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壹、二代健保是甚麼?與一代健保之不同?
貳、雇主(投保單位) -補充保費負擔之影響與問題?
參、民眾 -補充保費負擔之內容?
    一、獎金所得之問題?
    二、獎金所得之例子
    三、兼職薪資所得之問題?
    四、兼職薪資所得之例子
    五、執行業務收入之問題?
    六、執行業務收入之例子
    七、股利收入之問題?
    八、股利收入之例子
    九、利息收入之問題?
    十、利息收入之例子
    十一、租金收入之問題?
    十二、租金收入之例子
    十三、其他問題?
肆、依據法規或辦法
伍、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條文
陸、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壹、一代健保與二代健保之不同?
分類 一代健保
(原始健保)
二代健保
(100年1月26日健保法修正.102年1月1日實施)
公式 一般保費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 二代保費收取是採雙軌制)
保險對象
(個人)
投保金額X保險費率(4.91%)X負擔比率(30%X(1+眷數)。 一般保費 補充保費
投保金額X保險費率(4.91%)X 負擔比率(30%X (1+眷數)。

1.各項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或收入金額X2%。

2.眷屬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雇主
(投保單位)
按每個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之總額*保險費率(5.17%)X 負擔比率(60%X (1+平均眷數)。 按每個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之總額*保險費率(5.17%)X 負擔比率(60%X (1+平均眷數)。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X2%



貳、雇主-補充保費之影響與問題?
類別 雇主負擔之費用 雇主(機關.團體.事業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 增加行政之作業
1 獎金 1.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其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就其差額乘上補充保險費率。
2.「薪資所得總額」計算方式,只要所得稅徵收格式代號為五○,全包括在內, 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等各種補助費。
1.給付時扣取受雇者獎金之保費。

1.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健保局)繳納。
2..年度結束,需將扣費情形轉知受雇者,扣費成本高。
3..罰則: 扣費義務人,也就是給錢的單位,包括銀行、上市櫃 公司、企業,沒有依照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健保局會限期補繳,並處以應扣繳金額的1倍當做罰鍰;如果扣費義務人沒有在限期內補繳,就會被處以3倍的罰鍰。
2 兼職薪資所得 1.聘用兼職員工的企業,若非屬該等員工之投保單位,對該等薪資,勞雇雙方皆須負擔2%之補充保險費。
3 執行業務收入  
4 股利收入 1.營利事業對股東股利之扣費。
5 利息收入 1.給付民眾公司債.及其他貸款之利息。
2.銀行對存款人(民眾)利息之扣費。
6 租金收入 1.給付民眾租金。
1.扣繳方式: 採用單筆就源扣繳方式,例如銀行發放存款利息,上市櫃公司發股票現金股利時,要先扣除其中的2%做為補充保險費交給健保局,剩下的才發給銀行客戶、股東。除了超過4倍投保薪資獎金是以年度累計 之外,其他5種收入都是依照單次扣繳補充保險費。例如每一筆的利息、每一筆的兼差收入、每一筆房租都必須扣繳2%當做補充保險費。

2.罰則: 扣費義務人,也就是給錢的單位,包括銀行、上市櫃 公司、企業,沒有依照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健保局會限期補繳,並處以應扣繳金額的1倍當做罰鍰;如果扣費義務人沒有在限期內補繳,就會被處以3倍的罰鍰。


雇主(投保單位)-補充保費之問題?
1.二代健保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的意義為何?
二代健保新增制度之一,即為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收取補充保險費,可將現制保費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所可造成高薪低報之不合理誘因,予以降低。原未計入投保金額之其他薪資給付將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較現制保險費之計收更趨合理。

2.投保單位(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其計算方式中所指「薪資所得總額」之定義為何?
「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3.針對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收取保險費之方法為何?年底收取?還是每月收取?
1.投保單位每月應繳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健保法第34條規定) (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x2%
2.填具補充保險費繳款書併同其依第27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4.沒超過4個月的獎金,即使個人無須繳納補充保險費,但投保單位(雇主)是否仍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扣取2%補充保險費。


