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行號
之差異
類別
項目
行號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行
號
設
立
登
記
公司名稱
及規定
XX商行
XX企業社
XX實業社
(本縣市內不得重複)
XX有限公司
XX實業有限公司
XX企業有限公司
(全國不得重複)
XX股份有限公司
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X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額
最少能支付設立時相關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最少能支付設立時相關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最少能支付設立時相關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資本總額與
實收資本額
資本總額應與實收資本額相等
資本總額應與實收資本額相等
資本總額可能與實收資本額不同
股東人數
獨資1人
合夥2人以上
1人以上
2
人以上(法人股東1人以上)
但需外聘董事1人及監察人1人
股東年齡
全部要成年
負責人要成年
其餘可未成年
全部要成年(創立時)
一年後才可變更未成年
資本(存款)
證明及簽證
25
萬
(不含)以下不需證明
25萬元以上要做資金證明
需資本存款證明
需會計師簽證
需資本存款證明
需會計師簽證
登記機關
當地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名稱限制
縣市內不可重複
全國不可重複
全國不可重複
營利事業登記證
98年4月13日
起
廢除
有
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函
98年4月13日
起
廢除
有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
98年4月13日
起
廢除
有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
進出口資格
可以
可以
可以
決
議
與
責
任
設立依據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公司法
公司法
單位組織
非法人資格
法人資格
法人資格
組織形態變更
獨資可變更為合夥
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可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改組為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及
變更登記
不限制
須要變更登記
不限制
須要變更登記
不限制
一年內原始股東股權 不得轉讓
如非擔任董監事則不須辦理變更登記
組織形態變更
獨資可變更為合夥
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可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改組為有限公司
決議文件
及內容
合夥契約書
股東同意書
1人任董事並為負責人
有股東會、董事會
董事長1人、董事2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
決議方式
負責人同意
全體合夥人全部同意
要全部股東同意
視屬一般、普通、特別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
責任歸屬
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以出資額為限
稅
務
情
況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免用統一發票
(每月營業額小於20萬)
使用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稅
使用發票為5%
免用發票為1%
5%
5%
營利事業
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歸入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所稅
使用收據者:免納營所稅.但要以6%為淨利申報綜所稅
17%
17%
盈餘
分配
盈餘
須當年度
全部分配全體合夥人
須於次年度分配(扣除公積金)
須於次年度分配(扣除公積金)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率
盈餘要全部分配全體合夥人,故無加徵之虞
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稅率
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稅率
個人綜合所得稅
當年度若有盈餘,增加當年度資本主或合夥人營利所得
當年度若有盈餘,增加股利分配年度股東營利所得
當年度若有盈餘,增加股利分配年度股東營利所得
兩稅合一
退稅年度
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當年度退稅
股東綜合所得稅分配年度(次年)退稅
股東綜合所得稅分配年度(次年)退稅
健勞保與退休金
勞工保險(負責人)
可
不用在自己行號勞保
可
不用在自己公司勞保
可
不用在自己公司勞保
勞工保險(員工)
低於
4
人(含4人)
不強制要勞保
超過5人 (含5人)
強制要勞保
低於
4
人(含4人)
不強制要勞保
超過5人 (含5人)
強制要勞保
低於
4
人(含4人)
不強制要勞保
超過5人 (含5人)
強制要勞保
健康
保險(負責人)
要在自己行號健保
( 除非負責人已在其他單位擔任員工或負責人)
要在自己公司健保
( 除非負責人已在其他單位擔任員工或負責人)
要在自己公司健保
( 除非負責人已在其他單位擔任員工或負責人)
健康
保險(員工)
要在自己行號健保
要在自己公司健保
要在自己公司健保
二代健保
行號盈餘分配不用扣2%
股利分配扣2%
股利分配扣2%
退休金
可
不要勞退新制(
獨資)
要勞退新制
要勞退新制
其
他
會計事務
簡單
普通
將來營運發展
僅就登記之縣市範圍,同樣的名稱不能跨縣市開分店
同樣的名稱能跨縣市開分店
同樣的名稱能跨縣市開分店
公司行號設立資本額的多寡,與將來公司行號營運稅額的繳納是沒有直接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