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支出

營業成本.營業費用
  
  營業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成本

  40.製造業製品原料耗用數量認定之標準如何規定?
  41.營利事業存貨價值的計算採用何種方式?有無報備之規定 ?
  42.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那些事項?
  43.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如何列帳?
  44.營利事業如無進貨及進料憑證,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45.營利事業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如何計算?
  46.製造業製品原料之耗用應符合那些要件,始准依帳證記錄核實認定?
  48.企業舉債投資所衍生利息,不得自應稅所得中列報費用支出減除?
  49.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49-1.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
  49-2.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
  49-2.
  

  營業費用

  
薪資支出
  50.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51.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其總額包括那些項目?
  52.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具備何種憑證?
  53.員工健檢費應注意公司費用及 員工薪資所得之申報?
  53-1.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 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53-2.薪資因適逢假日致跨月給付者,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
  54.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注意費用及員工所得之列報
  55.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由營利事業負擔之有關費用如何認列?
  55-1.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
  
租金支出
  56.營利事業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57.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文具用品
  59.營利事業列報文具用品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60.
  
旅費
  6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62.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63.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64.私人旅遊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65.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宿費統一發票抬頭為出差員工姓名可核實認列費用?
  65-1.營利事業列報國際航線旅費如遺失登機證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運費
  66.營利事業列報運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67.
  
郵電費
  68.營利事業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廣告費
  70.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應具備那些憑證?
  71.營利事業廣告費用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72.營利事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除取具合法憑證外,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廣告費?
  72-1.已實際送出或兌領之贈品才能列報廣告費?
  
水電費瓦斯費
  73.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74.
  
保險費
  75.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76.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部分 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交際費
  77.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78.交際性質之費用,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79.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之列報規定
  79-1.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銷售額得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捐贈
  80.營利事業列報捐贈應取得何種原始憑證?
  81.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
  82.企業捐贈符合規定之體育運動發展支出不受金額的限制?
  82-1.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稅捐
  83.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呆帳損失
  84.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85.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帳之限度如何?
  86.公司行號常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無法收回帳務處理?
  87.營利事業如何估列備抵呆帳?
  88.營利事業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可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89.營利事業應收債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90.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折舊
  91.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
  92.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93.閒置資產應續提折舊
  
耗竭及攤折
  9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95.
  
外銷損失
  96.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97.
  
伙食費
  98.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如何?應取具何種憑證?
  99.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列支方式
  
職工福利
  100.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職工福利金?
  101.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102.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研究發展費
  103.營利事業研究發展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104.
  
佣金
  105.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106.佣金支出提出之收據證明應符合規定才能認定?
  108.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為何?
  109.
  
交通費
  110.營利事業列報交通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111.
  
雜項購置
  112.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書報雜誌
  115.營利事業列報書報雜誌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116.
  
加班費
  117. 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如未能提示憑證,或加班時數超過標準,應如何處理?
  118.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119.「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勞務費
  120.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權利金支出
  121.營利事業列報權利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121-1.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並非通通免稅?
  
退休金
  122. 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其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有剩餘時如何處理?
  123.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者,以後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如何處理?
  124.營利事業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應否按月提撥?
  125.營利事業計提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薪資總額如何計算?
  126.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列或提撥限額如何規定?
  127.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調動員工至另一事業單位工作,其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可否移轉列帳?
  188. ?
  
其他費用
  190.工程保固支出之稅務處理?
  191.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192.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195.公司車輛遭竊車集團竊取,公司要如何申報損失?該損失是否列報於非營業支出中的其他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成本。


40.製造業製品原料耗用數量認定之標準如何規定?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說明:
1.製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表並記載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根據有關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2.製造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表並記載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了能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外,不予認定。
以上所說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


41.營利事業存貨價值的計算採用何種方式?有無報備之規定?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的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成本之計算方法,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採用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為簡政便民考量,已刪除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第51條)


42.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那些事項?
  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2.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由稽徵機關核定。
3.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6條、第47條、第49條)


43.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如何列帳?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的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如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的稅捐者,如果是在原料進口的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果補繳年度和進口日期不在同一年度,除了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


44.營利事業如無進貨及進料憑證,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應取得原始憑證以憑認列,所稱原始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係指統一發票或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如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按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實際進貨金額核定其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並應依法究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第45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財政部84.8.9台財稅第841640632號函)


45.營利事業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以及因取得並為了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上述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送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第42條、第44條)


46.製造業製品原料之耗用應符合那些要件,始准依帳證記錄核實認定?
  製造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准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