5.投保單位誤繳補充保險費,向誰申請退費? 申請核退或提出申復,若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正本,如何處理?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如有溢扣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時,保險對象得於扣取日之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6個月後,則改向本局申請退費。
2.保險對象遺失補充保險費扣繳憑證者,可向扣費義務人申請補發。


6.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之計算,應扣除單位所屬員工投保金額之總額;如果員工停保中,但其依附加保之眷屬仍在保,其眷屬的投保金額是否可以列入投保金額總額之內?
1.依一般保險費之計費原則,該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之受僱員工,均可列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計算。
2.若員工辦理停保(無論眷屬是否仍在保),未計收一般保險費,則不計入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7.當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繳納補充保險費;請問「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如何計算?
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於投保單位之受僱員工(不包含雇主及代辦第6類投保者),當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其計費基準之投保金額總額。

8.投保單位因預算或程序等問題,以致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造成給付薪資當月支付薪資總額暴增,是否因此導致需繳交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並非以多收保費為目的,若投保單位(雇主)如因確有延後給付薪資情形,經舉證確實,得於給付薪資時,合併計算所給付薪資期間,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收取補充保險費。

9.每月薪資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日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產生跨月給付之情形,應如何計算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每月薪資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日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產生跨月給付之情形,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

10.投保單位應付的補充保險費,應由誰計算?
由投保單位自行計算。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足額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時,健保局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11.雇主支付「外勞」的薪資與投保金額若有差距是否要繳補充保險費?繳納方式為何?繳費逾期會罰款嗎?
投保單位要繳交補充保險費。
雇主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扣除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要收補充保險費。扣費義務人繳納補充保險費時,要填寫申報書到銀行繳納,未來可至健保局網站下載申報書。當月的補充保險費最晚要在下個月底前繳納,得寬限15天。


12.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大於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雇主必需要繳納補充保險費,建議應訂定超過一定額度才要繳交,否則超過一點就要繳交,增加行政作業困擾。
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無上下限之規定。




參、民眾 -補充保費負擔之內容?
類別 扣費
比率
計算
單位
計費
上限
計費
下限
民眾負擔之內容 例子 補充
保費
所得稅
代號
1 獎金 2% 全年
累計
全年
累計
沒有
下限
1.給付受僱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具獎勵性質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2.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薪資四倍之獎金。
3. 獎金佔全薪比例越高,保費衝擊越大。
A員工投保50600元(第23等級),年終獎金領到80萬元 (800000-50600X4)X2%=$11952 50
2 兼職薪資所得 2% 全年
累計
單次給付
(自104年7月1日起,為每月基本工資20,008元)
1.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2.但在職業工會納保的民眾,就算有不同雇主所發給的薪水,也不用繳2%的補充保險費。
3.未來是繳最多補充保費者。
A員工領到兼差所得20萬元 200000X2%=4000 50
3 執行業務收入 2% 單次
給付
單次
給付
1,000萬元為計費
單次5千元做為計費下限(自105年1月1日起調高為單次20000元) 1.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2.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3.包括律師、會計師、藝人.名嘴的演講費、稿費等是執行業務收入。
4.獨立開業的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把執行業務所得做為經常性投保金額,不必繳交補充保費
A模特兒小姐領到走秀收入200萬元 200萬X2%=40000 9A
9B
4 股利所得 2% 單次
給付
1.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2.以股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總額為費基
股東領取現金股利20萬.股票股利10萬元 (20萬+10萬)X2%=6000 54
5 利息所得 2% 單次
給付
1.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2.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 、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銀行利息收入20000元 20000X2%=400 5A.5B
5C.52
6 租金收入 2% 單次
給付
1.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2.民眾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3.房子租給學生、上班族等個人使用,就不用繳納補充保費。
收至A公司廠房每月租金30000元 30000X2%=600 51

