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
其他所得

 
 
 
 
 
 
 










壹.何謂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者有那些?
貳.何謂執行業務所得?
參.執行業務所得之收支認定原則及申報注意事項?
肆.執行業務所得核定方式?
伍.稽徵機關如何查審執行業務者之所得稅
      1.如何認定執行業務者之收入?
      2.執行業務者收入調查及核定?
      3.執行業務者營業費用之一般規定?
      4.國稅局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之認定標準?
陸.執行業務所得相關法規與辦法?
柒.執行業務所得相關函釋?

  一.  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
      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均屬之。

編號 執行業務種類
1 律師
2 會計師
3 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
4 助產士 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5

著作人

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後
屬自行出版者
6 地政士(未具地政士資格亦同)
7 經紀人 保險經紀入
一般經紀人
8 表演人
9 藥師 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含藥費收入)
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藥費收入
藥事服務費收入
10 中醫師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其醫療費用收入 不含藥費收入
含藥費收入
11 西醫師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
內科.外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婦產科.小兒科.精神病科.皮膚科.家庭醫學科.骨科
其他科別
(4).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
(5).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
12 獸醫師 醫療貓狗者
其他
13 醫事檢驗師 (生)
14 工匠 工資收入
工料收入
15 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
16 命理卜卦
17 書畫家、版畫家
18 技師
19 引水人
20 程式設計師
21 精算師
22 商標代理人
23 專利代理人
24 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
25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
26 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
27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
28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
29 消防設備師 (士)
30 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

   二.   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所、安親班、及扥育中心負責人之所得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雖非執行業務所得,但稽徵機關為使查核作業一致,其負責人收入與所得之調查,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之方式予以核定。


   1.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財政部96.02.05台財稅字第09604509930號令發布)

   3.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1.查核辦法第三條: (收付實現原則) 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

例外:
(1).事務所之房屋、器具及設備之購入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2).員工之退休準備:比照所得稅法33條規定。
(3).預付之租金支出、修理費或廣告工程之費用,應轉列遞延費用或資本支出者。
(4).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工會代收轉付者,自80年度起,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報備。

   2.受理機關: 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查核辦法第4條)

   3.申報應檢附之文件:收支報告表、收入明細表、聯合執業合約書、財產目錄、薪資支出明細表、扣繳申報書、盈餘分配表等。

   4.填報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包括:所得代號、所得種類、所得人姓名、執業名稱、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所得總額、扣繳稅額。

一.逕行核定:
依據 財政部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之適用對象
條件 1.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己申報但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3.己申報並設帳但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
適合情況 費用少(費用小於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注意事項

二.依帳載紀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
依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查帳核定之
條件 1.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2.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能提供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算認定。
3.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適合情況
注意事項
三.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
依據 財政部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
條件 1.依法設賬、登記驗印,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者。
2.申報收入與稽徵機關蒐集收入資料相符,無逃漏稅收入等情事者。
3.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各該行業規定之標準以上者。
適合情況
注意事項
四.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依據
條件 1.依法設賬.登記驗印,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者。
2.申報收入與稽徵機關蒐集收入資料相符,無逃漏稅收入等情事者。
3.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各該行業規定之標準以上者。
適合情況
注意事項

1.如何認定執行業務者之收入?

   (1).根據營業稅法,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免徵營業稅。
因此執行業務者向客戶收取費用時不必向一般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

  (2).然執行業務者仍應設計使用適合本身需要之收據,事先編印序號,並於收款時開立予學員,以作為學員繳費之證明,及執行業務者之收入憑證。

  (3).收據上預印編號主要目的在避免重覆或遺漏,當然由於收據係執行業務者自行印製使用,稅捐稽徵機關對收據開立情形,自無法像統一發票一般,可利用電腦來控制掌握。
目前稅捐稽徵機關為瞭解並掌握每個執行業務者之收入情形,均會發函予執行業務者,要求提供收費標準等收入及主要開支、教職員薪資資料。如果未按期限提供,或提供之內容有所異常,稅捐稽徵機關亦會派稅務人員前往實地訪問,調查實際情形。

  (4).然而不管執行業務者自行提供之內容如何;或稅務人員實際訪查結果如何,如果執行業務者本身已依前段所提,均於收費時開立預印編號之收據,並依照規定登入帳簿。則自應按帳載情形核實認定收入。
稅務人員實地訪查之結果,僅得供參考。但反之,若未依序開立收據並登入帳簿,則稅捐稽徵機關將逕按訪查資料認定執行業務者收人,至於那一種方式對執行業務者較有利,則視實際情形而定。

  (5). 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100年收入標準:

2.執行業務者收入調查及核定?

   (1).函查:除已加入健保之醫療院所於每年11月至12月調查乙次外,餘業別於每年5月至6月及11月至12月各調查乙次。

  (2).訪、駐查:針對申報誠實度不佳之業者,列為加強訪、駐查對象,派員實地訪查。

  (3).資料蒐集:健保局通報資料、法院、戶政、地政等查抄資料、公會通報資料、扣繳憑單資料、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之通報資料、縣市政府補助費、業務酬金報表、消費情報。

  (4).財政部820907台財稅第821496322號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主旨: 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予以處罰。
說明: 二、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對於拒絕調查者,同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罰。

3.執行業務者營業費用之一般規定?

