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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陸資投資專區
歡迎您來台灣投資 ,本事務所專精於陸資投資專案,包括公司設立、工作證申請、居留申請、勞保健保、各種稅務等,能提供您完善的投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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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
投資台灣入口網- 陸資投資申辦輔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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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設立程序(一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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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程序項目 |
工作天數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行號商店 |
1 |
先檢查營業項目是否符合正面表列
,
若沒有符合(表示該營業項目尚未開放),則無法申請。 |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立三年以上。
(2)、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3)、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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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確立單位設立所在地, (2).確立代理人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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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準備所需文件給本所 |
天 |
V |
V |
V |
V |
V |
4 |
經濟部商業司--名稱預查 |
1天 |
V |
V |
V |
報備(5-8天) |
V |
5 |
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投資核准 |
天 |
V |
V |
V |
X |
V |
6 |
銀行--公司開籌備處銀行帳戶 |
1天 |
V |
V |
V |
X |
V |
7 |
銀行--存入銀行股款 |
2天 |
V |
V |
V |
X |
V |
8 |
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資金審定 |
天 |
V |
V |
V |
X |
V |
9 |
市政府--辦理公司.行號登記 |
4天 |
V |
V |
V |
X |
V |
10 |
經濟部國貿局--出進口登記 |
1天 |
V |
V |
V |
X |
V |
11 |
國稅局--營業登記 |
5天 |
V |
V |
V |
V |
V |
12 |
市政府--工廠登記 |
1-3個月 |
V |
V |
V |
X |
V |
13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 |
10-12個月 |
V |
V |
V |
X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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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登記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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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程序項目 |
工作天數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行號商店 |
1 |
身份證明文件:
1.自然人:謢照( 需認證 )
2.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需認證 ) |
正本4份 |
V |
V |
V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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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時 需認證之文件 |
正本4份 |
1.母公司執照 2.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
1.母公司執照 2.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
1.總公司執照
2.總公司章程
3.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4.分公司代表人授權書
5.分公司經理授權書 |
1.總公司執照
2.辦事處代表人授權書 |
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
2 |
第三地區法人之海外架構圖-
公司機構名稱、股權比例、控制能力 |
影本1份 |
V |
V |
V |
V |
V |
3 |
背景及營運範疇說明書—
(不能有大陸軍方之背景) |
影本1份 |
V |
V |
V |
V |
V |
4 |
投資代理人:身分証影本 |
影本1份 |
V |
V |
V |
V |
V |
5 |
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 需認證 ) |
正本4份 |
V |
V |
V |
V |
V |
6 |
國外匯入國內公司資本額:
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 |
正本各1份 |
V |
V |
V |
X |
V |
7 |
公司所在地租賃合約 |
影本1份 |
V |
V |
V |
V |
V |
8 |
當年度房屋稅稅單 |
影本1份 |
V |
V |
V |
V |
V |
9 |
房屋使用同意書 |
正本2份 |
V |
V |
V |
V |
V |
10 |
其他(視組織單位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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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V |
V |
V |
11 |
公司大章、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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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V |
V |
V |
V |
A.上述所謂需認證: 需經當地法院.海協會.海基會
認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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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特性及差異(五種組織形態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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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行號商店 |
性質 |
設立 |
設立 |
認許 |
報備(備案) |
設立 |
組織名稱 |
XXX股份有限公司 |
XXX有限公司 |
陸資
XXXXX台灣分公司 |
陸資
XXXX公司在台辦事處 |
XXX |
申請登記機關 |
視資本額與所在地而定 |
視資本額與所在地而定 |
經濟部商業司 |
經濟部商業司 |
縣市政府 |
其登記名稱與營業項目需經濟部預查 |
是 |
是 |
是 |
是 |
需縣市政府預查 |
營業項目 |
需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 |
需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 |
需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 |
無 (以正面表列項目之法律行為為限) |
需符合開放項目正面表列者 |
資本結構(股東) |
法人.
