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說明: |
營利 事業 |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
課徵 範圍 |
-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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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 |
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 |
稅率與 稅額 |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7% 。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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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問題: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之規定。 |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那些?適用對象為何? |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以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將申報資料登錄,以磁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等3種方式辦理申報,但下列申報案件不適用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清算申報案件。
3.決算申報案件。
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5.其他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之申報案件(如金融業等)。
6.逾期申報案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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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 |
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如何自行繳納應補稅款? |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妥結算申報書表,並檢齊暫繳繳款書收據,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自辦理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向申報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公司向其申報時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自行補繳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採用網路申報者)及支票等方式繳稅。以支票繳稅者,應開立5月31日前到期且在支票正面受款人處填註「限繳稅款」,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應背書再至各代理公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76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財政部91.11.5台財稅字第0910456798號令)
(94年4月財政部賦稅署編印之稅款經收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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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以上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40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
(財政部56.9.29.台財稅第969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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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可否申請延期申報? |
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另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23條、第74條、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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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選擇適用之申報書:
1.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2.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2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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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上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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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1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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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81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81.3.23.台財稅第8012548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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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 ( 政黨自 95 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是下列 5 種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社區發展協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及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9 條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及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及當年度收入總額均未達新臺幣 1 億元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 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 8 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26 條、第 71 條之 1 、第 73 條)
(財政部 84.9.8 台財稅第 841644931 號函)
(財政部 85.5.29 台財稅第 851906576 號函)
(財政部 86.3.19 台財稅第 861886141 號函)
(財政部 86.3.19 台財稅第 861887715 號函)
(財政部 87.3.16 台財稅第 871934711 號函)
(財政部 87.7.17 台財稅第 871955018 號函)
(財政部 90.3.27 台財稅第 0900451555 號函)
(財政部 91.6.13 台財稅字第 0910453648 號令)
(財政部 98.2.5 台財稅第 0980000747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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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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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 |
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7% 。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部分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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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 400 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捐稽徵機關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未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70 餘萬元。本案該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附表:各項費用或損失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
項目 |
法令依據 |
法令規定 |
申報期限 |
1 . 廣告費 |
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1 款第 3 目 |
參加義賣、特賣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 |
事前報備。 |
2 . 商品盤損 |
查核準則第 101 條第 2 款 |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報備。 |
3 . 災害損失 |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 1
2. 查核準則第 102 條 |
1. 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 30 日內報備。 |
2. 如未依上述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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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固定資產報廢 |
1. 所得稅法第 57 條
2. 查核準則第 95 條 第 10 款 |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
事前報備。 |
5. 商品報廢 |
查核準則第 101 條之 1 |
1.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
事前報備, 並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報備。 |
2. 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
3. 依上述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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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營利事業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需加徵滯報金又無法享優惠?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每年5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於接獲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者,一律視為所得稅法第108條所定之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該滯報金係屬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所定申報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是營利事業雖已補報,仍應另加徵 10﹪滯報金。惟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公司會計人員疏忽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雖於101年6月3日以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並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惟因逾期申報未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條件,國稅局乃調帳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400萬元,除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外另需加徵滯報金3萬元(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x 10% 已超過上限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及會簽案件欲適用盈虧互抵者,均需以如期申報為前提,目前正值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2年5月31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處罰,且喪失原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或盈虧互抵之權益。 |
15.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是否會因公司解散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
甲君來電詢問,某公司解散進行清算並選任其擔任清算人,由於該公司解散前因滯欠稅款,經稽徵機關限制負責人乙君出境,其是否聲報就任清算人後即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經限制出境後如有變更負責人,應以變更後之負責 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倘公司解散進入清算,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擔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且無須再就相同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至公司解散進入 清算後始限制出境者,則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如為法院選派或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法人人格仍然存續,清算人於辦理清算業務時,應將公司稅捐繳納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如違反規定,清算人就未繳清之稅捐應依法負繳納義務,籲請清算人宜恪盡責任依法清償稅捐。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楊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62 |
16.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之限制? |
萬巒吳小姐詢問:公司以普通收據列報費用是否有金額限制?
