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業務者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而申請適用權責發生制者其收入及費用應一併適用 |
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其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均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財政部840524台財稅第841624890號 |
2. 執行業務者取得非即期支票應如何扣繳及列帳釋疑 |
(1)、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曆年)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兌現時,執行業務收入。
(2).前項支票之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期,列入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收入。
財政部660413台財稅第32341號 |
3.執行業務者收取非即期支票未兌現者可俟清償時列為收入 |
執行業務者因執行業務收取營利事業給付之非即期支票作為報酬,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執行業務者應於該支票兌現時,計列執行業務收入。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該年度收入。
財政部740923台財稅第22480號 |
4. 健保局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得於跨年度沖抵或追繳後追減更正 |
主旨:關於貴局(註: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特約醫事機構八十五年度及以後年度之醫療費用給付,部分醫事機構之給付總額因繳還核減之上年度醫療費用而為負數者,建議自該醫事機構當年度執行業務收入項下減除乙案。
說明: 二、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貴局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時,如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與核定沖抵或追繳為同一年度者,得於核定沖抵或追繳年度之應給付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按給付淨額填發執行業務所得免扣繳憑單;涉有跨年度時,應由貴局出具沖抵或追繳溢給醫療費用收據證明(含詳註應沖抵或追繳溢給之暫付醫療費用年度、醫事機構名稱及沖抵或追繳醫療費用金額),交付納稅義務人據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追減更正其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870409台財稅第871936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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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規定個人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 |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 |
6.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
主旨: 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
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核,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一八○、○○○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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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及赴大陸地區差旅費之核認 |
說明︰ (1)、有關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及赴大陸地區差旅費之核認,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一小目及第三小目,規定如左:
(A)國內出差日支膳雜費最高標準:執行業務者本人及經理每人每日新台幣七百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台幣六百元。
(B)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加專業會議,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之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免附主管機關許可證明,以資簡化。
(2)、前述規定自課徵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適用。
財政部871216台財稅第871979081號 |
8.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 |
9.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其帳務處理釋疑 |
(1)、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2).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3)、本函發文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再變更。
財政部870723台財稅第871952175號 |
10. 執行業務者對競選經費之捐贈得列舉扣除 |
執行業務者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上開法條第四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00409台財稅第800680451號 |
11. 執行業務者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業使用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之條件 |
主旨: 核釋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說明:
(1)、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2).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其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一屋)為限。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如房屋同時作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應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7562號 |
12.綜所稅納稅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得盈虧互抵 |
主旨: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890454042號 |
13. 綜所稅納稅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得盈虧互抵 |
主旨: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財政部890803台財稅第8904554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