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












壹.遺產稅之內容。
貳.遺產稅之問題。
                遺產稅

        壹.遺產稅之內容。
項目 內容
課徵
對象
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 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

納稅
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何時
辦理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2.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的,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

何地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國籍,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3.經常居住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月內申報。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
申報需準
備的文件
1.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乙份。
3.每一位繼承人戶籍資料 (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3擇1)乙份。
4.繼承人有大陸地區人民時,應附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還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國稅局核認。
5.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6.繼承系統表乙份。
7.遺囑執行人申報應檢附遺囑
8.遺產管理人申報應檢附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9.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債權人身分證明與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之文件
10.需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11.繼承人係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委託國內人士代為申報,應檢附僑居地我國使
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繼承人親自回國辦理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謄本辦理申報。
12.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土地公告現值證明,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13.房屋遺產,要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14.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15.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
16.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前1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17.信託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18.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19.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清償之證明文件
20.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應檢附相關稅捐之繳款書影本
21.申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
22.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註明編定日期)。
23.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24.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單位及已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應檢附受贈人受贈同意書。 如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受贈單位受贈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近一年免納所得稅之證明文件及經業務主管機關證明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
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
   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5.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6.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
不計入
遺產總額
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捐贈財團法人(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 並經登記。但是繼承人將這些圖書、物品轉讓的時候,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5.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
7.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
8.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但是解除禁止採伐後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9.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10.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11.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已經辦理登記或確實有證明的部分。
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進遺產總額。
13.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的部分。
14.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遺產價值
之計算
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
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1.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
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3.上市或上櫃股票--依照死亡日的收盤價計算。
4.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股票--以被繼承人死亡日這家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
5.地上權的設定--a:沒有訂年限,是以1年地租額的7倍計算遺產價值
                                b:
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各款規定計算遺
                                   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
                                   息4%計算遺產價值。
6.生前購買的土地,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公告土地現值
7.生前出售土地,所有權尚未登記給對方--公告土地現值
8.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來計算。
9.公同共有物--依照這項共有物屬於被繼承人應該有的權利比例,計算價值
遺產
免稅額
1.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779萬元,如果他的身分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
   以扣除1,558萬元(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2.自98年1月23日生效,遺產稅免稅額從779萬元調高至1200萬元
遺產
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2.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45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例如老張死亡留有1個18 歲的兒子,那麼他相差年滿20歲還有2個年數,所以他的扣除額是135萬元。
3.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例如某甲死亡遺有2位子女,這2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 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90萬元為扣除額。
4. 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的,則不可扣除111萬元。
5.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 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的, 可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6.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祖父母(年滿60歲以上或未滿60歲因沒有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受扶養祖父母,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7. 障礙扣除額,每人可以加扣557萬元(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所規定的病人。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 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8.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111萬元不須要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 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9.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 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 繼承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10.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自遺產稅額中扣除(檢附相關文件),例如:被繼 承人死亡年度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房屋稅 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1.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12.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公告確定徵收的工程受益費,不論是在死亡前或死亡後開徵,只 要是還沒有繳納的部分,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13.剩餘財產請求權之扣除,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 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 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 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 產之扣除額。
應納稅額計算 1.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
   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
2.自98年1月23日生效,稅率從以前的累進稅率改成單一稅率10%。
扣抵應納
遺產稅額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審核調查屬實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遺產稅繳
納及證明
書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