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 編號 執行業務種類 1 律師 2 會計師 3 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 4 助產士 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5 著作人 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後 屬自行出版者 6 地政士(未具地政士資格亦同) 7 經紀人 保險經紀入 一般經紀人 8 表演人 9 藥師 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含藥費收入) 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 藥費收入 藥事服務費收入 10 中醫師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其醫療費用收入 不含藥費收入 含藥費收入 11 西醫師 1.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 3.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 內科 外科 牙科 眼科 耳鼻喉科 婦產科 小兒科 精神病科 皮膚科 家庭醫學科 骨科 其他科別 4.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 5.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 12 獸醫師 醫療貓狗者 其他 13 醫事檢驗師 (生) 14 工匠 工資收入 工料收入 15 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 16 命理卜卦 17 書畫家、版畫家 18 技師 19 引水人 20 程式設計師 21 精算師 22 商標代理人 23 專利代理人 24 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 25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 26 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 27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 28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 29 消防設備師 (士) 30 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
著作人
二、 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所、安親班、及扥育中心負責人之所得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雖非執行業務所得,但稽徵機關為使查核作業一致,其負責人收入與所得之調查,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之方式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