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統一發票相關問題 |
1.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健保藥局者向藥廠(商)購買執行調劑健保處方業務藥品,應如何開立發票才符合實際,財政部101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已有明確規範,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商銷售醫師處方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藥局銷售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藥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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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人誤將他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應依法處罰? |
本轄營業人詢問:其為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會計人員疏忽,誤將他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1紙,金額計100,000元(不含稅),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可適用「登錄錯誤」在7﹪以下者而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使用網際網路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特別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屬使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分別在5﹪及7﹪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此,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各種錯誤,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上例營業人以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金額計100,000元(不含稅),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非屬登錄錯誤事項,雖其採網際網路申報且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仍不符免罰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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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
隨著網路時代來臨,各行各業無不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9年間將鉅額資金匯至印尼乙君帳戶,甲君主張匯款用途係與親友共同於印尼投資燕窩生意,惟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帳戶每日收取轉帳存入金額零星、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向匯款人查證資金用途,均表示係透過奇摩等網路拍賣交易平台購買燕窩,並未取得統一發票。甲君坦承,名下A公司經營燕窩批發零售業務,其帳戶匯入資金是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而匯出資金則是代公司轉付印尼進口貨款。該局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計3千餘萬元,應補徵及處罰稅款計5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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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連鎖美容美髮業者是否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媒體報導美容美髮業者為何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並按5%課徵營業稅。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查定銷售額不受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統一發票使用標準限制,所以連鎖美容美髮業者得採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是類營業人如兼銷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係屬理髮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經營理髮及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於核定後按5%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符合上開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於期限內配合辦理,避免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
5.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未能收到款時原開立發票可作廢?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某公司相當苦惱前來國稅局尋求協助,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今年幫一家廠家承攬清潔服務工作,已經陸續開立了1百餘萬元之發票向業主請款,並陸續收到6張支票,但這些支票後來都遭跳票。因此,尚未收到任何的勞務收入,卻須繳納開立發票的稅款,不知該如何是好?想請問國稅局有沒有解決的辦法。
在聽完業者陳述後,國稅局人員表示,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該項勞務承攬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如所收票據遭跳票,可以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該張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事後僅需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即可。
該局進一步指出,業界通常會先開立發票辦理請款,但勞務承攬業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據遭到跳票,以致帳款無法收取時,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俟實際收到款項時再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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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百貨公司禮券或抵用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週年慶陸續開跑,業者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應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兌換貨物,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百貨公司為推廣本業及附屬業務,於週年慶期間另推出滿仟送佰活動,消費者取得滿仟送佰之商品抵用券係屬無償取得,百貨公司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
7.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一般餐飲業者或零售商家等營業人詢問,因人員疏失而誤將金額錯誤之二聯式發票開立予消費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如無減免處罰標準適用者,則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A商家正確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為190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200元),誤植為20000元,未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外,因誤開之金額不符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發票應開立之正確銷售額190元為罰鍰計算標準,處以最低1500元罰鍰。【 |
8.電影院出售電影票,是否免開統一發票?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反應去電影院看電影,買了電影票但影城卻不開立統一發票,跟業者索取仍拿不到統一發票,開心看電影卻弄得一肚子氣,而業者似乎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涉嫌逃漏稅捐之意圖。
該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所以,上述民眾反應之情事,該營業人並無漏開發票之違章情事。下次記得快樂出門看電影時,不要再因拿不到發票而影響原本快樂的心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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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問題? |
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將收執聯交付買受人,存根聯並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如有未依前述規定保存,一經查獲,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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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發現轄內某些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每期申報銷售額與其營業規模之銷售額顯不相當,查核後發現,該營業人銷售時雖均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卻利用二聯式統一發票進銷項勾稽不易的特性,於申報營業稅時,故意短漏報銷售額,對此國稅局除予補稅外,並處以漏稅罰。國稅局強調,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雖進銷項不易勾稽,但仍留有存根,只要逐一核對,逃漏稅仍無所遁形,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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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是否可以報備銷燬,以及須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提出申請?該局說明,經營零售業務且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若符合(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若符合前揭規定,皆可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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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可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發票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上述案件營業人雖主張所有營收金額,皆於每日結帳時彙總開立一張發票,並且覈實申報繳納每期營業稅,並無逃漏稅捐之意圖,惟前揭法條係規定給與憑證之作為義務,義務人僅須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故仍須就其違反規定之部分處以罰鍰。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遵守稅法有關開立及交付憑證之規定,以免因違反稅法上之作為義務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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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誤開立非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並已交付買受人,該如何處理;亦接獲買受人檢舉營業人開立非當期統一發票案件。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用其他期別之統一發票,該銷售額又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若該銷售額已併同當期銷售額報繳營業稅,惟因涉及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該局舉例,甲營業人97年2月29日誤用97年3-4月期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惟甲營業人於申報97年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時,誤以為該發票為97年3-4月期之發票,故漏未申報97年2月29日當天開立之銷售額,又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提前使用發票,如經該買受人檢舉者,甲營業人就其漏未報繳之營業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另因使用非當期之統一發票,故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金額處5%的罰鍰,兩者採擇一從重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逾期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應依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毀,以免誤用;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營業人如不慎使用非當期統一發票,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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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准於繳稅後9個月銷燬? |
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至少保存5年)。
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四)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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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發票非開立錯誤不得作廢重開? |
廠商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主張未收到扣抵聯、收執聯,疑因郵寄中遺失,可否將原發票作廢重新開立予買受人?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開立發票的時間點已經有明確規定,不得因發票遺失就作廢重開。
該分局表示,遺失或作廢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使用辦法規定辦理。如果遺失的是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就可做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如果是開立的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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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發票未蓋專用章 若不補正連續罰?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會有罰則嗎?
