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綜合所得稅課稅公式。

貳.所得項目:
    一.所得項目有那些?

    二. 所得項目常見問題?
    三. 退職所得問題?
參.免稅額:
    一.免稅額有那些?

    二.免稅額常見問題?
肆.一般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有那些?

    二.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之問題?
伍.特別扣除額:
    一.特別扣除額有那些?

    二.特別扣除額之問題?
    三.其他之問題?
陸.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級距
陸-A.98至107年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柒.綜合所得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捌.綜合所得稅試算


  壹.綜合所得稅課稅公式。

    A.綜合所得淨額

   所得總額(A) 免稅額(B)
     -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 特別扣除額(D)


    B.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貳.所得項目:
    一.所得項目有那些?

所得總額 A =A1+A2+A3+A4+A5+A6+A7+A8+A9+A10
所得項目 所     得     內      容 金額
營利所得
(所得憑單格式代號50)
  1. 公司分配的股利總額(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2. 合作社分配的盈餘總額。
  3. 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
  4. 獨資資本主每年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
  5.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可按銷貨收入額6%計算。
  6. 合於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獎勵投資條例第13 條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 為遺產分配時,應將面額部分(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以其轉讓價格),作為轉讓、贈 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營利所得申報課稅。
  7.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 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A1
執行業務
所得
  1. 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 士、工匠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 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 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2.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類的收入,每人每年合 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如果是屬於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的 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75%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 行業務所得。其他不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30%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 務所得。

  A2
薪資所得
  1.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 、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 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2. 除了本薪之外,其餘像伙食津貼(每月1800元以內)、交通費、制服費、旅遊津貼、以及符合勞基法工時 規定的加班費……都可以不列入薪資所得內,或是請公司替你租房子等方式來取代薪水,如此一來就可以避免薪資高造成要多繳稅的困擾。
  3.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果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A3
利息所得
(所得憑單格式代號50)
  1.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 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
  2. 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
  3.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 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及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以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A4
租賃所得
  1. 把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或收取押金或財產出典的典價所計算的收入就是租賃收入,全年租賃收入減掉必 要費用後的餘額就是租賃所得。
  2. 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費用率43%(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扣除地價稅)。
  3. 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可舉證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保險費及購屋借款利息等。 (計 算租賃所得上述2.3兩項擇一申報)

  A5
權利金所得
  1. 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是權利金收入。 全年權利金收入減掉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就是權利金所得。
  A6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1. 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A7
財產交易所得
  1. 出價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 個人出售土地和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它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3. 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沒有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不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它的財產交易所得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標 準核定,市(即原省轄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縣轄市: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鄉鎮:按照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4. 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5. 黃金存摺、黃金撲滿: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如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A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
  1.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 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2.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A9
其他所得
  1. 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要以這項收入減除它的 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
  3. 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A10


二.所得項目常見之問題:
1.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規定應將該補償之半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法仍須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所得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國稅局查獲一起案例,張先生於一私有耕地承租耕作已久,因土地所有權人欲將該土地出售予某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為合法取得該筆土地,遂支付張先生高額佃農補償金,張先生因誤認該筆所得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故未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案遭國稅局查獲,除補本稅外,另處罰鍰。


3.個人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汪君所有坐落臺北縣三重市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因土地所有權出售,同意遷讓房屋而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計350萬元,汪君未列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稅額70萬餘元,並處1倍罰鍰70萬餘元。


4.買地未過戶 轉手獲利需繳綜所稅?
  土地買賣時,如果沒有完成過戶者,將不適用土地交易免所得稅,一旦未過戶轉手的話,反而需要併入個人綜所稅繳納。 南區國稅局最近針對一些個案進行查核時,發現某甲在98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又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規定甲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5.替代役男的薪額、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需依法報稅 ?
  替代役男屬於軍人的一種,因此,包括替代役、國防役役男的薪額、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均需依法報稅,但主副食費、住宿津貼等,則免納所得稅。