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應注意上揭規定以免遭超限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李小姐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105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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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收入。 |
20.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那些? |
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指下列各項所得:
1.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2.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3.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4.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5.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6.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7. 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8.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9.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10.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11.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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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疏誤漏報之收入項目有那些?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容易漏報之收入項目列舉如下:
1. 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2. 漏報出售土地以外之財產所發生之增益、下腳變現收入或保險賠償收入。
3. 已實際發生之兌換盈益,誤認仍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轉列現金,而漏未列報當年度收益。
4. 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5. 提列各種損費類準備,其累積數已超過法定標準,未依規定將其超額部分轉列收入。但自79年度起,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如超過各該年度依修正後同法條規定得列的數額,超過部分仍得保留於帳上,免轉列收入,但是,如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儘先自該保留備抵呆帳項下沖銷。
6. 預收款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等應轉列收入而未轉列。
7. 服務業(如餐廳)所收取之小費漏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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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否列入收入課稅? |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所取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果未取得原始憑證或憑證的影本,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代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且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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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 |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紀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如未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至於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係規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之處理規定。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至於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20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財政部67.7.3.台財稅第342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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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營利事業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部分,應如何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 |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列帳及辦理結清算申報:
1. 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2. 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3.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在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4. 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的價格作為銷售額時,在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5.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在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
(所得稅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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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外銷收入應於何時入帳? |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外銷貨物收入,應於權責發生時依法列帳,即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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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為營利事業時,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
營利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面3個項目:
1. 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之銷售利潤。
2. 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3. 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申報為「佣金收入」。
是以,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 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係按各該業分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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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日期如何認定?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述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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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如何計算?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可以採用下面3種方法計算:
1. 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2. 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3. 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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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時,損益應如何計算? |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的工程時,其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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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是否可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
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1. 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 買方支付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
4. 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 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營利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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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營利事業承包1年期以上之工程,其工程損益應如何計算?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面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1.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又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全部完工法計算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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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公司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
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記得列報為收入,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的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
3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補助,如何認列補助款收入? |
其接受政府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該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17%之所得稅後,將減少當年度購置資產之資金,抵銷政府美意,對企業資金之調度產生影響,是否可以分年認列補助款收入?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款項,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補助款如全部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對企業資金調度確會產生影響,與政府獎勵企業投資之目的有違, 故有放寬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專案補助款之認列規定,其認列收入之時點,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所購建之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仍得依規定提列折舊,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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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業務,不論採淨、總額列帳,關係所得額應依法誠實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資料 |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型態,不論採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或採進銷貨處理,應依法誠實入帳並保存相關交易、外匯收付款、提單、佣金等帳證及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買貨物,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國內營利事業與國外公司及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其帳載方式得採進銷貨處理;另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前揭貿易型態,營利事業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三角貿易交易型態,不論採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或採進銷貨處理,其相關交易資料應完整保存,俾供稽徵機關查核,避免因未能舉證事實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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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營利事業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 |
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是否已經收付現金,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有1筆99年底的外銷貨物收入500餘萬元未列報為99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提出說明該筆外銷雖然是在99年底報關,但雙方交易約定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該筆貨物在100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因此99年度尚未完成交易,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100年度,該公司已列報在100年度的營業收入。 國稅局查證結果,該筆交易的報關日為99年12月30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99年度,乃予以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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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
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及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5978211分機100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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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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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製造業製品原料耗用數量認定之標準如何規定? |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說明:
1.製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表並記載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根據有關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2.製造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表並記載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了能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外,不予認定。
以上所說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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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營利事業存貨價值的計算採用何種方式?有無報備之規定? |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的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成本之計算方法,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採用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為簡政便民考量,已刪除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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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那些事項? |
營利事業申報期初存貨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2.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由稽徵機關核定。
3.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6條、第47條、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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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如何列帳? |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的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如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的稅捐者,如果是在原料進口的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果補繳年度和進口日期不在同一年度,除了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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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營利事業如無進貨及進料憑證,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
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應取得原始憑證以憑認列,所稱原始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係指統一發票或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如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按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實際進貨金額核定其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並應依法究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第45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財政部84.8.9台財稅第8416406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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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營利事業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如何計算? |