一、獎金所得之問題?
1.獎金如何定義?
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


2.發放員工之年終獎金是否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一)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其計算方式為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減去受雇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後,所得之差額再乘以補充保險費率。
(二)由於員工之年終獎金並未計入月投保金額,因此該筆獎金額度應包含在投保單位當月之薪資所得總額與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內,為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的範圍。


3.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也收取健保的補充保險費?
依據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4個月以上獎金的部分,所以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並不包含在計收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內,是不需要另外扣繳補充保險費的。

4.一至六類保險對象中,誰適用扣取年度累計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獎金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
第一類被保險人。
所屬投保單位於每次給付獎金時,均應計算其全年累計給付獎金金額有否超過給付當月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4倍,並就超過4倍之部分予以計收2%補充保險費。


5.投保單位於員工生日時發放之「禮券」,是否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該「禮券」如為所得代號「50」且為不必消費即可全額兌換現金之禮券,即應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6.公司「喪葬補助費」是否須收取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喪葬補助費」雖屬所得稅代號「50」,但非具「獎勵」性質。

7.公司「生育補助費」是否須收取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生育補助費」雖屬所得稅代號「50」,但非具「獎勵」性質。

8.公司因延攬人才,於員工到職時,給付簽約金予員工,依規定該簽約金應累入奬金,計收補充保險費,但因員工提早離職,員工支付違約金予公司,其違約金是否可列為奬金的減項,退還補充保險費? 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經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違約退還公司之違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9.全勤獎金是否需扣補充保險費?
須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全勤獎金(所得稅格式代號50),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補充保費。


10.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該股票無現金可扣取,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1.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 ,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2.因公司與員工有隸屬關係,於股票發放前可先請員工繳納補充保險費後再發給。
3.依健保法第31條及扣繳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 墊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11.公司盈餘發放的董監事酬勞,如果是單位內加保的員工亦擔任公司董監事,董監事酬勞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公司員工擔任之董監事,公司盈餘發給董監事酬勞,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12.公司員工每月領取固定薪資,於原負責業務之外,另承攬公司保險業務並領取公司所核發佣金(所得格式代號50),此佣金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1.佣金為公司對員工工作表現而發放,即具有勞務對價性質,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 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2.如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不重複扣收補充保險費。惟如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應列入獎金累計。


13.公務人員的國民旅遊卡補助費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1.凡是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或者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等。
2.所以公務人員的國民旅遊卡補助費不要收個人補充保險費。


14.「紅利」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當紅利項目未列入一般保險費時,且屬獎勵性質,須併入獎金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15.醫師之獎勵金是否收補充保險費?如何扣取?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醫師獎勵金為單位所支付之薪資範圍,依健保法第31條之規定,該獎金屬於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即應納入補充保險費範圍;若全年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由投保單位給付時扣取,並於次月底前彙繳健保局。


16.「假日輪班津貼」是否應扣補充保險費?
「假日輪班津貼」係依勞工勞務提供之頻率與工作時段不同而給予之津貼,為勞務提供所得之對價自屬工資範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17.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及不休假奬金是否具有獎勵性質,而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公務人員應休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領休假補助費,非具有獎勵性質,不列入獎金累計。

18.負責人若於公司內領有薪資所得及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是否應扣收個人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包含負責人,因此負責人若領取有高額獎金,仍應以其投保金額計算超過4倍部分之獎金,扣繳補充保險費。


19.公營事業之工作(績效)獎金於年度結束後,依單位績效核定獎金,為配合國人慣例,於重要年節先給予員工借支,於單位績效核定後結算。請問獎金之「給付」應以那一時點為準?
獎金借支係為單位與員工間之借貸行為,並非真正的給付時點,該筆獎金係以結算時報列所得,故應以「結算時」為給付日。

19.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20.留職停薪期間未於原投保單位投保之人員,受領原投保單位之獎金及薪資所得時,其留職停薪期間受領之獎金須否與留職停薪前及復職後之獎金累計?
留職停薪期間受領原投保單位之獎金應與留職停薪前之獎金累計,如全年累計獎金逾留職停薪轉出當月之投保金額4倍部分,扣繳補充保險費。