6.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王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王先生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7.個人出售預售屋或成屋有獲利者,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又說,個人出售尚在建造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個人出售成屋有獲利者,房屋部分也應比照計算並申報,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相關收付款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7-1.個人出售預售屋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 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由於出售預售 屋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之歸 屬年度,依據財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規定,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 為所得歸屬年度;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 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8.取得購屋違約金收入屬其他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10月與乙君簽訂臺南市某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售價80,000,000元,嗣雙方於98年6月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乙君依約定除返還甲君原已給付之價金外,另賠償甲君違約金8,000,000元,該局乃據以核定甲君98年度有違約金之其他所得8,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仍屬意解約之原房地,遂於98年11月再以總價125,000,000元向第三人丙君購買,而同一系爭房地前後兩次交易差價達45,000,000元,縱有取得違約金8,000,000元,惟亦增加37,000,000元購屋成本,並未有所得,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甲君雖先後於96年及98年間就同一系爭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惟分屬不同法律行為,本應依規定個別計算所得或損失。其第1次所簽訂買賣契約,既因出賣人違約而受有給付8,000,000元,其所得即已實現,該局據以核定其取有其他所得8,000,000元,自無不合。至第2次購買總價雖較前次增加45,000,000元,僅得作為將來出售系爭房地之原始成本,尚難與前次買賣契約合併計算所得或損失,甲君顯有誤解。是該局籲請有類似個案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揭規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9.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以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尚難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為由,得以任意操縱或安排所得人為何,否則將有失公允。 該局進一步說明,給付租金之承租人(扣繳義務人)如接獲出租人通知將租金支付予第三人受領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注意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10.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本人是保險業務員,所取得的報酬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取自公司給付報酬,如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其內容專為某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訓練、輔導及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且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另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11.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資遣費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依規定,個人領取「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資遣費」都屬於退職所得,其金額要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才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1).一次全部領取:
  稅額的計算方式是分三段,該退職所得若是:
  A.少於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時,該所得不需納入綜合所得計算;
  B.超過16.1萬元乘以年資、未達32.2萬元乘以年資的部分,半數視為所得額;
  C.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則全數納入所得額。
    舉例說明:若以甲、乙、丙3人年資都是十年,離職領取金額多少各有不同稅負
    a、某甲領取100萬退職金,因為小於161萬(16.1萬乘以年資10年),全額免稅,所以某甲退職所領的100萬不用申報所得。
    b、某乙領取2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的39萬是半額免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19.5萬。
    c、某丙領取4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161萬到322萬的部份半額免稅,(322萬-161萬=161萬÷2=80.5萬),超過322萬的部份78萬全額繳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80.5萬+78萬=158.5萬)。 年資的計算方式是,在該公司服務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超過六個月以一年計。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69.7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
    若某人退休時每月領6萬,則全年領取72萬,72萬減去69.7萬,只有2.3萬要申報所得,所以高薪者選擇分期領取退休金,享有的節稅空間較大。
    按勞基法規定,公司在資遣員工時應多發一個月薪資當作預告工資,同樣屬於資遣費的一部分適用定額免稅,若有公司不慎將其列入薪資所得,可要求其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12. 失業給付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失業民眾向勞保局或縣市政府請領的「失業給付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等所得,此類政府所發放的失業給付等補助,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以免繳所得稅。


13.投資黃金商品要課稅?
  依黃金投資工具不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1). 黃金存摺、黃金撲滿: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如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 實體黃金(如金飾條塊):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3). 黃金基金: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4). 黃金期貨: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的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核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14.個人出租土地、房屋,應併入收取租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出租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以為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可免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即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所以財產出租人如係個人,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以租金之收取年度為其所得年度。
舉例來說:101年12月之租金12,000元,在102年1月收到,即屬102年度之租金收入,應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每年均會蒐集財產出租之課稅資料,例如法院公證之租賃或承租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等資料,經交查核對後,常發現出租人申報之租金收入有短報或漏報的情形發生。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納稅義務人出租土地、房屋等財產予營利事業時,往往會收到營利事業所開立之租金扣繳憑單可據以報稅,較不易發生漏報租金收入情事;但是,出租予個人時,因為不會收到扣繳憑單而常會忘記申報。該局特別提醒出租人,財產出租予個人或營利事業收取租金時,務必要申報租賃所得,切勿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彙總編號:10209-1801


15.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受罰。 該局指出,依現行「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㈠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㈡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而海外所得非屬前開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故納稅義務人有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獲利……等),務請依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嗣該局查獲其漏報本人與配偶出售渠等購買A期貨公司投資海外期貨之財產交易所得9,559,736元及購買B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所得924,623元,致短漏所得稅額1,022,318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籲請有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已自99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姜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97 彙總編號:10208-1804


16.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填寫人工申報書,向納稅義務人原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
   如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始可退稅。


17. 法人之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為之贈與為限,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課徵贈與稅的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臺東分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各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 營所遺贈稅課 陳慶隆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100