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以及因取得並為了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上述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送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第42條、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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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製造業製品原料之耗用應符合那些要件,始准依帳證記錄核實認定? |
製造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准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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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企業舉債投資所衍生利息,不得自應稅所得中列報費用支出減除 |
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常以舉債方式投資國內其他企業,據以收取投資收益,其借款投資所衍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而應轉列為該舉債投資之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又查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公司如以舉債方式從事長期投資,所衍生之利息支出不得由其他應稅之收入項下減除,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作為長期投資之成本支出,以正確計算未來之投資所得。因投資收益自87年施行兩稅合一後,既已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若免稅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可歸由應稅收入項目吸收減除,將無異給予營利事業雙重之優惠。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僅有租金收入乙項,卻列報巨額利息支出及長期投資,經請公司提示借款利息資金流程之相關證明文據,惟該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利息確屬應稅營業所必需,爰將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作為免稅長期投資之成本,而核定調增所得額。 |
49.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
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經營螺絲、螺帽買賣業務的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數十萬元,甲公司雖已取得發票,亦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不過,甲公司一直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以致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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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 |
50.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3.獨資、合夥事業之其他職工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經財政部核定,高級職員如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101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萬2千元為限;一般職工101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列。
4.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財政部100.12.29台財稅字第10000440470號令) |
51.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其總額包括那些項目? |
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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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具備何種憑證? |
列報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1.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2.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1款、第12款) |
53.員工健檢費應注意公司費用及員工薪資所得之申報? |
隨著企業經營逐漸走向人力資本密集,不少企業意識到「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而紛紛祭出各種福利措施來延攬或留住人才,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畢竟有了健康的員工,才能保有充沛的戰力,營造高效率、高品質的工作績效,進而提昇公司的競爭力。
企業實施的員工健康檢查,有的是基於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所規定,有的則是公司另行提供的福利措施。南區國稅局表示,這些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依該項健康檢查是否為法令所規範,來做不同的稅務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國稅局特別提醒,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此外,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國稅局特別將列報規定整理為下表:
依據 |
健檢項目 |
公司列報費用科目 |
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
1.體格檢查 |
薪資支出 |
是 |
2.定期健康檢查 |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
免 |
3.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 |
免 |
非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 |
健康檢查 |
薪資支出 |
是 |
該局最後再度提醒,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須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是否屬於應扣繳之薪資,以免因漏未扣繳而遭受處罰。 |
53-1.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亦屬前揭
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於稅法上所得之認定有別,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遭受處罰。 |
54.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注意費用及員工所得之列報 |
又到歲末年終了!農曆春節即將到來,雖然經濟持續不景氣,但仍有部分公司行號規劃利用春節假期招待員工到國內外旅遊,以感謝及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呢?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呢?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也就是說,招待員工旅遊的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會因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且也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反之,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就必須依照其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換句話說,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就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摸彩、文康、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被調整補稅或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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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由營利事業負擔之有關費用如何認列? |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財政部75.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 |
55-1.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 |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
56.營利事業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1.租賃契約應詳細載明租賃標的、租金支付方法及數額等有關資料,並妥為保存。
2.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按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4.給付租金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5.預付租金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列為遞延費用。
6.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第5款規定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7.承租財產所支付之押金,出租人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承租人得以租金支出及利息收入列帳,出租人則以租金收入及利息支出列帳。
8.營利事業承租土地,並於該土地以地主或他人名義自費建屋,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者,其房屋建造成本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得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但在原訂租賃期間內,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報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金支出。
9.租金支出應取得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但是,營利事業支付向個人承租房屋之租金,如經由銀行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銀行帳戶,並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足以證明出租人已收到上開款項者則無須另取得出租人書立之收據憑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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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近年來油價居高不下,營業人為節省開銷,除了將採購之汽車排汽量降低外,亦紛紛採用「以租代購」方式,取得業務上所需之自用小客車,以降低大筆營業支出及自行維護車輛之成本。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營業人若採「融資租賃」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實際上與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相同,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有前揭法條不得扣抵情況外,應准予扣抵。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租用車輛,應檢視是否已構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之「融資租賃」條件,倘確採「營業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汽車」供「業務上」使用,亦無「酬勞員工個人」者,方可依規定申報扣抵。 |
59.營利事業列報文具用品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營利事業所支付之各項文具紙張等支出,應取具之合法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或收據。年終結帳時,應將本年度未使用之文具用品轉出,以盤存列帳。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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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
1.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自90年1月19日起,應比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範圍內,准予列支,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請查詢行政院主計處網站www.dgbasey.gov.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
62.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700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
63.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
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該項證明係指載明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者,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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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私人旅遊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 |
農曆年假剛結束,大家還沉浸在假期旅遊的喜悅中,不過,國稅局要提醒公司如有支付屬於私人旅遊的旅費,是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的各項支出必須是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換句話說,公司支出如果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甚至是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為都不屬於公司經營業務的必要費用,都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年前查獲某公司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核對該公司旅費明細,發現有一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30餘萬元,其出差期間剛好橫跨農曆春節期間,該公司雖說明負責人出國係為拜訪國外客戶,並提示出口報單等佐證資料,卻一直無法提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最後同意剔除補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被調整補稅。 |
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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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營利事業列報運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
營利事業列報運費之合法憑證如下:
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支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
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之統一發票為憑。
以上各項運費如係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者,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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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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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營利事業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郵費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使用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以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冊。
使用其他營利事業之電傳打字機拍發電報所支付之電報費,准憑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出具之證明,連同其支付電信事業電報費收據之影本予以認定,如實付金額超過電信事業收費標準者,該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應就此項收入全部列為其他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6 條) |
70.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應具備那些憑證? |
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次、頁次等。
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蓋章之收據。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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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營利事業廣告費用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大樓牆面或空地裝置大型看板,往往會投入鉅額的廣告費用,這些費用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尚須依租賃合約約定期間分年攤提廣告費。
國稅局指出,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若廣告費用之經濟效益僅及於當年度,則該支出應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廣告費用經濟效益長達數年者,則須先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經濟效益期間內,配合收入之實現分年轉為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將具未來經濟效益之支出全數列為當期費用,雖可降低當期課稅所得額,但卻扭曲財務報表的正確性,並造成未來稅捐負擔之增加,且違反收入與費用配合之租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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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營利事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除取具合法憑證外,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廣告費? |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饋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列報廣告費時,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財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7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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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已實際送出或兌領之贈品才能列報廣告費 ? |