執行業務者營業費用之一般規定
  (1).營業費用係指執行業務者為提供勞務所必需支付之代價,由於營業費用列支高低,直接影響執行業務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負。
會計人員在記帳時,必須根據實際交易外,尚注意該交易之內容及所取具之憑證是否合乎稅法所規定形式要件,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不予認定予以剔除,而增加所得稅負擔。

  (2).執行業務者所支付之各項費用,除應具備各該特殊規定外,尚必需具備下列各項要件,稽徵機關始會認定:
    A.與執行業務者業務有關:即必需為執行業務者之直接必要費用。屬於設立人或任何人之私人費用, 以及經營執行業務者以外業務所發生之費用及損失,自不得列支。
    B.費用列支之時機為支付現金時,而非發生時。
    C.尚未支付現金或已預支現金報列費用之特殊規定有:
      a.依經稽徵機關事先核淮之職工退休辦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
      b.租賃房屋而預付租金部分,應將該租金費用遞延至實際租賃期間列報。
      c.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d.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e.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者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平均分攤。
      f.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應採用平均法。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

    D.執行業務者支付費用,原則上均應取得下列之一之交易原始憑證,始准列支:
      a.統一發票:應取得載明執行業務者名稱、統一編號,住址及相關內容之二聯式統一發票。
      b.收據或小規模營業人出具之銷貨發票(亦稱普通收據)。
c.內部證明單:如乘計程車出差日支費等支出證明。

4.國稅局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之認定標準?

薪資支出

1.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 付者,始得列支。

2.執行業務者,除合夥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執行業務者列報薪資費用。

3.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送罰外,應予以認定。

4.執行業務者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以後職工退休,依規定發給退休金、養老金或退職金時,應儘先由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5.合夥者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退休金準備或退休基金之提列,依前款規定辦理。

6.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7.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載明受僱員工、職稱、擔任職務之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交金融機構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金融機構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租金支出
1.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2.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查明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

3.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4.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送罰,其給付金額仍應核實認定。承租人倘有代出租人支付費用抵付租金情事者,應填報免扣繳憑單以便由出租人合併其當年度所得申報。

5.給付租金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應列為遞延費用。

6.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執行業務者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合夥執行業務者,其租用合夥人自有之房屋者不在此限。

旅費

1.執行業務者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執業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2.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政府機關或學校團體指派、外國專業團體邀請或業務需要,出國參加專業會議或考察者,經提示證明文件,其出國費用,准予核實列支。

3.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之差旅費受政府機關、專業團體或委託人補助者,應予減除,不得再列支旅費。

4.執行業務者之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如左:
A. 國內出差:
交通費、宿費一律檢據核實列支。
日支膳雜費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者,准予認定,無須提供外來憑證:
(1) 設立人本人及經理(高級職位主管)每人每日新台幣七百元。
(2) 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台幣六百元。
B. 國外出差:
1 交通費一律檢據核實列支。
2 日支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火車、汽車、計程車之車資,得憑經手人 (出差人) 出具之證明入帳。
日支膳雜費超過前項列支標準部分,執行業務者得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並均無須提供外來憑證:
視為出差人員薪資所得,基於實際困難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自行調整減除費用。免視為出差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免列單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經主管機關許可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加專業會議,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之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  

伙食費
1. 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2. 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印領清冊。

3. 每人每月伙食費 (包括加班誤餐費) ,最高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4.合夥人依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5. 實際供給膳食之原始憑證如下: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進修訓練費
1.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辦理或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其有關費用准予核實列支。

2.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國考察、受訓、實習者,其出國進修訓練費用,除由其他機構負擔者外,准予核實列支,惟執行業務者僱用人員列支出國進修訓練費用,應符合左列條件:

3. 進修項目 (科目) 與業務有關。

4. 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原事務所繼續服務至少一年以上者。  

郵電費
執行業務者之郵電費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執行業務者之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之使用費,應取具電信局書有抬頭之收據。
執行業務者之電話費應取得電信局書有抬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應提出具體證明後,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修繕費

1. 執行業務者之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2. 執行業務者之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3. 執行業務者之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者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平均分攤。  

廣告費
1.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執行業務者之:
報章雜誌之廣告。
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執行業務者之廣告品。
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
利用廣播、電視之廣告,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2. 執行業務者之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剪下報紙或雜誌刊登廣告部分,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 、日期或期別及版 (頁) 次等。
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 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證。
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保險費
1. 執行業務者之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2. 執行業務者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應由執行業務者之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3. 執行業務者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執行業務者之保險費,以執行業務者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或由執行業務者選擇自行調減費用,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4. 執行業務者保險費之原始憑證為財政部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交際費
1.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核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左列標準:
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七%。
律師、會計師、技師、土地登記代理人:五%。
其他:三%。

2.執行業務者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職工福利

1.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活動、聚餐及其他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