48. 企業舉債投資所衍生利息,不得自應稅所得中列報費用支出減除
   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常以舉債方式投資國內其他企業,據以收取投資收益,其借款投資所衍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而應轉列為該舉債投資之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又查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公司如以舉債方式從事長期投資,所衍生之利息支出不得由其他應稅之收入項下減除,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作為長期投資之成本支出,以正確計算未來之投資所得。因投資收益自87年施行兩稅合一後,既已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若免稅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可歸由應稅收入項目吸收減除,將無異給予營利事業雙重之優惠。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僅有租金收入乙項,卻列報巨額利息支出及長期投資,經請公司提示借款利息資金流程之相關證明文據,惟該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利息確屬應稅營業所必需,爰將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作為免稅長期投資之成本,而核定調增所得額。


49.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經營螺絲、螺帽買賣業務的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數十萬元,甲公司雖已取得發票,亦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不過,甲公司一直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以致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49-1. 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函釋規定,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因此,財政部核定供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計算原物料有無超耗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原料超耗金額計500,000元,並未將物料併入計算,經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核定原、物料超耗計1,500,000元,再剔除超耗金額1,000,000元予以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耗料,應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將原、物料耗用情形併同計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又財政部核定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均定期檢討修訂,以符合實際製程耗用狀況,營利事業對其行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如有修訂意見,可適時向所屬公會或稽徵機關反應供財政部修訂參考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23


49-2. 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此外,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該分局特別提醒,前揭報廢品如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顏課長 聯絡電話:05-22282233#100


49-3.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


50.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3.獨資、合夥事業之其他職工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經財政部核定,高級職員如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101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萬2千元為限;一般職工101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列。
4.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財政部100.12.29台財稅字第10000440470號令)


51.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其總額包括那些項目?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52.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具備何種憑證?
  列報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1.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2.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1款、第12款)


53.員工健檢費應注意公司費用及員工薪資所得之申報?

  隨著企業經營逐漸走向人力資本密集,不少企業意識到「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而紛紛祭出各種福利措施來延攬或留住人才,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畢竟有了健康的員工,才能保有充沛的戰力,營造高效率、高品質的工作績效,進而提昇公司的競爭力。
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行提供的福利措施。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此外,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國稅局特別將列報規定整理為下表:

依據

健檢項目

公司列報費用科目

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1.體格檢查

薪資支出

2.定期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3.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健康檢查

薪資支出

該局最後再度提醒,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須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是否屬於應扣繳之薪資,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受處罰。



53-1.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亦屬前揭 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於稅法上所得之認定有別,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遭受處罰。


53-2.薪資因適逢假日致跨月給付者,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以薛小姐的案例來說,因原應給付日2月1日適逢禮拜天,故提前於1月30日給付之薪資,應併入2月份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而免併入1月份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54.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注意費用及員工所得之列報
  又到歲末年終了!農曆春節即將到來,雖然經濟持續不景氣,但仍有部分公司行號規劃利用春節假期招待員工到國內外旅遊,以感謝及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呢?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呢?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且也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被調整補稅或遭受處罰。


55.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由營利事業負擔之有關費用如何認列?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財政部75.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


55-1.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56.營利事業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1.租賃契約應詳細載明租賃標的、租金支付方法及數額等有關資料,並妥為保存。
2.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按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4.給付租金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5.預付租金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列為遞延費用。
6.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規定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7.承租財產所支付之押金,出租人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承租人得以租金支出及利息收入列帳,出租人則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支出列帳。
8.營利事業承租土地,並於該土地以地主或他人名義自費建屋,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者,其房屋建造成本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得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但在原訂租賃期間內,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報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金支出。
9.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但是,營利事業支付向個人承租房屋之租金,如經由銀行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銀行帳戶,並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足以證明出租人已收到上開款項者則無須另取得出租人書立之收據憑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


57.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近年來油價居高不下,營業人為節省開銷,除了將採購之汽車排汽量降低外,亦紛紛採用「以租代購」方式,取得業務上所需之自用小客車,以降低大筆營業支出及自行維護車輛之成本。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營業人若採「融資租賃」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實際上與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相同,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有前揭法條不得扣抵情況外,應准予扣抵。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租用車輛,應檢視是否已構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之「融資租賃」條件,倘確採「營業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汽車」供「業務上」使用,亦無「酬勞員工個人」者,方可依規定申報扣抵。