營利事業為了促銷,通常會運用各種五花八門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其中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但年底並未將尚未送出的贈品120餘萬元轉列贈品盤存,導致虛增廣告費120餘萬元,甲公司除須補稅20餘萬元,還額外須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購入贈品時,如係以費用科目列帳,年底應特別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盤存並調減費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涂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轉8059 彙總編號:1021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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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注意下列各項:
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可予認定。
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收據,自來水廠之收據及瓦斯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如營利事業委託郵局以郵政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水費、電費、瓦斯費者,得以郵局出具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甲)」作為入帳憑證,惟仍應將上開費用之原始憑證另行彙裝成冊,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年限保存,備供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8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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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稽關。
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1)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2)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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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部分 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列報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時,只能以由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至於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就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該局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所列報之勞、健保費,係直接以其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並未扣除由員工負擔部分,事實上,勞、健保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是營利事業從員工的薪資扣取後,再代向勞、健保局繳納,所以是屬於營利事業代收代付款項性質,實際是由員工自行負擔,自不能列報為費用;另該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按一定負擔比例列報,該局後來是依保險人(即勞保局、健保局)保險費計算表所載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認列營利事業的保險費。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申列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報,並保存憑證,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60 彙總編號:1020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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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
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交際費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如下: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饋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饋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憑核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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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交際性質之費用,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
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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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之列報規定 |
公司行號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常會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這些招待費用以前一直是列為營利事業的「交際費」,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這些招待旅遊如果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這些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依照財政部69年發佈的解釋令規定,應列為「交際費」,並只能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認列。實務上對於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其必須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此種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因其性質類似促銷獎勵金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因此財政部在今年10月31日發佈解釋令,這種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列為「其他費用」,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正確列報費用科目外,並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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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銷售額得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
近來台灣經濟陷入低迷,國際競爭力下滑,為了突破困境,強化出口貿易一直是帶動我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則外銷業務是否可額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還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發現該公司外銷業務包含國內課稅區依法辦理報關手續輸往加工出口區,未取得外匯收入,國稅局乃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也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7 彙總編號:102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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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營利事業列報捐贈應取得何種原始憑證? |
列報捐贈之原始憑證如下: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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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 |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及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10%)×10%。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對合於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類推適用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私立學校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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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企業捐贈符合規定之體育運動發展支出不受金額的限制? |
華裔美國哈佛小子林書豪以精湛的籃球表現,掀起「林來瘋(Linsanity)」熱潮在全球發酵,不僅增加台灣在國際上的曝光率,更帶動運動產業在各項商業活動的活絡發展。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了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鼓勵營利事業參與運動事業,以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制定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稅法也配合納入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得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相關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捐贈下列體育運動發展事項的支出,不但可以捐贈費用列支,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該局特別補充說明,營利事業捐贈前開第2項後者「培養支援運動員」及第5項「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支出,還必須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併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資料,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捐贈數額,其餘各項,則無需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在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運動發展之際,如有列支屬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贊助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項目,別忘了要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
82-1.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及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12月31日帳載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及累積虧損800萬元,101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300萬/(1+10%)×10%=27萬)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因100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法定盈餘公積500萬元-累積虧損800萬元)尚未彌補,不得列為101年度捐贈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 陳稽核美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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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稅捐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之稅捐支出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之不動產所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均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費用支出。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的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但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 負擔,故該項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應納貨物稅廠商,其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款,不論產品已否銷售,應得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核實認定。
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就其支出性質按原支出科目或其他費用列支。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第39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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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35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係私下與債務人達成協議,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惟該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之和解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並要求甲公司須補繳59多萬元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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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帳之限度如何? |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若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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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公司行號常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無法收回帳務處理? |
公司行號常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特別提醒您,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
87.營利事業如何估列備抵呆帳?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但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另外營利事業若實際發生呆帳金額之比率遠超過1%標準,可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備抵呆帳,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增加可列報呆帳損失金額,營利事業可降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舉例,假設A公司100年度備抵呆帳期初貸方餘額為120萬元、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期末餘額8,5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100萬元,按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估列,A公司100年度可認列呆帳損失為65萬元;但若A公司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為3%,則可認列呆帳損失為235萬元(如附表)。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取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之合法憑證,才得憑以列報呆帳損失。 |
88.營利事業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可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
經濟環境在2009年經歷全球金融風暴的洗禮,2011年又有歐債危機發酵,並持續延燒至2012年,不少企業不僅銷售額大受影響,被倒帳的消息更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不妨善用稅法提列備抵呆帳的規定,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是不得認列的。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及應收帳款評價確實等原則提列的備抵呆帳,就是特別規定之一。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備抵呆帳餘額,不分債權有無質押品,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但為配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如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時,是可以依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率之平均數來估列備抵呆帳,以求客觀、實際。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近年來因收帳情況不佳,98、99、100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3%、4%、5%,遠超過其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於101年度提列備抵呆帳時,因前3個(98、99、100)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為4%【(3%+4%+5%)÷3】,其就可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4%限度內估列,透過該項損失的估列,該公司將可大幅降低當年度的應納稅額,以達節稅的效果。 |
89.營利事業應收債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所稱逾期2年的計算,是從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的次日開始計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計算方式相同。
金融機構及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核准設立之信用卡公司,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91年1月22日修正前為「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及保險業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經其董(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依金融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照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所得稅法第4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財政部88.8.18台財稅第881935317號函)(財政部89.5.2台財稅第0890453166號函)
(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241號令)(財政部92.03.17台財稅字第0920451844號令)
(財政部92.07.29台財稅字第0920454754號令)(財政部99.04.15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 |