自然人 |
法人.
自然人 |
總公司
為大陸公司 |
總公司
為大陸公司 |
出資者
是大陸自然人 |
股東人數 |
最少2名自然人
或最少1名法人 |
最少1名自然人
或最少1名法人 |
X |
X |
最少1名自然人 |
代表之負責人 |
董事長 |
董事 |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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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是否有任期限制 |
有 (最多3年一任) |
無 |
無 |
無 |
無 |
董事條件 |
須有董事 |
須有董事 |
無須有董事 |
無須有董事 |
無須有董事 |
監察人條件 |
至少有監察人1人 |
無規定 |
無須有監察人 |
無須有監察人 |
無須有監察人 |
人員需求 |
三位董事
一位監察人
一位投資代理人 |
一位董事
一位投資代理人 |
一位代表人
一位經理人 |
一位代表人 |
一位出資者
一位投資代理人 |
法人資格 |
V |
V |
X |
X |
X |
公司登記 |
V |
V |
V |
X |
V(商業登記) |
是否可從事營利行為 |
V |
V |
V |
X |
V |
投資是否須經投審會許可 |
V |
V |
V |
X |
V |
營業登記 |
V |
V |
V |
X |
V |
進出口資格 |
V |
V |
V |
X |
V |
資金投入之名稱 |
股本 |
出資額 |
營運資金 |
無 |
|
資本額 |
不限
但需確實從境外匯入台灣 |
不限
但需確實從境外匯入台灣 |
不限
但需確實從境外匯入台灣 |
無 |
不限
但需確實從境外匯入台灣 |
資本簽證 |
V |
V |
X |
X |
視資本額兒定 |
決議文件 |
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事錄 |
股東同意書 |
母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
代理人指派書(需公證) |
負責人同意書(獨資)
全體合夥人同意書(合夥) |
決議方式 |
視屬一般、普通、特別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 |
全體股東同意 |
大陸母公司決議 |
大陸母公司決議 |
負責人同意(獨資)
全體合夥人全部同意(合夥 |
地址需求 |
合法建築物
都可登記 |
合法建築物
都可登記 |
合法建築物
都可登記 |
合法建築物
都可登記 |
合法建築物
都可登記 |
申請外國人工作證 |
經理、技術人員 |
經理、技術人員 |
經理、技術人員 |
代表人 |
X |
員工勞健保 |
V |
V |
V |
V |
V |
銀行開戶 |
V |
V |
V |
V |
V |
證券投資開戶 |
V |
V |
X |
X |
X |
統一發票 |
V |
V |
V |
X |
V |
營業稅稅率 |
5% |
5% |
5% |
X |
5%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17% |
17% |
17% |
X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V |
V |
V |
X |
V |
盈餘分配 |
V |
V |
X |
X |
V |
盈餘分配,股東扣繳稅率 |
20% |
20% |
不需扣繳 |
X |
20% |
盈餘不分配,公司加徵稅率 |
10% |
10% |
不需扣繳 |
X |
10% |
年度所得申報 |
V |
V |
V |
V |
V |
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之扣繳 |
V |
V |
V |
V |
V |
帳簿之保存 |
V |
V |
V |
V |
V |
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
V |
V |
V |
X |
V |
購買不動產及車輛 |
V |
V |
V |
X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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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開放業別項目(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營業項目須符合正面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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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大陸專業人士來台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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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專業人士任職於在台陸資企業及來台從事相關活動:
依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投資、設立許可辦法之規定:
1. 分公司、子公司申請:
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20萬美元以上得申請2人,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每增加50萬美元得
申請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
2. 辦事處申請:人數限制1人。
二.陸資企業聘僱之大陸專業人士來台:
1. 分公司、子公司申請:
(1) 申請資格:
● 設立未滿1年者,營運資金或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外資企業為500萬元
以上)。
● 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外資企業為
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300萬美元以上(外資企業為100萬美元以上)或
平均代理佣金達100萬美元以上(外資企業為40萬美元以上)。
(2) 人數限制
● 經理人:1人。
● 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已實
行投資金額3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1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50萬美元,得再申請
增加1人,最多不得超過7人。
2. 辦事處申請:人數限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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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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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行號商店 |
申請工作證 |
經理、 技術人員 |
經理、 技術人員 |
經理、 技術人員 |
代表人 |
不可申請工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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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專業人士及其隨行眷屬相關權益:
1.經許可在台停留1年之上述大陸專業人士及其配偶及子女,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
參加健保。
2.上述大陸專業人士未滿18歲之子女得依相關規定申218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
校,或外國僑民學校(「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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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外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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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有「管理外匯條例」,據以實施外匯管理、穩定金融。所稱外匯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