59.營利事業列報文具用品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營利事業所支付之各項文具紙張等支出,應取具之合法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收據。年終結帳時,應將本年度未使用之文具用品轉出,以盤存列帳。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3條)


6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1.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自90年1月19日起,應比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範圍內,准予列支,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請查詢行政院主計處網站www.dgbasey.gov.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62.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63.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該項證明係指載明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者,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項第1款)


64.私人旅遊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
  農曆年假剛結束,大家還沉浸在假期旅遊的喜悅中,不過,國稅局要提醒公司如有支付屬於私人旅遊的旅費,是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的各項支出必須是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換句話說,公司支出如果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甚至是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為都不屬於公司經營業務的必要費用,都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年前查獲某公司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核對該公司旅費明細,發現有一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30餘萬元,其出差期間剛好橫跨農曆春節期間,該公司雖說明負責人出國係為拜訪國外客戶,並提示出口報單等佐證資料,卻一直無法提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最後同意剔除補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調整補稅。


65.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宿費統一發票抬頭為出差員工姓名可核實認列費用?
  臺南市陳小姐問:員工出差取得旅館所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欄僅填載出差員工姓名,公司可否列報該筆旅費支出?
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員工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只要買受人欄有書明公司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都可以作為旅費支出的合法憑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除了住宿費發票外,還要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的出差報告單,以證明與營業有關。 新聞稿聯絡人: 臺南分局陳稽核 聯絡電話:06-2118720


65-1.營利事業列報國際航線旅費如遺失登機證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明:依照103年4月9日新修正發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乘坐國際航線飛機旅費,如果遺失登機證,可以用航空公司的搭機證旅客聯或由航空公司所提供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的證明代替,或者提示可以證明出國事實的護照影本代替。以上新修正的規定,對103年4月9日尚未核課確定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也有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100


66.營利事業列報運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營利事業列報運費之合法憑證如下:
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支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
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之統一發票為憑。
以上各項運費如係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者,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5條)


67.
  


68.營利事業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郵費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使用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以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冊。
使用其他營利事業之電傳打字機拍發電報所支付之電報費,准憑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出具之證明,連同其支付電信事業電報費收據之影本予以認定,如實付金額超過電信事業收費標準者,該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應就此項收入全部列為其他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6 條)


70.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應具備那些憑證?
  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次、頁次等。
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蓋章之收據。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


71.營利事業廣告費用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看板,往往會投入鉅額的廣告費用,這些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
國稅局指出,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為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雖可降低當期課稅所得額,但卻扭曲財務報表的正確性,並造成未來稅捐負擔之增加,且違反收入與費用配合之租稅基本原則。


72.營利事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除取具合法憑證外,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廣告費?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饋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列報廣告費時,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財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7目)


72-1. 已實際送出或兌領之贈品才能列報廣告費 ?
  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但年底並未將尚未送出的贈品120餘萬元轉列贈品盤存,導致虛增廣告費120餘萬元,甲公司除須補稅20餘萬元,還額外須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購入贈品時,如係以費用科目列帳,年底應特別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盤存並調減費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涂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轉8059 彙總編號:10210-1503


73.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可予認定。
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收據,自來水廠之收據及瓦斯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如營利事業委託郵局以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水費、電費、瓦斯費者,得以郵局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甲)」作為入帳憑證,惟仍應將上開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行彙裝成冊,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年限保存,備供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802號函)


75.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稽關。
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1)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2)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


76.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部分 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列報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時,只能以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至於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就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該局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所列報之勞、健保費,係直接以其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並未扣除由員工負擔部分,事實上,勞、健保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是營利事業從員工的薪資扣取後,再代向勞、健保局繳納,所以是屬於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款項性質,實際是由員工自行負擔,自不能列報為費用;另該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按一定負擔比例列報,該局後來是依保險人(即勞保局、健保局)保險費計算表所載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認列營利事業的保險費。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申列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報,並保存憑證,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60 彙總編號:10209-1502


77.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交際費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如下: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饋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饋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78. 交際性質之費用,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79.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之列報規定
   公司行號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常會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這些招待費用以前一直是列為營利事業的「交際費」,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這些招待旅遊如果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這些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依照財政部69年發佈的解釋令規定,應列為「交際費」,並只能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認列。實務上對於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其必須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此種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因其性質類似促銷獎勵金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因此財政部在今年10月31日發佈解釋令,這種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列為「其他費用」,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正確列報費用科目外,並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79-1. 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銷售額得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近來台灣經濟陷入低迷,國際競爭力下滑,為了突破困境,強化出口貿易一直是帶動我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則外銷業務是否可額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還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發現該公司外銷業務包含國內課稅區依法辦理報關手續輸往加工出口區,未取得外匯收入,國稅局乃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也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7 彙總編號:10212-1103