90.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呆帳損失如屬法院之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呆帳損失如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呆帳損失如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以憑認列當年度呆帳損失(如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而於將來收回是項債權時,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財政部75.3.11台財稅第7522033號函(財政部74.5.16台財稅第1607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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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 |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如果該小客車依5年提列折舊,5年屆滿時仍繼續使用,則可按其殘值,自行預估可再繼續使用的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該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14、1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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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折舊費用應注意下列各項:
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的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規定,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的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如下: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 折舊至於列報折舊費用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所得稅法第51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
93.閒置資產應續提折舊 |
營利事業購置的機器設備,使用一段期間後,因調整產品線或是產業的景氣變動等因素而閒置,其折舊可以繼續提列嗎?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該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的性質,列報為當期的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甲公司99年1月1日購入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採平均法。該機器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1年1月1日起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提列該機器之折舊9萬元,列報為
當年度營業成本。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果閒置,仍可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列報為當年度的成本或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節省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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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應注意下列各項:
遞延資產耗竭的計算,可以依規定之「預計單位耗竭額」或「按年依率提列耗竭額」方式選擇其中一種適用,但採用後不得變更。
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一律逐年依率提列耗竭及攤折,不得間斷。至於列報耗竭及攤折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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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列報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3)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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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如何?應取具何種憑證? |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a.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b.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
c.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a.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b.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c.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d.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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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列支方式 |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支出員工伙食費時,不論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就食或支領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由於伙食費是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不用辦理扣繳。
至應取得憑證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員工就食或支領名單,以及超出限額的扣繳申報資料外,營利事業如果直接供給膳食,自行辦伙時,主食、燃料等,應取具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所掣給之普通收據;蔬菜、魚類、肉類等,可由經手人出具證明;如果委請其他營利事業包伙或搭伙,則為該營利事業依其性質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而如委由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就由職工福利委員會開給收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支之各項費用,應以實際業務需要,取具適當憑證,在不超出限額、不重複列報情形下,於申報時審慎調整並核實列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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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職工福利金? |
列報職工福利金應注意下列各項: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1)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5)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1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2款第3目、第4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1)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2)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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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財政部75.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
102.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 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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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營利事業研究發展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
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1)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2)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
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
改善儀器之性能。
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
發展新原料或組件。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
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3)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4)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當年度折舊費用。
(5)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6)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7)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8)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9)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前款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2年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其耐用年數在2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提列折舊。其得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規定按2年加速折舊,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 |
105.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
列報佣金支出之規定如下:
1.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送罰外,該項佣金可予認定。
3.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4.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可予認定。
5.支付佣金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6.支付國外佣金之受款人如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或國外經銷商或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其代理商、代銷商除外),均不予認定。
7.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結匯者應提示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8.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
106.佣金支出提出之收據證明應符合規定才能認定? |
外銷是臺灣經濟發展歷程的重要推手,營利事業在面對全球不景氣問題時,透過仲介商提供其外銷管道,增加營業收入,以度過景氣寒冬,維持其正常營運。而透過仲介商推展業務,相對亦應支付佣金予仲介商,但如何提供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將是公司應注意的重要課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 5%,經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四)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五)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國稅局表示,某外銷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五百餘萬元,經查核公司所提供資料,發現其結匯單上之收款對象是個人非仲介商,又公司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部分,亦係個人出具之收據,未符合規定,無法認定該佣金支出,補稅一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目前經濟環境處於景氣低迷,公司為增加營運效益而需支付相關費用,本身應依稅法規定提供確實證明文件,以免發生因證件未完整而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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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為何? |
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所得稅法第6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
110.營利事業列報交通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交通費依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證明代之。
3.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4.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5.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6.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或車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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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營利事業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雜項購置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不符合該條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在購入年度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損費之資產,於廢損時,不得再以損費列帳。
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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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營利事業列報書報雜誌費用應注意那些事項? |
購入與本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數確定後,不得變更。至於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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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應提示何種憑證?如未能提示憑證,或加班時數超過標準,應如何處理? |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
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 |
118.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
隨著中秋節將近,不少企業因應年節的訂單遽增,紛紛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趕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加班費列報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也就是說,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必須是員工確有加班事實,而且營利事業也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上年度加班費6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5倍,經詳細核對甲公司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結果,發現其中100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徵所得稅17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還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葛股長 聯絡電話: 06-2223111 轉8036 彙總編號:10208-1105 |
120.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應注意那些事項? |
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所得稅款。
如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執行業務者,應按給付額扣繳10%,如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執行業務者,則按給付額扣繳20%。
營利事業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
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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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營利事業列報權利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權利金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2)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7條) |
121-1.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並非通通免稅 |
營利事業引進外國營利事業的專利技術,如非自行使用,而係交由其他代工廠在境外生產製造,外國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不能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國稅局受理國內甲公司與國外A公司簽訂之專利授權案,依照合約的規定,A公司提供某項專利技術給甲公司製造產品,甲公司則相對須給付A公司權利金2億5千餘萬元。A公司向國稅局申請上述權利金適用免稅規定,經該局審查後發現甲公司取得A公司授權之專利技術並非自行使用,而是轉交其在中國大陸的代工廠生產製造,也就是說,這項專利技術是在境外製造、使用,所促進者非為我國之經濟發展,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立法意旨,該局因而否准A公司的免稅申請,並要求甲公司於給付權利金時,必須按20%扣繳稅率繳納所得稅5千餘萬元。A公司不服,主張只要營利事業係「為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改進產品品質」,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門技術,並經政府機關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即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要件,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審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歷年修正之立法意旨,乃因應當時現實背景所需,兼顧國家稅收,復配合我國經濟生產力之提升而來,主要在消除本國廠商引進國外知識之障礙,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是國稅局認定該項所得免稅優惠措施之獎勵對象及範圍,應以我國境內使用之建廠、製造、產品設計及污染處理等專門技術為基準,因而否准A公司所請,並無不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時,應於我國境內自行使用,並符合所得稅法、同法施行細則及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等相關規定,該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始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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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其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有剩餘時如何處理? |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2.職工退休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仍歸屬職工所有外,至於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依照原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之職工退休離職辦法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3.營利事業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外,如有賸餘時,應轉當年度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9款)(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 (財政部71.12.2台財稅第38705號函) |