18. 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
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轉8018 彙總編號:10209-1105


19.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否減除已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營區郭小姐詢問其於102年度出售一間房屋,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另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令,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以認列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售屋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及一切必要費用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於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應記得減除,以保障個人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吳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38


20.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拆遷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土地予建設公司取得土地價款以外之拆遷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有可能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某案件時,發現地主甲君於100年間將1筆土地出售給建設公司,因該筆土地堆放甚多雜物,所以建設公司補貼甲君遷移及拆除雜物之補償金150萬元。甲君在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補償金,導致被查獲後補稅又處罰。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規定,取得補償金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所領取之補償金,要特別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28039


21.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開始,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自傳銷公司取得之所得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將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2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惟超過者,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0


22.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因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如供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作住家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40


23.若領有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費,要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與地主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補償費,是否需要報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民眾承租耕地,由於地主終止租約,領有概括性補償費(佃農補償金),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依規定以補償費半數合併列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另外提醒民眾,其他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為每年5月份,若未依規定申報除了補稅亦會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 黃課長志寶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200


24.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母親於101年3月贈與其1棟透天厝,嗣於102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20萬元,今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是,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至於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課徵範圍之房屋,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筆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屬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減除。 該局以張先生案情舉例說明,假設102年度出售該房地之價格分別為土地800萬元、房屋400萬元,其母親101年贈與該房地時,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50萬元,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4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則張先生於今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售價4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250萬元-特銷稅4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25.個人因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與他人借貸關係而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個人因貸出款項收取之利息,自屬前揭規定之利息所得。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間借款給乙君10,000,000元,雙方並約定借貸期間及借款利率,甲君於計算借款期間應收取利息後,將本金扣除利息金額再匯款至乙君帳戶,嗣乙君於100年底償還甲君10,000,000元,而甲君漏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經國稅局查獲後,該筆所得除被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否則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還會被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231111 分機8039


26.不列入所得項目有那?
  1.各項招生入學考試→辦理入學考試相關酬勞及政府委辦考試試務工作費(命題、監考、閱卷、口試、審查)。
2.導師費。
3.獎學金→體育競賽、以成績評定之獎學金、學海飛颺獎學金、師培生獎學金。
4.主管加給。
5.差旅費(交通費、車馬費、膳食費)。
6.加班費(每月不超過46小時)。
7.國內進修補助費。
8.實習津貼、公費生津貼。


27.個人出售汽車,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故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其出售汽車之交易所得,免計入綜合所得稅。


28.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暑假時間請休假又回校課輔活動所支領的鐘點費,非屬加班費,仍應課所得稅。?
  臺南市某國中王老師來電詢問:本身係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暑假上班期間支領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應繳納所得稅,因加班費每月46小時以內免稅,暑假期間如果請休假仍到學校授課支領鐘點費是否算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教師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暑假期間也屬正常上班時間,因此,暑假上班時間支領的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依規定繳納所得稅。至於王老師於暑假時間請休假仍回到學校授課並領取鐘點費非屬加班費性質,當然也無免徵所得稅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29.個人匯兌利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投資理財產品推陳出新,民眾選擇多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利用外幣進行投資時,應注意如有匯兌利得,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主動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一併申報。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5月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350,385元,同年12月將美金連同利息收入全數結售,取得新台幣計10,300,000元,扣除利息收入後換算匯兌利益計290,000元,因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甲君已繳清稅款。 甲君外幣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匯兌利益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操作外幣利得,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38


30.出售未過戶土地之利益,非屬免稅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人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所得,而為土地登記請求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102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並要求乙君直接將土地過戶登記予丙君。因甲君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標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應以出售價格9,000萬元,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以1,000萬元作為其他所得,申報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因出售未過戶土地所獲取之利益,屬其他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嗣經查獲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32.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受贈的房屋,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針對此一問題詳予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的房屋如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所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當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其目的乃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父親甲君於98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君,甲君業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在案。嗣乙君於101年間以1,100萬餘元出售該房屋,惟乙君以父親取得該房屋之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房屋交易減除之成本,計算後屬財產交易損失,以致未併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申報時亦未檢附任何交易相關資料,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並依上開稅法規定,以父親甲君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9萬餘元作為乙君財產交易的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90萬餘元後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又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而未申報者,亦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 聯絡電話: 06-2223111 分機8038


