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壹.老人福利機構
|
1.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 (1).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 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 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
2.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
3.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
|
|
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照機構)?
|
1.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實施後,提供預期或已達身心失能六個月以上者長期照顧服務,特定服務項目須由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簡稱長照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簡稱長照人員)提供。 |
2.依長服法規定之機構類型及服務提供方式包含: (1).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 (2).居家式長照機構 (3).社區式長照機構 |
|
|
參.長照機構依提供方式與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
1.居家式服務類:到宅提供服務。 |
2.社區式服務類: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 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機構住宿服務類。 |
3.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4.綜合式服務類:提供上開兩種以上服務之長照機構。 |
|
|
|
肆.長照服務機構設立流程
|
1.確認設立「居家式」、「社區式」或「住宿式」的機構類別。 |
2.閱讀相關法規規範,了解設立的流程、條件及規範。 |
3.準備相關書表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4. |
5. |
6. |
7. |
|
|
|
伍.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
居家式服務類 |
一、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 (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理師或護士: (一)護理師: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士: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 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三年以上長照 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 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 相關工作經驗。 六、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 |
社區式服務類 |
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應具備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應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 |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
一、具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 醫務管理、長期照顧、老人照顧或教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 畢業: 具三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 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領有照 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五年以上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
綜合式服務類 |
一、合併提供居家式服務類及社區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 依第 四條規定。 二、合併提供服務內容包括機構住宿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 依 前條規定。 |
|
|
|
陸.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
|
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
|
|
柒.長期機構建築使用類別與使用項目舉例
|
F1 |
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之長期照護機構。 |
H1 |
1.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之長期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4.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 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或分間牆或室內 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H2 |
1.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且樓梯 寬度1.2m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3.農舍(包括民宿)。 |
|
|
|
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
|
|
|
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
|
|
|
|
拾.長照服務機構相關法規
|
|
|
拾壹.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成立常見問題?
|
|
免責聲明 |
1.本網站所提供之資料、法規、看法、其他資訊,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或同業現行經驗與本網站 看法。 2.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或不一樣看法 ,本網站並無義務通知 上述之改變。
3.本網站所有資料僅供參考,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網站資訊為由,向本網站主張任何權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