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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健保投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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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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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健保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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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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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費計收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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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訂出以下計費原則:
一、被保險人全月在保,當月最後一天轉出,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退保(轉出)紀錄(非當月最後一日),無投保(轉入)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被保險人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在新單位投保,並請注意新舊單位投(退)保日期之銜接,該月即於新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四、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及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五、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1.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2.如跨分分區業務組:均先計收各分區業務組之第一個投保單位全月保險費,單位提出申請,次月再由分區業務組沖抵第二個及以後之投保單位所繳全月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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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投保金額分級表(101.1.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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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險費率與保險費負擔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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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率 |
健保費負擔比例 |
99年4月1日起調整為5.17%(調整前為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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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 |
職業工會 |
投保單位負擔 |
個人負擔 |
政府負擔 |
個人負擔 |
政府負擔 |
ex. 投保一人,投保薪資為$25200,
需要繳多少健保費呢?
$25200*5.17%=$1303 公司行號、員工、政府依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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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30% | 10% | 60% | 40% |
$781 |
$391 |
$130 |
$782 |
$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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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保險費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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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保險費計算公式: 投保金額*保險費率(5.17%)* 負擔比率(積數先四捨五入)* (本人+眷屬人數)。
自付保險費計算釋例:
(1)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或公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或志願役軍人),依其薪資所得參照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投保金額,如果投保金額是53,000元,另有眷屬二口,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53,000 *5.17%* 30% * (1+2)=2,466元 。 若無眷屬,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822元。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工會會員,依其薪資所得參照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21,900元,
如果投保金額是53,000元,另有眷屬二口,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53,000元* 5.17% * 60% * (1+2)=4,932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1,644元。
(3)雇主、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依其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參照投保金額分級表計算投保金額,如果投保金額是57,800元,
另有眷屬一口,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
57,800元 *5.17% *100% *(1+1)= 5,976元。
若無眷屬,每月應該自付的保險費是2,988元。
(眷屬人數:超過三口的以三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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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保險費遲繳及滯納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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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費遲繳及滯納金計算(單位)
保險費如逾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繳保險費額百分之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例: 投保單位於99年9月5日繳納其99年6月份應繳之保險費10,000元,其滯納金起算日為99年8月16日,滯納日數為20日之滯納金200元, 計算方式如下: 10,000元 ×0.1% ×20日=200元。
2.保險費遲繳及滯納金計算(個人)
保險費如逾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繳保險費額百分之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5%。
例: 保險對象於101年7月3日繳納其101年3月份應繳之一家4口保險費2,996元(749元×4),因101年3月份保險費滯納金起算日為101年5月16日,滯納日數為48日之滯納金144元, 計算方式如下: 2,996元 ×0.1% ×48日=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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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健保各種申請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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