33.經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仍應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所領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已被扣除健保補充保費,為何還須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6項所得或收入時,應按費率2%代為扣取補充保費,與所得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之所得款項中,依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的作業方式相似,都是給付時以所得總額代為扣取補充保費及所得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同一申報戶),如採列舉扣除,可全額列舉扣除,自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因此,若再將補充保費自利息或股利等所得總額減除,將造成重複扣除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於A銀行定期存款5,0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扣繳率10%,扣繳稅額10萬元;補充保費費率2%,補充保費2萬元;因此,A銀行給付甲君利息所得淨額為88萬元,但甲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列報利息所得總額100萬元,如採列舉扣除,可申報減除2萬元健保補充保費,另扣繳稅額10萬元則可自應納稅額減除。 國稅局特別呼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已經截止,但納稅義務人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如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或以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聯絡電話: 06-2298040


34.個人出售未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權,應課徵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其所持有投資公司股權,若該公司未發行股票,則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及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有價證券,不發生應課徵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問題,但是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陳稽核明惠 聯絡電話:2112174


35.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個人名下A屋提供予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營業使用,B屋則提供予配偶開設律師事務所,並未收取租金,是否免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則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陳先生將自有A屋供自己經營之公司使用,而公司屬法人,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又因供營業使用,縱使陳先生確實未收取任何租金,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至於B屋部分,係供陳先生配偶之律師事務所使用,而配偶非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則無須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再次提醒,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列報租賃收入,如經查得該房屋係供承租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使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補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36.個人出售專利權,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該局說明,楊先生在103年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如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明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1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 30%)。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37.個人出售預售屋或成屋有獲利者,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個人出售尚在建造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個人出售成屋有獲利者,房屋部分也應比照計算並申報,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收付款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另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徵,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38.依法可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相關證明損失之文據,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103年度出售嘉義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損失30萬元;同時另出售臺北市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因此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先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而剩餘未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20萬元則可在104至106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扣除,該分局同時提醒財產交易損失不得扣除財產交易所得以外之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劉課長玉霜 聯絡電話:05-2281566


39.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因此,王小姐將房屋借給哥哥作營業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但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轉8040


40.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41.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其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係屬財產交易,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出資額成本的認定,則以股東取得出資額所支付的價款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許君101年投資甲有限公司,取得出資額所支付的價款為100萬元,於103年轉讓出資額,成交價額為150萬元,則甲君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轉8040


42.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
   104年度及103年度,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將不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改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徵所得稅。


43.「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課稅上有何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44.發現被虛報薪資該如何處理?
   東山地區吳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接到國稅局寄來的綜合所得稅繳款書,發現被不認識的公司虛報薪資,該怎麼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明,發現被虛報薪資時,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明,例如這段期間在學、服役、或出國…等,向寄發稅單的國稅局提出檢舉。國稅局接獲檢舉後會展開調查,若查核結果判定確實被公司虛報,就會對虛報薪資費用的公司補稅處罰,同時註銷吳先生的薪資所得;若調查結果無法判定吳先生確實被虛報薪資,國稅局會通知吳先生直接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並將檢察署收件證影印本併同檢舉書狀副本送交國稅局列管,在司法機關判決未確定前,吳先生可以暫緩繳納稅款,等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處理。


45.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列報其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以該址設有營業稅籍,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其兄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由,申請復查,並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之兄長確於該址經營民宿,而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甲君將房屋無償提供予其兄長作經營民宿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予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46.?
  


47.?
  


    三.退職所得之問題: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參.免稅額:
  一.免稅額有那些?

免稅額 B
適用對象 內容 檢附文件 107年度
可扣金額
本人(納稅義務人)
配偶
  1. 夫妻中應由所得高者當納稅義務人。
   
  1. 每人$88.000
  2. 滿7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32.000
本人與配偶之
直系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等
 
  1. 年滿 60 歲者,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整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82,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
  3.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1.5倍。
  1. 年滿60歲直系尊親屬,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
本人與配偶之
直系.卑親屬
-子女
 