南區國稅局太保分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
13.統一發票不能給獎的十大類型? |
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有以下十種情形之一,是不能兌領中獎獎金的: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開出後,就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統一發票收執聯因破損或填載模糊不清,郵局拒絕給獎之情形,為解決民眾收納統一發票及對獎的困擾,財政部刻正推動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等確認中獎後再將電子發票收執聯列印出來兌獎,既省時又便利,民眾可以多多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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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可否塗改? |
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
15.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如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者,則可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蓋章證明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係遺失應交付買受人之收執聯未交付可資替代之影本,或遺失已開立發票之存根聯又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為替代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就未給予、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
16.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
17.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存根聯如何保存? |
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
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50,000份以上者。
(財政部92.8.20台財稅字第0920454059號令)
(財政部94.10.03台財稅字第9404573710號令) |
18.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
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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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
20.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
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 |
21.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
22.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2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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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已非常普遍,營業人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營業人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其實營業人已經違反「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所以營業人在收到匯款後就應該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
24.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會計人員不慎將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乙,嗣後乙公司因故拒絕退回發票,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25.甲公司因作業人員疏忽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公司應如何處理? |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故甲公司應儘速依前述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及補繳稅款。 |
26.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開立發票數量,常在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發票數量不夠,且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如已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則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至於納稅人擔心消費月份與發票上印製之月份不同,兌獎月份是那一期?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消費者是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該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1年4月份消費,拿到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如發生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
27.電子發票如何兌領獎?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拿到紙本電子發票,就跟拿到傳統的發票一樣,要妥善保存,自行對獎,中獎時拿著發票與身分證到郵局領獎。
若是使用全聯、新光三越等會員卡索取電子發票(不含紙本電子發票)的消費者,店家會主動幫會員兌獎並通知中獎消息,民眾可憑會員卡回店,請店家開立紙本電子發票,到郵局領獎。
若是使用悠遊卡、i-cash及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的消費者,
可利用超商的多媒體事務機(例如:統一超商的ibon、萊爾富的Life-ET及全家超商的FamiPort)查詢是否中獎,並印出中獎的紙本電子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連上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電子發票載具(會員卡、悠遊卡、i-cash或手機條碼..等)辦理註冊歸戶,並設定銀行帳戶,該平台就會主動幫民眾兌獎及通知中獎消息,並將中獎獎金直接匯入指定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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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扣繳的稅款係分離課稅,不能退稅? |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後,所得人即完成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另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因此,陳先生的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彙總編號:1030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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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離島旅遊消費取得免稅統一發票,仍可兌獎? |
炎炎夏日,熱浪襲人,有水的地方最能吸引民眾攜家帶眷前往消暑。近年暑假熱門旅遊景點,離島的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正夯,到訪遊客人數日增,為當地帶來無限商機。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前往離島地區旅遊的民眾,在當地消費所取得的免稅統一發票仍可兌獎。 國稅局指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仍可參加兌獎活動。因此,消費者於上開離島地區購買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千萬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並表示,今(103)年1-2月期統一發票千萬元特別獎,就是在離島地區的澎湖開出,特別呼籲離島當地民眾及前往旅遊的消費者,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下一個百萬甚至千萬富翁可能就是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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