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公司解散流程 |
資料準備及內容 |
預估時間 |
辦理單位 |
1. |
有限公司: 股東同意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股東大會 決議解散 |
1.有限公司:全部股東同意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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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
2. |
解散登記 |
1.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其他機關核准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股東同意書正本-有限公司(股東需親自簽名)。 3. 股東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 4.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
約8天 |
經濟部中辦 台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
3. |
註銷營業登記 |
上述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必須在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
約10天 |
國稅局 |
4. |
當期營業稅 申報與繳納 |
1.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 2.申報當期至解散基準日之營業稅。 |
約1天 |
國稅局 |
5. |
各類所得申報 |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發扣繳憑單申報。 |
約1天 |
國稅局 |
6. |
決算申報 |
1. 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2.一月一日至申請註銷日期間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約10天 |
國稅局 |
7. |
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 |
1.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公83,334;經58;商3808)
2.應檢附文件:
A.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
B.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C.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D.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E.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F.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G.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H.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I.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J.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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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3天 |
法院 公司 報社 |
7. |
清算程序 |
1.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2.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 3.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4.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5.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
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6.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7.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
約8天 |
公司 |
8. |
清算營業稅 申報與繳納 |
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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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8天 |
國稅局 |
9. |
清算申報 |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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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
10. |
法院-清算 完結聲報 |
1.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2.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3.應檢附文件:
A.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
B.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C.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D.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E.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
F.剩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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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8天 |
法院 |
1.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上述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2.所需完成時間3-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