  1.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
  2. 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3. 滿20歲、無收入所得且沒有工作不能列為扶養親屬。
  1. 在學者: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 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0歲以下、
60歲以上
無謀生能力的
兄弟姊妹
  1.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2.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3.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4. 若其父母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就不能申報。
  1. 在學者: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 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醫師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其他親屬或家屬  
  1. 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2. 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3. 若其父母是享有免稅優惠的軍教人員,就不能申報。
  4. 大陸新娘可以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但是其他外籍新娘不能扶養國外的親屬。
  5. 已滿 20 歲或未滿 60 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論任何理由,均不淂列報扶養。
    但自101年起, 放寬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歧視限制。 稅捐機關實務上會先以「同戶籍」為扶養其他親屬的首要條件,若納稅人申報扶養非同戶籍的親屬,必須提出扶養證明,否則報稅時會被優先刪除免稅額申報,「就算是住隔壁也不行」。
  1. 受扶養人者的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者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健保繳費收據。
  2.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 非同一戶籍:扶養切結書或匯款證明。
  4. 無謀生能力者:殘障手冊、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免稅額常見之問題:
1.列報扶養親屬有那些?
05


2.列報扶養親屬是否要戶籍相同?
  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3.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條文 ?
  所得稅法第17條已於101年12月5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適用條件,修正後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按101年公布標準,每人每年可扣除8.2萬元免稅額。這項修法是為回應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 第694號解釋,針對財政部限制納稅人扶養其他親屬的年齡列報條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在屆滿1年時失效。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之立法目的,係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非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者具有血親關係或相同姓氏作為認列免稅額之基礎,是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仍應注意須符合以上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4.配偶死亡,又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免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之配偶於100年中因病過世,嗣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僅列報再婚配偶及1名子女合計3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隨即通知王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王君適用20%稅率並獲得1萬6千餘元之退稅款,王君感謝不已,直呼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關納稅人之撫養親屬或配偶,在一課稅年度中只要有生存及扶養事實,均得列報扣除全額之免稅額,您不可不知!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 06-2223111轉8038


5.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報綜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以後年度依法需合併申報,否則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君與其配偶於民國100年5月21日結婚,於101年申報100年綜合所得稅時,可先自行試算稅負,經比較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後年度則需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6.子女就讀中國學校 報稅可列免稅額 ?
   財政部賦稅署昨表示,由於教育部開放採認中國大專院校學歷,且大法官認定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學校不能列報免稅額的規定違憲,因此,財政部配合放寬規定,子女及兄弟姊妹去年進入「教育部認可的中國學校」(由原本41所增至2000多所)就讀,今年報稅時,可列報8.2萬元免稅額及2.5萬元教育學費扣除額(限子女)。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年滿20歲、在校就讀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國外、港澳及中國大專院校就讀,且具有正式學籍者,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扣除額。過去因我國不承認中國學歷,因此,就讀中國學校無法列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教育部於2010年9月開放中國學歷後,財政部配合開放就讀中國41所大學可列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但去年11月大法官釋憲後,財政部今年全面開放中國共2000多所大專院校均可列報。
根據規定,子女就讀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每人每年可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2.5萬元;且年滿20歲、在校就讀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2萬元。
賦稅署官員提醒,民眾若要列報就讀中國學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除了提供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同時應檢具中國海協會核發、通過台灣海基會驗證的公證書。


7.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電腦交查後,均會發現民眾列報扶養申報資料年度前已死亡之親屬,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99年9月過世父親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甲君對該局罰鍰之處分不服,復查主張發生申報錯誤係因幫人作保遭銀行查封與扣薪,發生經濟困難,精神恍惚而誤植,並非故意逃漏稅,請予撤銷或減輕罰鍰處分。經該局以甲君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行為雖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且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有過失仍要處罰,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8 彙總編號:10209-1803


8.受扶養者年度中滿20歲或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該分局提醒,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可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也應合併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佳宏 聯絡電話::2282233轉200


9.列報扶養親屬須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包括扶助與養育,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之免稅額,惟夫妻已辦理離婚者,則上開子女之免稅額,應協議由一方申報,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13歲女兒甲君,經該局查核發現吳君於101年10月與妻乙君離婚,約定甲君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乙君任之,且乙君亦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甲君在案,乃否准吳君列報甲君之免稅額。
該局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立法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是上開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當由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列報。而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物質上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為已盡扶養義務。本案例受扶養親屬甲君之之生活起居、身心之實質照護,乃至法律上之監護人責任,均由吳君之前妻乙君負擔;而吳君雖主張有給付甲君部分生活及教育費用有扶養事實,惟並無共同生活及實質照護之事實,僅為盡部分扶養義務而已。
國稅局籲請離婚夫妻雙方對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扶養事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10.夫妻離婚後子女免稅額未經協議,應由實際扶養者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子女免稅額,該局以其子女之監護權歸屬前妻乙君並由其列報扶養,乃否准認列甲君扶養子女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協議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乙君監護,惟子女之學雜費及生活費用均由其支付。該局以經查其子女確係與乙君同住,並受乙君扶養,系爭扶養子女之免稅額由乙君申報,並無不合,駁回其申請,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及教育費用,即謂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其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佐證。
該局提醒,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時,應先自行協議,以避免徵納雙方之異議紛爭,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11.?
  