123.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者,以後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如何處理?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在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提列的職工退休金準備,仍可保留於帳上,惟該事業支付勞工退休金時,應儘先由該項準備沖銷,不足之數再自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再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惟如事業單位某年度有特殊困難,無法以現金支付退休勞工者,可先由該事業在中央信託局存儲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付,如當年度該專戶不足支付退休勞工,其不足之數由該事業另行籌款支付時,應自該項準備項下沖銷,不足沖銷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76.8.31.台財稅第7642709號函) |
124.營利事業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應否按月提撥? |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每年度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至於該項基金是按月或按年提撥,稅法並無限制規定。
(財政部75.7.26台財稅第7548051號函) |
125.營利事業計提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薪資總額如何計算? |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據以計提之薪資總額,係以已付薪資總額為準,所稱薪資總額之項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之規定,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財政部77.12.29台財稅第770407850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 |
126.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列或提撥限額如何規定? |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3.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所得稅法第33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 |
127.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調動員工至另一事業單位工作,其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可否移轉列帳? |
這個問題分三方面來說明: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如彼此調動勞工,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得轉移。如轉調員工之營利事業另行撥付該等員工之退休金予接收員工之營利事業,其撥付之退休金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接收事業應列為當年度收入。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與不適用該法之營利事業間,員工相互調職,前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不因調動勞工而轉移至後者,則後者之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亦不得移轉至前者。
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如均依照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於事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該項退休基金准予移轉列帳。
(財政部 77.6.9 台財稅第 760305529 號函)(財政部 87.4.1 台財稅第 87193667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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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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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工程保固支出之稅務處理? |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工程完工後,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者,其保固期間之保固修繕支出,應按工程合約約定,以實際支出憑證,及業主出具之保固修繕證明文件,於實際支付年度列報費用,不得事先提列保固準備。
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及提供售後服務,常向客戶約定一定的保固期間,以致工程完工後,仍有相關之人工、材料等修繕支出。該局發現,部分業者基於穩健保守原則,在財務會計上提前認列成本費用,暫估應付保固款或保固準備,並於嗣後修繕支出實際發生時,再將暫估應付保固款或保固準備沖銷。惟就稅務申報而言,因該等成本費用尚未實際發生,核屬未實現,尚不能列為在建工程或工程成本,業者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國稅局於查核後,將予以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因保固期間之保固修繕支出,是屬無法於完工前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所以可在確知的年度,依工程合約、實際支出憑證及業主出具之保固修繕證明文件,列報費用或損失。該局特別提醒業者,該項保固支出,應於實際支付費用年度之當年度結算申報列報,不得事先認列成本費用,提列保固準備。 |
191.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制。 該所提醒,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接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送罰。 |
192.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課稅之補充規定。
財政部指出,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服務,提升我國競爭力,該部於97年1月1日施行「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擔任第2款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且每月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員工之應稅所得。
該部說明,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爰修正將從事專利師工作者納入上開適用範圍。另考量外籍專業人士提供勞務,其報酬或因聘僱契約而分為境內雇主及境外雇主給付,為避免逐月認定造成徵納雙方爭議,有關外籍專業人士每月應稅薪資達10萬元以上之條件,修正為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合計在120萬元以上(即10萬元×12個月),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如未滿1年,則以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仍須達120萬元,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另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之規定,財政部亦配合國際間跨國人力調派慣例,修正如下,以資明確: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營利事業在99年3月12日以前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如在99年3月12日以後,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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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公司車輛遭竊車集團竊取,公司要如何申報損失?該損失是否列報於非營業支出中的其他損失?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公司財物遭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之損失金額,可核實認定。故公司車輛遭竊申報損失,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至於該財產損失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上係列報於營業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及損失」科目,另該財物如屬固定資產並應自財產目錄上除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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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 |
200.營利事業轉投資海外企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基於財務規劃及全球營運佈局,轉投資於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如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該條免稅規定僅限於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不包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取得來自海外企業獲配之投資收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投資收益列報課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某營利事業申報之投資收益,發現該公司取自海外企業盈餘分配之股利,漏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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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企業投資外國公司取得之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企業所分配之股利,不能適用股利免稅制度。
該局說明,企業如有投資海外企業來台發行之股票,也就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結果,仍未獲准變更。
該局特別強調,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營利事業更應特別注意,記得取得股利得要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沈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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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營利事業獲配國外被投資公司股票股利,收入如何認列?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公司,若被投資公司(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如為股票股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
依此,外國公司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並以該盈餘增資發行新股,營利事業取得上開股票股利,應按其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之比例,乘外國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其投資收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100年5月31日台稅一發字第10004027540號函)(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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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繳納之稅捐,如何抵繳我國稅款? |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02)2311-3711轉8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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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營利事業有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如何估列應收收益列帳? |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並等到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實際給付或轉帳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併辦理抵繳。如果以後中途解約,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的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的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可以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不必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
(財政部62.6.29.台財稅第34699號函)(財政部65.8.11.台財稅第35383號函)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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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及期貨交易之所得,是否要課徵所得稅? |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至於買賣期貨部分,其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至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
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財政部96.8.1台財稅字第09600301890號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
205-1.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年1月1日及101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之後在今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99年1 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10萬股係出售101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200萬元/2+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享有減半課稅之租稅優惠,應備妥完整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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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
4.另90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公司法已修正,處分資產溢價非屬資本公積,應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如後:
(1)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後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
(2)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前已認列為資本公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上述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92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
(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第34條之1)
(財政部81.2.25台財稅第810753390號函)
(財政部88.11.4台財稅第881955784號函)
(經濟部91.3.14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 |
207.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
4.另90年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公司法已修正,處分資產溢價非屬資本公積,應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如後:
(1)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後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
(2)公司法修正生效日(90年11月14日)前已認列為資本公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上述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至遲不得超過92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
(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第34條之1)
(財政部81.2.25台財稅第810753390號函)
(財政部88.11.4台財稅第881955784號函)
(經濟部91.3.14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 |
208.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與土地部分之營業費用應如何攤計? |
自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別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出售各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2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應依規定辦理;未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除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自發生當年度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96.4.26台財稅字第09604520700號令) |
209.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所得歸屬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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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營利事業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計收益課稅? |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條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應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財政部67.1.19.台財稅第30400號函)(財政部68.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 |
215.營利事業兌換盈益應於何時列計收益? |
1.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2.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 |
216.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賠償金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
貨運公司102年勞務承攬貨物運送途中因交通意外事故受有保險賠償時,其取得之賠償金額是否需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項下?
