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計算最低稅負? |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第1項規定,下列營利事業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 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5)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6)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7)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8) 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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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之後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10萬股係出售101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2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享有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應備妥完整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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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部份 |
3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1).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3).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
3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單位? |
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
33.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AJ+AL金額)。
(二)海外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
34.基本稅額之計算 ?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 |
35.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 |
一般所得稅額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
36.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
37.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 |
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上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
38.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計算所得額? |
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如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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