肆.一般扣除額:
  一.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有那些?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C      
(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採用,不得同時並採)
107年度
可扣金額
1.單身
   申報
標準扣除額 不需任何文件 $120.000
2.夫妻
合併申報
標準扣除額 不需任何文件 $240.000
扣除額(列舉扣除額)C1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採用,不得同時並採 ) 107年度
可扣金額
1.
捐贈

1.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現金捐贈。
2.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於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等〉,不是捐贈。

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綜合所得
總額 20 %
為限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實物捐贈。 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對政府現金、實物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核實認列無
金額限制
對政府以土地之捐贈。 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政黨20 %為限
最高 20萬元
擬參選人
最高10萬元。
1.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
2.不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不得超過綜
合所得總額
50 %
2.
人身保險費
  1.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2. 被保險人和要保 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內。
  3.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4. 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並非「直系親屬」,即使申報為扶養親屬,其保險費也不能申報扣除。
  1. 保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2.   
  3. 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如勞保、健保等。
每人最高
24,000 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
  1.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2.          
  3. 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4.            
  5. 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
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列無
金額限制
4.
災害損失
  1.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2.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 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
  3.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4.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
(公文)
核實認列無
金額限制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 每戶以 1 屋為限,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去年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
  3.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4. 先減除當年度列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再以餘額申報
支付房貸利息的單據正本 每戶最高
30萬元
6.
房屋租金支出
  1.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
  2. 已申報上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租金支出。
  3. 子女若在「國內」就學,並住宿在校或在外租屋,宿舍費或房
  4. 租也可以申報房租支出扣除額,但宿舍費如果已經列報在教育 學費扣除額之內,就不能再申報房租支出了。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
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
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每戶最高
12萬元


二.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常見之問題:


1.一次繳清中斷期間積欠之全民健保費,應如何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所以若於99年度繳納96至99年期間之健保費,可於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列舉扣除。


2.到國外遊學,繳交國外大學或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所以小孩利用寒、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是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3.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得適用列舉扣除之條件?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規定。故納稅義務人因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如有部分未獲給付,健保局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依財政部89年4月27日台財稅第0890453133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依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之證明暨加蓋健保局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報扣除。


4.個人因牙病所為之植牙治療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5.微整型醫療費用單據算「醫藥費」嗎?

  醫療科技進步,再加上國人愈來愈重視生活品質,連帶也使得台灣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節節上升!尤其最近很夯的微整型美容,雖然在醫院或診所進行的有些確實是屬於醫療行為,但多數項目卻是基於個人的愛美、保健或身體調養等的醫療行為,這部分在醫療費用上是不予給付,而且這些項目的共通點就是健保不給付而由民眾自費且金額龐大,這就無法列舉扣除。
醫療費單據可否列舉扣除:

02



6.因母親中風長期居住在私立護理之家,其醫藥費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療行為之養護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醫藥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只要條件符合,即可申報此項扣除額。


7.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莊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陳君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否准認列。莊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經查莊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000元,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 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23111轉8098


8.每筆捐贈都可以扣除呢 ?
  03
非現金捐贈將在最低稅負中加計所得,若金額超過六百萬將有最低稅負課稅之疑慮


9.個人對學校家長會捐款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
  女兒剛就讀公立國小一年級,其擔任學校家長委員,並捐款給該校家長會,請問該筆捐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是否有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楊先生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該局呼籲,現正適逢開學季節,個人如欲對學校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並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彙總編號:10209-1802


10.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過年期間,其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事,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11.要保人未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1筆人壽保險費5,821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雖為甲君,惟要保人為甲君父親,且甲君未將其父親列入同戶申報,乃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費用始得互為加減,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需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其保險費始得扣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8


