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內容 | 
         
		  | 年度 | 102至103年 | 103年起 | 
        
          | 課稅方式 | 1.採「設算課稅」及「核實課稅」雙軌制。
                             2.設算課稅: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 課稅。
 3.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
 併報繳。
 | 1.採「核實課稅」單軌制。 2.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
 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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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課稅範圍 | 1. 免稅:所得以0計算。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有數量限制) 。
 
 2.核實課稅:
 (1).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
 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
 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
 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4.)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1. 免稅:所得以0計算。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有數量限制) 。
 
 2.核實課稅:
 (1).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
 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
 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
 但排除下列情形:
 A.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
 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
 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4).
           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者(上市.上
 櫃)。
 (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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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課稅稅率 |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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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期持有優惠稅率 | 1.興櫃(10萬股以上):持有滿一年7.5%。 2.IPO:持有滿一年7.5%。
 上市後.持有滿3年.3.75%。
 3.未上市未上櫃:持有滿一年7.5%。
 | 1.興櫃(10萬股以上):持有滿一年7.5%。 2.IPO:持有滿一年7.5%。
 上市後.持有滿3年.3.75%。
 3.未上市未上櫃:持有滿一年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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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 | 有股票交易所得之個人 | 有股票交易所得之個人 | 
         
          | 盈虧互抵 | 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 核實計算所得或損失課稅者才能適用。 | 
        
          | 1.同一申報戶之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只能自其本人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其所得額以0計算。 2.個人出售股票長期優惠之持有期間採用先進先出法,其成本計算採用年加權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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