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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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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 (1).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 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 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
2.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
3.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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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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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實施後,提供預期或已達身心失能六個月以上者長期照顧服務,特定服務項目須由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簡稱長照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簡稱長照人員)提供。 |
2.依長服法規定之機構類型及服務提供方式包含: (1).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 (2).居家式長照機構 (3).社區式長照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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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長照機構依提供方式與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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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式服務類:到宅提供服務。 |
2.社區式服務類: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 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機構住宿服務類。 |
3.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4.綜合式服務類:提供上開兩種以上服務之長照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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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長照服務機構設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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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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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服務類 |
一、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 (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理師或護士: (一)護理師: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士: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 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三年以上長照 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 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 相關工作經驗。 六、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 |
社區式服務類 |
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應具備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應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 |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
一、具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 醫務管理、長期照顧、老人照顧或教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 畢業: 具三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 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領有照 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五年以上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
綜合式服務類 |
一、合併提供居家式服務類及社區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 依第 四條規定。 二、合併提供服務內容包括機構住宿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 依 前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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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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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籌備許可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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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項目 |
內容 |
1 |
籌設計畫書 |
機構名稱.地址 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 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項目.服務規模 設立進度 服務品質管理 經費需求 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 當收費基準
服務契約 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3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組織架構 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 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
2 |
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檢附 |
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
3 |
機構負責人 |
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 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近3個月) |
4 |
業務負責人 |
具備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資格之一佐證文件, 例如在職或服務證明(公立機構免附) 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9條第1項 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近3個月) |
5 |
建築物圖示 |
位置圖 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 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請註記日常活動空間面積(平方公尺)及計算公式) |
6 |
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尚無建物者免附) 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經公證之使用同意書 (建物屬申請人所有者免檢附) 災害潛勢區評估 (土壤液化、淹水、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等高潛勢範圍) |
7 |
建築物相關文件 (尚無建物者免附) |
原使用執照影本(歷次變更使照加註表) 原竣工圖說(需蓋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圖章及標示籌設位置) 本次規劃平面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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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設立許可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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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項目 |
內容 |
1 |
建築物圖示 |
位置圖 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 標示用途說明 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
2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
3 |
建築物竣工圖 |
建築物竣工圖 |
4 |
消防相關資料 |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書函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及竣工圖說 (註:請務必確認現場消防安全設備維持堪用狀態。) |
5 |
土地及建物使用 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尚無建物者免附) 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經公證之使用同意書 (建物屬申請人所有者免檢附) 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 |
6 |
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 |
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 |
7 |
機構負責人 |
身分證明文件 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近3個月) |
8 |
業務負責人 |
身分證明及資歷證明文件 具備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資格之一佐證文件, 例如在職或服務證明(公立機構免附) 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9條第1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近3個月) |
9 |
工作人員 |
名冊 證照(含長照人員認證證明)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施、設備之項目 |
設施、設備之項目 |
11 |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
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規定最低投保金額如下(場所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2)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3)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
12 |
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 |
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申請人自主檢視應檢附之書件 |
13 |
飲用水檢測報告 |
機構飲用水樣品檢測報告(3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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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長期機構建築使用類別與使用項目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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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之長期照護機構。 |
H1 |
1.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 之長期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4.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 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或分間牆或室內 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
H2 |
1.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且樓梯 寬度1.2m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3.農舍(包括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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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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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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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長照服務機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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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成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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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長期照顧服務項目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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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顧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交通接送、專業服務、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喘息服務、營養餐飲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銜接出院準備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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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長照服務請領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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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喘息服務、營養餐飲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1.65 歲以上老人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55-64 歲原住民 4.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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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何謂是「居家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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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床上擦澡或洗澡、如廁或更換尿布、翻身拍背、加熱飯菜或備餐、餵食或灌食、 陪同外出、陪同就醫.家務協助(針對失能者主要居家生活空間之清理,非大掃除)、 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協助依照藥袋指示將藥物置入藥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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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何謂「喘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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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家庭照顧者,讓照顧者獲得短暫的休息時間,紓解照顧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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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申請送餐服務有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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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居住於本市符合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資格者免部分負擔、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為10%,且無聘請外籍看護工,並經照顧服務管理專員評估失能等級2-8級,以無法外出至社區據點、巷弄站共餐及無特殊餐食需求者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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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使用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付錢嗎?怎麼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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