12.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
  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的額度為2萬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以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所得稅的民眾,去年繳納的人身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保險費,今年報稅時都可以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000元為限,惟有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在以人身保險費申請列舉扣除的部份,要留意5大注意事項,包括非直系親屬無法列入、非撫養親屬無法列入、要保人與被保人需為同一申報戶、政府未核准保單無法列入、非人身保險費無法列入。
除配偶、子女、父母外,納稅義務人就算幫其他親屬購買保險,如手足、侄輩等,因為非屬直系親屬所以無法將其保險費列入扣除額。
此外,即使是直系血親,但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就算父母仍在幫忙支付保費,也不能列舉扣除,但子女可在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同時,要保人與被保人需為同一申報戶,例如王小姐為父親買了保險,但父親和張小姐若非同一申報戶,則張小姐將無法列舉扣除父親的保費。


13.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務必記得須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喔?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02)年有購買房屋供自住,其購屋借款利息能否自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必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第2款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地址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納稅義務人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額300,000元為限。
該分局呼籲納稅人,辦妥戶籍登記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重要要件之一,不要將全戶戶籍都遷出,以免事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志寶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14.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60


15.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可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改適用列舉扣除,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28099 彙總編號:10207-1802


15.列報租金扣除額之民眾,應注意是否符合規定?
   嘉義市林先生詢問,兒子在臺北讀大學,在臺北租房子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如林先生所詢情況符合上開規定時,可於申報時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影本及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但納稅義務人子女如有在國外求學租屋,即使確為自住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亦不得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籲請民眾,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28099


16.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僅限國內租屋,境外之租金支出不能申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規定,得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者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陳先生的小孩到國外留學,租屋地點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之租金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17.所有寺廟開立的收據都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前述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以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收到寺廟所開立收據,如係經政府立案的合法宗教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才可以申報扣除,至於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屬於有對價關係的給付,則不能列報捐贈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18.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才能列報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丙、丁兩兄弟,丁幫母親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母親由丙申報扶養,雖然保險費由丁支付,但丁(要保人)和母親(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所以丁不能列報扣除母親的保險費支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19.受扶養子女的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張先生申報扶養在學女兒,女兒屬直系親屬,其房屋租金支出可以列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20.每一申報戶選舉捐贈列舉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有上限?
  四年一度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競選活動正展開,民眾對於擬參選人的捐贈金額可以在不超過法令規定的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為限。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乙夫妻與尚在就學中之已成年子女丙合併一戶申報綜合所得稅,若104年度合計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甲夫於本(104)年度捐贈國民黨總統參選人10萬元,乙妻捐贈民進黨總統參選人10萬元,丙女捐贈立法委員參選人A君5萬元,本例甲君全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究竟可申報多少捐贈金額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出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又同法第19條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故本例甲夫可列舉扣除10萬元,乙妻可列舉扣除10萬元,雖然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的20%為40萬元,但受限於同一申報戶列舉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之規定,丙女捐贈無法再列舉扣除,因其全戶可申報之捐贈扣除額已達最高限額2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列報選舉捐贈扣除額要檢具收據辦理申報,以利國稅局核認。又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即104年5月20日至105年1月15日止)。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投票日前1日止(即104年4月1日至105年1月15日止)。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21.養護中心屬醫療行為有單獨開立收據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新營王小姐來電詢問:因父親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且家中無人可全天候照顧,選擇入住護理之家,支付的養護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王小姐如申報扶養父親,所支付的養護費用中,若為一般月費部分(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非屬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列舉扣除;若為醫療行為之收費,如養護機構有單獨開立收據並出具醫師診斷證明書,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國稅局提醒民眾,列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22.路樹壓壞車輛,可報備個人災害損失?
   嘉義縣鄭先生問,去年8月底買入一輛全新的自用小客車,日前因蘇迪勒颱風來襲車子被倒塌的路樹壓壞,修理要花一大筆費用,所以考慮忍痛賣給二手車商,請問可以申報災害損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自用小客車因蘇迪勒颱風所造成的損害,如果經修復使用者,以修理費核實認定災害損失;但如出售受損車輛,可參照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定5年使用年限,依平均法提列折舊,計算該車之剩餘成本,以車輛售價小於剩餘成本的差額列報災害損失。
該分局舉例說明,鄭先生自用小客車90萬元買入、60萬元賣出,使用1年。車輛殘值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1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據,計算方式為(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值,即(買價90萬元/5+1)=15萬元為殘值,該車使用1年提列折舊為15萬元〔(實際成本90萬元-15萬元殘值)/5〕,是1年後出售該車時成本為90萬元-15萬元=75萬元,鄭先生以60萬元賣出,故出售該車成本75萬元-賣出價格60萬元=損失15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23.?
  