80.營利事業列報捐贈應取得何種原始憑證?
  列報捐贈之原始憑證如下: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2款)


81.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及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10%)×10%。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對合於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類推適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私立學校法第62條)


82.企業捐贈符合規定之體育運動發展支出不受金額的限制?
  華裔美國哈佛小子林書豪以精湛的籃球表現,掀起「林來瘋(Linsanity)」熱潮在全球發酵,不僅增加台灣在國際上的曝光率,更帶動運動產業在各項商業活動的活絡發展。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鼓勵營利事業參與運動事業,以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制定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稅法也配合納入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得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相關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捐贈下列體育運動發展事項的支出,不但可以捐贈費用列支,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該局特別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捐贈前開第2項後者「培養支援運動員」及第5項「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支出,還必須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併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捐贈數額,其餘各項,則無需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在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運動發展之際,如有列支屬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贊助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項目,別忘了要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82-1.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及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12月31日帳載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及累積虧損800萬元,101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300萬/(1+10%)×10%=27萬)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因100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累積虧損800萬元)尚未彌補,不得列為101年度捐贈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 陳稽核美貴


83.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之稅捐支出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之不動產所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均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的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但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 負擔,故該項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應納貨物稅廠商,其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款,不論產品已否銷售,應得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核實認定。
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就其支出性質按原支出科目或其他費用列支。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第39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


84.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35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係私下與債務人達成協議,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惟該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之和解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並要求甲公司須補繳59多萬元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85.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帳之限度如何?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若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86.公司行號常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無法收回帳務處理?
  公司行號常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特別提醒您,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87.營利事業如何估列備抵呆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但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另外營利事業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1%標準,可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帳,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增加可列報呆帳損失金額,營利事業可降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舉例,假設A公司100年度備抵呆帳期初貸方餘額為120萬元、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期末餘額8,5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100萬元,按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估列,A公司100年度可認列呆帳損失為65萬元;但若A公司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為3%,則可認列呆帳損失為235萬元(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取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之合法憑證,才得憑以列報呆帳損失。


88.營利事業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可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經濟環境在2009年經歷全球金融風暴的洗禮,2011年又有歐債危機發酵,並持續延燒至2012年,不少企業不僅銷售額大受影響,被倒帳的消息更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不妨善用稅法提列備抵呆帳的規定,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是不得認列的。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及應收帳款評價確實等原則提列的備抵呆帳,就是特別規定之一。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備抵呆帳餘額,不分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但為配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如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時,是可以依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之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以求客觀、實際。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98、99、100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3%、4%、5%,遠超過其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於101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因前3個(98、99、100)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為4%【(3%+4%+5%)÷3】,其就可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4%限度內估列,透過該項損失的估列,該公司將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以達節稅的效果。  


89.營利事業應收債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所稱逾期2年的計算,是從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的次日開始計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計算方式相同。
金融機構及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核准設立之信用卡公司,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91年1月22日修正前為「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及保險業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經其董(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依金融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財政部88.8.18台財稅第881935317號函)(財政部89.5.2台財稅第0890453166號函) (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241號令)(財政部92.03.17台財稅字第0920451844號令) (財政部92.07.29台財稅字第0920454754號令)(財政部99.04.15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


90.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呆帳損失如屬法院之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呆帳損失如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呆帳損失如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以憑認列當年度呆帳損失(如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而於將來收回是項債權時,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財政部75.3.11台財稅第7522033號函(財政部74.5.16台財稅第16077號函)


91.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如果該小客車依5年提列折舊,5年屆滿時仍繼續使用,則可按其殘值,自行預估可再繼續使用的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該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14、15款)


92.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折舊費用應注意下列各項:
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的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規定,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的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如下: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 折舊至於列報折舊費用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所得稅法第51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93.閒置資產應續提折舊
   營利事業購置的機器設備,使用一段期間後,因調整產品線或是產業的景氣變動等因素而閒置,其折舊可以繼續提列嗎?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該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的性質,列報為當期的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甲公司99年1月1日購入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採平均法。該機器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1年1月1日起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提列該機器之折舊9萬元,列報為 當年度營業成本。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果閒置,仍可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列報為當年度的成本或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節省稅金。


