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項目常見之問題: |
1.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2.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規定應將該補償之半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法仍須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所得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國稅局查獲一起案例,張先生於一私有耕地承租耕作已久,因土地所有權人欲將該土地出售予某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為合法取得該筆土地,遂支付張先生高額佃農補償金,張先生因誤認該筆所得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故未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案遭國稅局查獲,除補本稅外,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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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汪君所有坐落臺北縣三重市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因土地所有權出售,同意遷讓房屋而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收入計350萬元,汪君未列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稅額70萬餘元,並處1倍罰鍰70萬餘元。 |
4.買地未過戶 轉手獲利需繳綜所稅? |
土地買賣時,如果沒有完成過戶者,將不適用土地交易免所得稅,一旦未過戶轉手的話,反而需要併入個人綜所稅繳納。
南區國稅局最近針對一些個案進行查核時,發現某甲在98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又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規定甲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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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替代役男的薪額、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需依法報稅 ? |
替代役男屬於軍人的一種,因此,包括替代役、國防役役男的薪額、專業加給、年終獎金等,均需依法報稅,但主副食費、住宿津貼等,則免納所得稅。 |
6.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
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屬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未收取租金,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因此王先生若將房屋借給親屬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該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王先生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核課其租賃所得,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
7.個人出售預售屋或成屋有獲利者,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又說,個人出售尚在建造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另個人出售成屋有獲利者,房屋部分也應比照計算並申報,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相關收付款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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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得購屋違約金收入屬其他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而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10月與乙君簽訂臺南市某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售價80,000,000元,嗣雙方於98年6月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乙君依約定除返還甲君原已給付之價金外,另賠償甲君違約金8,000,000元,該局乃據以核定甲君98年度有違約金之其他所得8,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仍屬意解約之原房地,遂於98年11月再以總價125,000,000元向第三人丙君購買,而同一系爭房地前後兩次交易差價達45,000,000元,縱有取得違約金8,000,000元,惟亦增加37,000,000元購屋成本,並未有所得,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甲君雖先後於96年及98年間就同一系爭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惟分屬不同法律行為,本應依規定個別計算所得或損失。其第1次所簽訂買賣契約,既因出賣人違約而受有給付8,000,000元,其所得即已實現,該局據以核定其取有其他所得8,000,000元,自無不合。至第2次購買總價雖較前次增加45,000,000元,僅得作為將來出售系爭房地之原始成本,尚難與前次買賣契約合併計算所得或損失,甲君顯有誤解。是該局籲請有類似個案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揭規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
9.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
將租金債權讓與他人,已非收取租金之人,為何仍被課以租賃所得並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是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尚難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為由,得以任意操縱或安排所得人為何,否則將有失公允。 該局進一步說明,給付租金之承租人(扣繳義務人)如接獲出租人通知將租金支付予第三人受領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籲請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之出租人,注意前揭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
10.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
本人是保險業務員,所取得的報酬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表示:取自公司給付報酬,如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其內容專為某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訓練、輔導及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且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另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
11.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資遣費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
依規定,個人領取「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資遣費」都屬於退職所得,其金額要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才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1).一次全部領取:
稅額的計算方式是分三段,該退職所得若是:
A.少於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時,該所得不需納入綜合所得計算;
B.超過16.1萬元乘以年資、未達32.2萬元乘以年資的部分,半數視為所得額;
C.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則全數納入所得額。
舉例說明:若以甲、乙、丙3人年資都是十年,離職領取金額多少各有不同稅負
a、某甲領取100萬退職金,因為小於161萬(16.1萬乘以年資10年),全額免稅,所以某甲退職所領的100萬不用申報所得。
b、某乙領取2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的39萬是半額免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19.5萬。
c、某丙領取400萬退職金,其中161萬免稅,超過161萬到322萬的部份半額免稅,(322萬-161萬=161萬÷2=80.5萬),超過322萬的部份78萬全額繳稅,所以今年要申報所得(80.5萬+78萬=158.5萬)。
年資的計算方式是,在該公司服務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超過六個月以一年計。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69.7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
若某人退休時每月領6萬,則全年領取72萬,72萬減去69.7萬,只有2.3萬要申報所得,所以高薪者選擇分期領取退休金,享有的節稅空間較大。
按勞基法規定,公司在資遣員工時應多發一個月薪資當作預告工資,同樣屬於資遣費的一部分適用定額免稅,若有公司不慎將其列入薪資所得,可要求其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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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失業給付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嗎? |
失業民眾向勞保局或縣市政府請領的「失業給付金、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等所得,此類政府所發放的失業給付等補助,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以免繳所得稅。 |
13.投資黃金商品要課稅? |
依黃金投資工具不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1). 黃金存摺、黃金撲滿: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如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 實體黃金(如金飾條塊):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3). 黃金基金: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4). 黃金期貨: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的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核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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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人出租土地、房屋,應併入收取租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出租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為租賃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以為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可免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即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因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所以財產出租人如係個人,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以租金之收取年度為其所得年度。
舉例來說:101年12月之租金12,000元,在102年1月收到,即屬102年度之租金收入,應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每年均會蒐集財產出租之課稅資料,例如法院公證之租賃或承租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等資料,經交查核對後,常發現出租人申報之租金收入有短報或漏報的情形發生。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納稅義務人出租土地、房屋等財產予營利事業時,往往會收到營利事業所開立之租金扣繳憑單可據以報稅,較不易發生漏報租金收入情事;但是,出租予個人時,因為不會收到扣繳憑單而常會忘記申報。該局特別提醒出租人,財產出租予個人或營利事業收取租金時,務必要申報租賃所得,切勿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彙總編號:10209-1801 |
15.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受罰。 該局指出,依現行「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㈠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㈡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而海外所得非屬前開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故納稅義務人有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獲利……等),務請依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嗣該局查獲其漏報本人與配偶出售渠等購買A期貨公司投資海外期貨之財產交易所得9,559,736元及購買B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所得924,623元,致短漏所得稅額1,022,318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籲請有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已自99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姜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97 彙總編號:10208-1804 |
16.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
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填寫人工申報書,向納稅義務人原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
如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始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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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人之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為之贈與為限,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課徵贈與稅的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臺東分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各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 營所遺贈稅課 陳慶隆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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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
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轉8018 彙總編號:102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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