營利事業因交通、工安等意外事故,受有保險賠償時,應保留調解筆錄、和解協議書及收據、支付憑證等相對支出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實際損失金額,並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分別填報,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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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這個問題可就公司及股東二方面來說:
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 4 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3 、 16 、 17 款、第 4 條之 1 、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 )(財政部 86.5.5 台財稅第 861895998 號函) |
217-1.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 應列報收入? |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收入,以免短漏報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由於所得稅法對於營利事業取得之政府補助款,無免稅規定,所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獎助津貼或補助款者,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不過,營利事業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5年度取得政府核發研究補助款500餘萬元,惟其漏未申報,該公司雖表示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屬免稅收入,但仍被補稅125餘萬元,還被裁處罰鍰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於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收入,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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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政府補助各事業、機關團體之補助費應開立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給付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各種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同時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亦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給付國內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各種補助款,如補助老人福利機構、相關托兒設施措施、參與科技專案計畫及國內企業進修訓練計畫等各種補助款,屬受補助單位之其他所得,核發補助費之政府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受補助單位。
該局呼籲,各政府機關如有給付此類補助款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而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則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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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營利事業所繳納的稅捐,原以成本或費用列帳,於收到海關或稽徵機關退稅時應該如何處理﹖ |
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才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退稅年度之非營業收入。又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 |
219.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中若有部分員工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者,致需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指出,在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款30萬元,惟該公司漏未將該筆結清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註銷時如有領回結清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裁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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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股權信託之受益人,獲配股利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漏報者,請於102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報繳免罰 |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兩稅合一制度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投資收益,發生重複課稅情形,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爰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惟若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自無前揭法令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舉例來說,A君於100年10月1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交付信託,約定本金自益,未來3年孳息他益,受益人為乙公司。乙公司於101年獲配股利淨額200萬元及可扣抵稅額30萬元,因該獲配股利係因信託契約取得,非因投資所獲配,乙公司應將股利淨額20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0萬元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請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依法應加計之利息,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5 彙總編號:102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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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支出。 |
220.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利息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項:
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借款利息支出應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的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借貸款項,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可核實認定。
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 98 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 1 分 3 厘。
利息支出的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金融業的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2)支付其他債權者的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3)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的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至於列報利息支出之其他規定,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財政部 98.2.3 台財稅字第 0980450002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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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營業人向同業借款支付利息,究應取具統一發票抑或扣繳稅款? |
營利事業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究竟該取具對方同業開立的統一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與對方同業?常讓營業人混淆不清。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銀錢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係屬財務上的調度運作,依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另相對的一方若為營業人,其支付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近來查得數件營業人向非金融業之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利息的案例,發現營業人每次支付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不等的利息,卻取具對方同業或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列單申報。前揭案例的營業人於給付利息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除依國稅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尚需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如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貸支付利息,應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日後被國稅局查獲時,除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外,還需額外負擔罰鍰。 |
221-1.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
近年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飆高,國內外原料價格也居高不下,導致企業營運資金需求大增,國稅局特別提醒,當企業向外舉借資金而支付利息時,應避免將資金貸與他人而未收取利息,以免利息支出被剔除。
依照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國稅局說明,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為營業所需的借款利息,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南部某經營汽車零件買賣的甲公司96年度列報利息支出4,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核對其95及96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5年底股東往來借方餘額高達1億餘元,至96年底雖已無股東往來餘額,但其他應收款卻增加1億餘元。甲公司提出說明,96年底其他應收款所增加1億餘元,是由股東往來餘額轉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95年間為上游廠商乙公司代墊的款項,甲公司雖未計收利息,但乙公司以較低價格銷貨給甲公司,彌補甲公司的利息收入,惟甲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文據資料佐證,國稅局最後仍依照上述規定,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3.53%設算利息140萬餘元,並自甲公司96年度利息支出減除,核定應補繳稅額35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請企業注意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需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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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應遞延到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故企業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土地借款利息支出則會因其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會有所差異。