9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應注意下列各項:
遞延資產耗竭的計算,可以依規定之「預計單位耗竭額」或「按年依率提列耗竭額」方式選擇其中一種適用,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逐年依率提列耗竭及攤折,不得間斷。至於列報耗竭及攤折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96.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列報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3)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


98.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如何?應取具何種憑證?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a.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b.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
c.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a.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b.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c.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d.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99.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列支方式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支出員工伙食費時,不論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就食或支領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由於伙食費是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不用辦理扣繳。
至應取得憑證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員工就食或支領名單,以及超出限額的扣繳申報資料外,營利事業如果直接供給膳食,自行辦伙時,主食、燃料等,應取具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所掣給之普通收據;蔬菜、魚類、肉類等,可由經手人出具證明;如果委請其他營利事業包伙或搭伙,則為該營利事業依其性質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而如委由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就由職工福利委員會開給收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支之各項費用,應以實際業務需要,取具適當憑證,在不超出限額、不重複列報情形下,於申報時審慎調整並核實列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100.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職工福利金?
  列報職工福利金應注意下列各項: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1)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5)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1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2款第3目、第4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1)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2)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條)


101.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財政部75.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102.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103.營利事業研究發展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1)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2)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
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
改善儀器之性能。
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發展新原料或組件。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
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3)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4)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當年度折舊費用。
(5)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6)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7)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8)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9)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前款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2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其耐用年數在2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其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規定按2年加速折舊,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


105.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下:
1.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送罰外,該項佣金可予認定。
3.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4.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可予認定。
5.支付佣金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6.支付國外佣金之受款人如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或國外經銷商或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其代理商、代銷商除外),均不予認定。
7.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結匯者應提示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8.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106.佣金支出提出之收據證明應符合規定才能認定?
   外銷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的重要推手,營利事業在面對全球不景氣問題時,透過仲介商提供其外銷管道,增加營業收入,以度過景氣寒冬,維持其正常營運。而透過仲介商推展業務,相對亦應支付佣金予仲介商,但如何提供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將是公司應注意的重要課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 5%,經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四)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五)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國稅局表示,某外銷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五百餘萬元,經查核公司所提供資料,發現其結匯單上之收款對象是個人非仲介商,又公司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部分,亦係個人出具之收據,未符合規定,無法認定該佣金支出,補稅一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目前經濟環境處於景氣低迷,公司為增加營運效益而需支付相關費用,本身應依稅法規定提供確實證明文件,以免發生因證件未完整而遭到補稅。


108.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為何?
  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所得稅法第6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110.營利事業列報交通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交通費依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證明代之。
3.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4.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5.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6.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或車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112.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不符合該條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在購入年度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損費之資產,於廢損時,不得再以損費列帳。
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4條)


115.營利事業列報書報雜誌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購入與本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數確定後,不得變更。至於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


117.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如未能提示憑證,或加班時數超過標準,應如何處理?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
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


118.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隨著中秋節將近,不少企業因應年節的訂單遽增,紛紛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趕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加班費列報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也就是說,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必須是員工確有加班事實,而且營利事業也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上年度加班費6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5倍,經詳細核對甲公司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結果,發現其中100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徵所得稅17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還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葛股長 聯絡電話: 06-2223111 轉8036 彙總編號:10208-1105


119.「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加班費如果是採用按月定額給付方式者,係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出說明,最近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因工作業務性質的關係,員工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計算,故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之加班時數,一個月若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所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不慎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且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局再度特別提醒,若營利事業對於員工不論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應注意依規定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58


120.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
如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執行業務者,應按給付額扣繳10%,如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執行業務者,則按給付額扣繳20%。
營利事業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
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


121.營利事業列報權利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列報權利金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2)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7條)


121-1.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並非通通免稅
  營利事業引進外國營利事業的專利技術,如非自行使用,而係交由其他代工廠在境外生產製造,外國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不能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國稅局受理國內甲公司與國外A公司簽訂之專利授權案,依照合約的規定,A公司提供某項專利技術給甲公司製造產品,甲公司則相對須給付A公司權利金2億5千餘萬元。A公司向國稅局申請上述權利金適用免稅規定,經該局審查後發現甲公司取得A公司授權之專利技術並非自行使用,而是轉交其在中國大陸的代工廠生產製造,也就是說,這項專利技術是在境外製造、使用,所促進者非為我國之經濟發展,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立法意旨,該局因而否准A公司的免稅申請,並要求甲公司於給付權利金時,必須按20%扣繳稅率繳納所得稅5千餘萬元。A公司不服,主張只要營利事業係「為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改進產品品質」,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門技術,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即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要件,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審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歷年修正之立法意旨,乃因應當時現實背景所需,兼顧國家稅收,復配合我國經濟生產力之提升而來,主要在消除本國廠商引進國外知識之障礙,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是國稅局認定該項所得免稅優惠措施之獎勵對象及範圍,應以我國境內使用之建廠、製造、產品設計及污染處理等專門技術為基準,因而否准A公司所請,並無不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時,應於我國境內自行使用,並符合所得稅法、同法施行細則及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等相關規定,該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始得免納所得稅。


