無例外,可否免辦公開發行? |
應公開發行之公司,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或經財政部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核定者,可不適用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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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1,000,000元,但增資基準日後認股金額僅990,000元,應如何處理? |
公司應再召開董事會決議確認最後發行新股金額及增資基準日後,始得委託會計師進行資本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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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可否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 |
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惟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且應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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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資可否專減某次股款? |
公司資本額之股款種類有現金、債權轉入、財產抵繳、合併他公司、公積、盈餘、可轉換公司債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辦理減資登記,係減少股份總額或每股金額或兩者兼而有之,並非專指設立或某次增資所繳納某種股款之減少。(經濟部七三、十一、廿九商四六六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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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得否藉以沖減資本? |
查公司法第一六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若因銷除虧損而減少資本,該「虧損」應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本期收益,減除本期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不足之差額,列於虧損彌補議案內,經股東常會承認,累積於帳上未經彌補之數額為限(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三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第二三○條參照),凡未經上述決算程序,並經股東常會之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尚不得藉以沖減資本。(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經濟部七一、九、一三商三三五四八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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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股份有限公司如增減資併辦,可否減資消除期中虧損? |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之,是以,目前公司如增減資併辦,可以減資消除期中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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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消除虧損繼而引進新資,其減資與增資變更登記可否同時辦理? |
查股份有限公司為健全財務結構以減資消除虧損,繼而引進新資,且增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符合「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之規定,則公司同時申辦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公司主管機關於審核無誤後,得一次核准其變更登記。(經濟部七六、六、一六商二九三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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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司可同時申請減資、合併等登記案? |
參照經濟部七六、六、十六商二九三一九號函函釋減、增資同時辦理之旨趣,公司同時申請減資、合併等變更登記案,如未違反法令或法定程序者,尚可准為同時辦理登記。(經濟部八六、七、二二商八六二一二三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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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司減資銷除所剩餘之實收股份為章程上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可否免辦理變更章程? |
查現行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規定,係採授權資本制,公司章程上固須載明「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公司法第一二九條第三款),惟公司「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即公司成立時,只需認足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其餘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再分次發行。是以,授權資本制之下,經減資銷除所剩餘之實收股份,如在章程上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則其減少之股份數還原為未發行股份數,仍得為再次發行,尚不發生變更章程之問題。(經濟部七六、九、九商四五五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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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減資變更登記與全額發行未符是否應修改公司章程? |
按本部七六、九、九經商字第四五五八九號函解釋係指股份有限公司經減資銷除後所剩餘之實收股份仍在該公司章程規定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者,得免辦理變更章程,與公司章程所載公司資本額係全額發行,經減資後已非全額發行,應否修改公司章程,係屬二事。所詢公司申請減資變更登記,既已與公司章程所載之「全額發行」未符,自應修改公司章程。(經濟部八七、十二、二九商八七二二八○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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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設立未滿一年之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減資? |
查公司發起人之股份依公司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所稱「轉讓」係指股東私人間之讓受行為而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雖未滿一年,亦得依公司法關於減資程序之規定辦理減資變更登記,至發起人股份因此減少者,自與上開所稱轉讓情形有別。惟關於減資之方法無論為股份金額之減少或股份數額之減少,依股東平等之原則,應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數額比例減少,即使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亦不能就部份股東持有股份項下減除。(經濟部五七、三、五商○七三七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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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資本額最低需要多少? |
於申請登記時公司之資本額需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之最低資本額已無限制,但須大於其開辦公司之直接費用,通常包括與公司設立有關之政府規費、會計師簽證費、律師或會計師公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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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問題 |
29.公司設立後,統編不滿意,可否申請變更統一編號?如何辦理? |
(1).公司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 (2).需檢附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2份,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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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 |
30.何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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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股東會有何討論事項必須於召集通知書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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