二.外匯管理已依市場機能運作,資金進出相當自由。目前對於未涉及新台幣兌換之純外幣資金進出已完全自由;而涉及新台幣兌換之外幣資金進出方面,有關商品、服務之外匯收支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本交易(包括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均已完全自由,僅對以下資金進出尚有少許規範,以維持新台幣匯率安定:
1.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0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超過者,須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2.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超過者,須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3.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者,逕行向銀行業辦理結匯。超過者,須經由銀行業向央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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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匯申報 新台幣50萬元以上等值外幣收支或交易,應辦理申報。 |
柒.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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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行號商店 |
為員工 投勞健保 |
可 |
可 |
可 |
可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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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 |
勞保 |
勞工退休金 |
投資居留 |
連續居留滿6個月起
強制加保 |
負責人可選擇是否加保 |
不適用 |
依親居留 |
連續居留滿6個月起 強制加保 |
負責人可選擇是否加保 |
不適用 |
工作居留: 員工
(經理、技術人員) |
自工作證核准日起 強制加保 |
自工作證核准日起 強制加保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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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陸資在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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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在台經營之大陸投資在台來源所得,依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條之1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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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分公司 |
辦事處 |
行號商店 |
統一發票 |
V |
V |
V |
X |
V |
營業稅稅率 |
5% |
5% |
5% |
X |
5%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V |
V |
V |
X |
V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17% |
17% |
17% |
X |
|
盈餘分配 |
V |
V |
X |
X |
V |
盈餘分配,股東扣繳稅率 |
20% |
20% |
不需扣繳 |
X |
20% |
盈餘不分配,公司加徵稅率 |
10% |
10% |
不需扣繳 |
X |
10% |
年度所得申報 |
V |
V |
V |
V |
V |
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之扣繳 |
V |
V |
V |
V |
V |
帳簿之保存 |
V |
V |
V |
V |
V |
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
V |
V |
V |
X |
V |
購買不動產及車輛 |
V |
V |
V |
X |
V |
|
玖.購買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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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本次修正第6條之
1、第9、10、11、12條;刪除第8、18條)。
(二)「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3 條之1、第9、12、23條)。
(三)「金融往來許可辦法」第5條之1及「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
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
二、相關鬆綁措施:
為配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大幅鬆綁現行法令對大陸地區人民購置不動產的相關限
制,重點如次:
(一) 開放陸資企業因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或
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220所,得取得不動產。
(二) 取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需說明資金來源之規定。
(三) 放寬向金融機構融資之限制
1. 已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陸資投資人在台購買房地產的貸款規定,比照本
國人相關規定辦理。
2. 在台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不動產物權擔保放款,核貸成數以擔保品鑑估價值
50%為上限。
(四) 放寬取得不動產物權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停留期限。每年來台總停留期間從不得逾1
個月放寬為4個月;每次停留期限及次數不作限制。
三、增列防弊配套措施
(一)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後,須於登記後滿3年才得移轉,以避免陸
資炒作房價。
(二) 為防止大陸地區人民已將台灣地區不動產轉讓卻仍在台滯留,地政機關需負責通報大
陸地區人民轉讓不動產物權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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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依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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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4.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
5.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6.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7.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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