122.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其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有剩餘時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2.職工退休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仍歸屬職工所有外,至於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依照原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之職工退休離職辦法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3.營利事業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外,如有賸餘時,應轉當年度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9款)(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 (財政部71.12.2台財稅第38705號函)


123.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者,以後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如何處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列的職工退休金準備,仍可保留於帳上,惟該事業支付勞工退休金時,應儘先由該項準備沖銷,不足之數再自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再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如事業單位某年度有特殊困難,無法以現金支付退休勞工者,可先由該事業在中央信託局存儲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付,如當年度該專戶不足支付退休勞工,其不足之數由該事業另行籌款支付時,應自該項準備項下沖銷,不足沖銷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76.8.31.台財稅第7642709號函)


124.營利事業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應否按月提撥?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每年度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至於該項基金是按月或按年提撥,稅法並無限制規定。
(財政部75.7.26台財稅第7548051號函)


125.營利事業計提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薪資總額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據以計提之薪資總額,係以已付薪資總額為準,所稱薪資總額之項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之規定,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財政部77.12.29台財稅第770407850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126.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列或提撥限額如何規定?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3.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所得稅法第33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


127.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調動員工至另一事業單位工作,其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可否移轉列帳?
  這個問題分三方面來說明: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如彼此調動勞工,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得轉移。如轉調員工之營利事業另行撥付該等員工之退休金予接收員工之營利事業,其撥付之退休金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接收事業應列為當年度收入。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與不適用該法之營利事業間,員工相互調職,前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不因調動勞工而轉移至後者,則後者之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亦不得移轉至前者。
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如均依照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於事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該項退休基金准予移轉列帳。
(財政部 77.6.9 台財稅第 760305529 號函)(財政部 87.4.1 台財稅第 871936676 號函)


188. ?
  


190.工程保固支出之稅務處理?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工程完工後,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者,其保固期間之保固修繕支出,應按工程合約約定,以實際支出憑證,及業主出具之保固修繕證明文件,於實際支付年度列報費用,不得事先提列保固準備。
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及提供售後服務,常向客戶約定一定的保固期間,以致工程完工後,仍有相關之人工、材料等修繕支出。該局發現,部分業者基於穩健保守原則,在財務會計上提前認列成本費用,暫估應付保固款或保固準備,並於嗣後修繕支出實際發生時,再將暫估應付保固款或保固準備沖銷。惟就稅務申報而言,因該等成本費用尚未實際發生,核屬未實現,尚不能列為在建工程或工程成本,業者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國稅局於查核後,將予以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因保固期間之保固修繕支出,是屬無法於完工前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所以可在確知的年度,依工程合約、實際支出憑證及業主出具之保固修繕證明文件,列報費用或損失。該局特別提醒業者,該項保固支出,應於實際支付費用年度之當年度結算申報列報,不得事先認列成本費用,提列保固準備。


191.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制。 該所提醒,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接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


192.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課稅之補充規定。
財政部指出,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服務,提升我國競爭力,該部於97年1月1日施行「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擔任第2款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且每月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員工之應稅所得。
該部說明,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爰修正將從事專利師工作者納入上開適用範圍。另考量外籍專業人士提供勞務,其報酬或因聘僱契約而分為境內雇主及境外雇主給付,為避免逐月認定造成徵納雙方爭議,有關外籍專業人士每月應稅薪資達10萬元以上之條件,修正為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合計在120萬元以上(即10萬元×12個月),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如未滿1年,則以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仍須達120萬元,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另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之規定,財政部亦配合國際間跨國人力調派慣例,修正如下,以資明確: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營利事業在99年3月12日以前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如在99年3月12日以後,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195.公司車輛遭竊車集團竊取,公司要如何申報損失?該損失是否列報於非營業支出中的其他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公司財物遭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之損失金額,可核實認定。故公司車輛遭竊申報損失,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至於該財產損失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上係列報於營業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科目,另該財物如屬固定資產並應自財產目錄上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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