國稅局表示,購入土地係供興建廠房等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原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時,即受限於都市計劃的使用規定而不能興建廠房,且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使其達於可供營業上之使用,乃核屬閒置土地,將其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補徵稅額50萬餘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若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土地,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
221-3.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屬遞延費用?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利息借款,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甲公司購入A土地,與營業無關,非屬固定資產,其相關之利息支出1,000萬餘元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之減項,核定利息支出5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將A土地免費供乙君養殖魚類,並作為該公司研究魚類飼料品質之試養場地,A土地並非閒置資產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以高價購入A土地專供營業研究使用,衡諸常情,應有縝密之研究計畫及專業研究人員,從事養殖研究,惟據證人乙君證稱,A土地魚池係由伊管理,魚生病時,係由伊自行送水產試驗所檢驗,並非由甲公司人員處理云云,此種疏於溝通之研究團隊,實屬罕見;又甲公司提出養殖評估報告,內容實乏說服力,此評估報告,實難憑採,甲公司主張購入A土地係專供飼料研究之營業使用,自不可採,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入之土地,如無實質供營業使用,即屬非固定資產之土地,該購地借款之利息支出應屬遞延費用,不得以費用列支,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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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依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規定,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8.適用前項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以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為限。但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9.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10.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
223.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損失。
3.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或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至於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營業費用。
4.凡購買或取得各級政府發行之公債、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營利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其出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之損失,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但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5.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低於成本部分,得列為損失;其自93年1月1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4條之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 |
224.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損費? |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
(所得稅法第35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 |
225.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
1.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 |
226.公司倉庫遭受淹水造成商品原料存貨損失,該如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災害損失?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公司倉庫遭受淹水造成商品原料存貨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另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該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
227.營利事業發生商品盤損,應辦理那些手續方可認列? |
商品盤損之科目,僅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當發生商品盤損時,如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予認定。另外,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亦可以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 |
228.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注意那些事項? |
列報兌換虧損應注意下列各項:
1.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損失。
2.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虧損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 |
229.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營利事業是否只要有支出,就可列報費用或損失呢?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項支出必須是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相關範圍內,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支出如果是屬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是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甚至是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的罰鍰,營利事業縱然有支出事實,依然不能列為其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的營業費用,除列報1筆因漏開發票被國稅局裁處的營業稅罰鍰12萬餘元外,還列報1筆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污染罰鍰48萬餘元,依所得稅第38條的規定,這兩筆罰鍰均不得列為甲公司的費用或損失,該局全數予以剔除,調增所得額60餘萬元。 |
230.營利事業購置不動產所支付款項,因遲付款項而支付之違約金,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或損失? |
國稅局表示,「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為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所明訂。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辦公大樓所支付之款項中,除建築物成本外,尚包含延遲付款之違約金100餘萬元,由於該違約金係屬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應列為購買固定資產之成本,而該公司將違約金列為當年度其他損失費用與規定不合,乃予以轉正資本支出,調整所得額100餘萬元,並補稅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凡為取得資產而支付之款項,必須列為資本支出,而不能列為當年度費用,以免造成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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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額者,仍須處罰? |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年度營運結果如為虧損,經查獲有短漏所得,於加計該漏報所得後所得額為正數,但如尚有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要件,經依規定扣除後,如因核定課稅所得額如為0元,而無應納稅額,短漏之所得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某經營餐飲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甲公司原申報虧損300萬元,後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重新核定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但是甲公司前10年尚有符合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得盈虧互抵之核定虧損400萬元可供扣除,最後雖然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但仍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所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甲公司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造成漏報所得額500萬元,經計算漏稅額為85萬元(500萬x17%),卻因加計營業虧損額及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但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惟最高處罰金額以9萬元為限。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導致漏報所得情事,並及時自動誠實補報,切勿以為申報虧損即心存僥倖,因為即使最後核定結果並無應納稅額,卻仍有相關處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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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未實現的海外基金交易損失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
公司資金有餘裕時,各式各樣的金融投資工具成為理財捷徑,不過,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海外基金要注意交易損失的認列時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也就是俗稱國內基金,營利事業申購後,於日後出售時,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內,該交易所得是免徵所得稅的。但若屬海外基金則不然,海外基金交易所得並非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其交易損益仍應列入所得課稅。不過,營利事業於計算海外基金交易損益時,應注意該損益是否已實現,倘為未實現的海外基金交易損失,則不得列為公司當年度的費用。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高額投資損失,經公司說明係海外基金投資損失,並臚列投資明細略以:9月30日申購A基金200萬元,10月15日出售A基金轉購B基金,是日B基金淨值為180萬元,12月1日出售B基金並轉購C基金,是日C基金淨值150萬元,截至當年底,甲公司仍持有C基金,並列報投資損失共50萬元。惟該局進一步查證,甲公司於100年9月30日跟銀行簽訂信託投資契約,申購海外基金200萬元,截至12月底,期間並未贖回,僅係轉換投資標的,實際上並未終止原信託合約,故甲公司當年度列報之投資損失,並未實現,依法不得列報。 國稅局解釋,於同一信託投資契約,年度中從事轉申購行為,並非終止信託契約,故不會產生已實現之海外基金交易損益;甲公司以基金轉換時,新舊信託標的之淨值變動,予以認列投資損失,應僅為基金淨值之帳面變動,屬於未實現之損益,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25 彙總編號:1020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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