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歇業流程 |
資料準備及內容 |
預估時間 |
辦理單位 |
1.行號歇業 |
全體合夥人全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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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合夥人 |
2.歇業登記。 |
1.申請書。
2.其他機關核准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合夥人同意書正本-(合夥人需親自簽名)。 |
約3天 |
台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
3. 註銷營業登記。 |
上述主管機關核准歇業後,必須在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1.申請書。 2.經主管機關核准歇業、
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合夥同意書。 4.統一發票購票證。 5.當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繳款書影本或申報聯(自動報繳者)。 |
約3天 |
國稅局 |
4.當期營業稅申報與繳納 。 |
1.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
2.申報當期至歇業基準日之營業稅。 |
約1天 |
國稅局 |
5.各類所得申報 。 |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行號主管機關核准歇業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並填發扣繳憑單。 |
約1天 |
國稅局 |
6.決算申報。 |
1. 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2.一月一日至申請註銷日期間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約10天 |
國稅局 |
7.清算申報。 |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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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