伍.特別扣除額
  一.特別扣除額有那些?
特別扣除額 D
扣除項目 內容 檢附文件 107年度
可扣金額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
  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 200000元
2.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1.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2. 財產交易損失,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得於以後3年度扣除。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 不超過當年財產交易所得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含分離課稅項目)、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每戶最高27萬元
4.
殘障特別扣除額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
1.殘障手冊
2.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每人200000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 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民眾若要列報就讀中國學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除了提供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同時應檢具中國海協會核發、通過台灣海基會驗證的公證書)。
  2. 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不得扣除。
  3. 子女就讀大學若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還要將教育學費減除補助或獎學金後,再以餘額申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每人最多可扣除 2.5 萬元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 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能適用:
  3.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4.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
  每人最多可扣除 120.000 萬元


二.特別扣除額常見之問題:
1. ?
  


2.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立法院日前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經總統公布,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可在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受惠。但上述扣除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能適用: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在101年時已滿5歲,若甲君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2%,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在102年5月申報時,還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000元。


3.子女於國外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子女在國外就讀研究所,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但須注意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謂教育學費係指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所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符合前開規定之學校,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5,000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惟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依法繳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是權利」,呼籲民眾多加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4.扶養就讀大學的孫子,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適用於納稅義務人的子女,陳先生扶養的孫子雖然已就讀大學,不過,仍然無法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再度呼籲要注意這項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06)2223111-8058


5.家戶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5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 經減除該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所以郭先生今年5月申報103年度撫養該2位子女,均無上述之情事,可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0,000元(每人25,000*2)。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200


6.?
  


三.其他之問題:
1.欠稅未繳遭限制出境 出國旅遊計畫泡湯?
   國稅局臺南分局日前接獲民眾陳情,主張因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已經超過5年,今年暑假想帶孩子出國,為什麼還是不能出境?  
國稅局說明:王君在97年5月因為欠繳綜合所得稅110萬元,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直到今年8月仍然沒有繳清欠稅。雖然國稅局主動於今年5月限制出境屆滿5年時函報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但王君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仍然拒繳,因此遭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限制住居,以致仍然無法出境。國稅局建議王君趕緊到執行分署繳清欠稅,以即時解除出境限制,就能順利成行。  
新聞稿聯絡人:陳稽核 聯絡電話:(06)2112174
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已在截止,仍有不少民眾尚未辦理申報。該局考量今(103)年是第1年施行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為避免民眾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而忘了申報,預訂7月4日寄送輔導函提醒「未查詢所得且尚未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補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逾期申報案件,除了有接到稅額試算通知書且採用該試算回復確認案件外,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只要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之前補辦申報者,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特別將補報方式彙整說明如附表: 國稅局呼籲應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的民眾,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鄭簡任稽核兼代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7


陸.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速算公式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與級距
級距(單位:元) 稅率
                0-----   540.000 5%
    540.001-----1.210.000 12%
 1.210.001-----2.420.000 20%
 2.420.001------4.530.000 30%
 4.530.001以上 40%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106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
1 0~540,000     ×  5%  – 0
2 540,001~1,210,000  × 12% – 37,800
3 1,210,001~2,420,000 × 20% – 134,600
4 2,420,001~4,530,000 × 30% – 376,600
5 4,530,001~  10,310,001  × 40% – 829,600
   


陸-A.  96至107年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98至107年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元
年度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 單身者 有配偶者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註1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註2 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註3)特別扣除額(註3)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98 82,000 123,000 76,000 152,000 104,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04,000
99 82,000 123,000 76,000 152,000 104,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04,000
100 82,000 123,000 76,000 152,000 104,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04,000
101 82,000 123,000 76,000 152,000 104,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04,000
102 85,000 127,500 79,000 158,000 108,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08,000
103 85,000 127,500 79,000 158,000 108,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08,000
104 85,000 127,500 90,000 180,000 128,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28,000
105 85,000 127,500 90,000 180,000 128,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28,000
106 88,000 132,000 90,000 180,000 128,000 27萬 每人25,000 每人128,000
107 88,000 132,000 120,000 240,000 200,000 27萬 每人120,000 每人200,000
註:
1.有薪資所得者,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薪資特別扣除額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可扣除額全年合計未超過27萬元者,可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3.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


柒.綜合所得稅依據法規或辦法?
1.稅捐稽徵法。
2.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3.所得稅法。
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5.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6.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因資料過長,請轉入綜合所得稅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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