2.執行業務者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水電瓦斯費
1.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而實際係由執行業務者業務上使用者,於提出具體證明後,其水、電、瓦斯費,准予認列。

2.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3.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
電費為電力公司之收據。
水費為自來水公司之收據。
瓦斯費為瓦斯公司、煤氣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稅捐
1.進口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器具或設備,於進口時完納之稅捐,應計入該器具或設備之成本。購買房地產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因取得房地產所繳納之契稅及印花稅,應併入房地產之成本。

2.罰鍰、滯納金及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暨依所得稅法規定因滯納而加計之利息,不予認定。

3.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汽車、機車,如屬執行業務者設立人所有,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應准核實認定。

4.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房屋,如登記為設立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得以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部分為限,列支房屋稅及地價稅。

5.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書報雜誌

1.購入與執行業務者業務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

2.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社之收據。  

燃料費

1.汽車、機車之燃料費,以其汽車或機車係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經取得合法憑證者准予認定。

2.向各地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執行業務者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收收銀機統一發票,始予認定。  

折舊
1.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設立人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上述固定資產為房屋時,其有非供執行業務者業務使用之折舊,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2.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應採用平均法。

3.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4.固定資產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自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左: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耐用年限+1) = 殘價
(成本-殘價) /耐用年數=每年折舊額

5.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

6.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7.固定資產如按長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提列折舊,致已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折舊累計尚未足額者,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保留殘價額度為止。

8.修繕費及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9.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10.執行業務者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不予認定。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11.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其續提折舊之公式為:
原留殘值÷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限+ 1) =重行估列之殘值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 ÷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折舊  

損害賠償
1.執行業務者在業務上因過失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金或賠償金,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外,應取得警察機關、公會或調解機關團體之調解、仲裁之證明,或經法院判決或裁定確定之證明,並檢附支出憑證,予以認定。

2.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過失致建築物毀壞、倒塌、或發生其他災害,使他人之生命或財產蒙受損失支付之賠償費,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外,應取得警察機關、公會、調解機關團體之調解、鑑定之證明,或經法院判決或裁定確定之證明,並檢附支出憑證,予以認定。  

複委託費
1.執行業務者以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2.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以認定。

3.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分不予認定。

4.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其費用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辦理。

佣金支出
1.執行業務者支付佣金應依法辦理扣繳。

2.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以認定。  

捐贈
1.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者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捐贈應以執行業務者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設立人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3.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額之計算公式為:
〔核定收入總額-各項損費 (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 〕÷ (1+10/100) ×10%  

其他費用或損失
1.不屬以上各條之項目而與執行業務者業務有關之其他必要費用,准予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2.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1.稅捐稽徵法
2.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3.所得稅法
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5.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6.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7.印花稅法
8.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9.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10.印花稅檢查規則
11.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1.執行業務者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而申請適用權責發生制者其收入及費用應一併適用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財政部840524台財稅第841624890號
  2. 執行業務者取得非即期支票應如何扣繳及列帳釋疑
  (1)、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曆年)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兌現時,執行業務收入。

(2).前項支票之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期,列入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收入。
財政部660413台財稅第32341號
  3.執行業務者收取非即期支票未兌現者可俟清償時列為收入
  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入。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該年度收入。
財政部740923台財稅第22480號
  4. 健保局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得於跨年度沖抵或追繳後追減更正
  主旨:關於貴局(註: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八十五年度及以後年度之醫療費用給付,部分醫事機構之給付總額因繳還核減之上年度醫療費用而為負數者,建議自該醫事機構當年度執行業務收入項下減除乙案。

說明: 二、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貴局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時,如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與核定沖抵或追繳為同一年度者,得於核定沖抵或追繳年度之應給付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按給付淨額填發執行業務所得免扣繳憑單;涉有跨年度時,應由貴局出具沖抵或追繳溢給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含詳註應沖抵或追繳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醫事機構名稱及沖抵或追繳醫療費用金額),交付納稅義務人據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其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870409台財稅第871936994號
  5.規定個人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
  6.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主旨: 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

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核,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一八○、○○○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7. 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及赴大陸地區差旅費之核認
  說明︰ (1)、有關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及赴大陸地區差旅費之核認,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一小目及第三小目,規定如左:
(A)國內出差日支膳雜費最高標準:執行業務者本人及經理每人每日新台幣七百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台幣六百元。
(B)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加專業會議,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之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免附主管機關許可證明,以資簡化。

(2)、前述規定自課徵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適用。
財政部871216台財稅第871979081號
  8.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
  9.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其帳務處理釋疑
  (1)、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2).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3)、本函發文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再變更。
財政部870723台財稅第871952175號
  10. 執行業務者對競選經費之捐贈得列舉扣除
  執行業務者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上開法條第四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00409台財稅第800680451號
  11. 執行業務者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業使用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之條件
    主旨: 核釋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說明:
(1)、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2).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其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一屋)為限。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如房屋同時作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7562號
  12.綜所稅納稅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得盈虧互抵
    主旨: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890454042號
  13. 綜所稅納稅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得盈虧互抵
    主旨: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890455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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