21.離職後由原投保單位重新任用之人員,其離職前及重新任用後受領之獎金須否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離職前及同一投保單位重新任用後給付之獎金均需累計。

22.健保投保金額遭健保局逕行調高時,須否追溯自生效日起(生效日可能為數年前),重新計算從獎金中扣取之補充保費,並將差額退還保險對象?
若投保金額追溯調高,致累計獎金金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之4倍或補充保險費金額減少,則原扣取之補充險費得申請退還。

23. 如果調單位、調薪或獎金晉級,有關超過投保金額之4倍獎金之「投保金額」,應如何計算?
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
「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離職時給付,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


24.員工專案奬金於離職次年度才發放,是否屬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之薪資所得?
不能以此認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6條」規定,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該筆獎金係因員工在職期間提供勞務之獎金,非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25. 若公司將獎金轉至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則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透過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福利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不屬於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收入)項目,如公司透過福利委員會所發放之獎金確屬「職工福利金」可動支之項目(例如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貸款、災害補助、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文康休閒旅遊等),則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若不屬於「職工福利金」可動支之項目,仍應列為薪資所得並據以扣取補充保險費。

26. 計算補充保險費時,不同公司所發放之獎金是否應該累計?
補充保險費是於給付時由扣費義務人直接扣取,個別企業並無法得知其他單位之發放狀況,不同公司間的奬金若須累計,實務執行上有困難。因此,獎金之發放若來自不同公司,不需合併累計。




二、獎金所得之例子
案例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情形 王先生為A公司員工,投保金額31,800元,A公司於102年2月15日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由於A公司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31,800元×4=127,200元),故A公司不用扣取王先生補充保險費。

案例2:實際薪資超過投保金額上限情形 李小姐為B銀行總經理,月薪300,000元,投保金額為182,000元(上限),B銀行於102年7月15日及12月15日分別給付李小姐年中獎金500萬元及年終獎金650萬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項目

給付
日期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單次獎金
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E,C)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年中獎金

102/7/15

182,000

728,000

5,000,000

5,000,000

4,272,000

4,272,000

85,440

年終獎金

102/12/15

182,000

728,000

6,500,000

11,500,000

10,772,000

6,500,000

130,000

(1)102年7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5,00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之4倍部分為4,272,0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85,440元。
(2) 由於同一年度前次給付獎金已逾4倍投保金額,102年1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6,500,0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130,000元。


案例3:投保金額調整及員工離職後給付獎金之情形 陳先生為C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C公司於102年1月15日、6月1日及9月5日分別給付陳先生獎金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陳先生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嗣後於11月30日離職,C公司於102年12月15日給付陳先生年終獎金185,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項目

給付
日期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單次獎金
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註(E=D-B)

補充保險費費基
(F)
min(E,C)

補充保險費金額(G=F*2%)

年終獎金

102/1/15

36,300

145,200

126,000

126,000

0

0

0

端午節金

102/6/1

36,300

145,200

12,000

138,000

0

0

0

中秋節金

102/9/5

36,300

145,200

12,000

150,000

4,800

4,800

96

紅利

102/12/15

40,100

160,400

185,000

335,000

174,600

174,600

3,492

註:若累計獎金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則該項為0。
(1) 102年1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26,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36,3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 截至102年6月1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38,000元,尚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36,3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3) 截至102年9月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8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96元。
(4) 截至102年12月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335,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174,600元(335,000元-40,100元×4=174,600元),由於本次發放獎金為185,000元,大於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174,600元,故以174,6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3,492元。 計算如下: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335,000-40,100×4)=174,600元 因為185,000>174,600 補充保險費=174,600×2%=3,492元





三、兼職薪資所得之問題?
1.公司發給董、監事的車馬補助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補助費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規定,且該董、監事未在該公司投保健保,則該項車馬補助費之給付若達一定金額,即符合二代健保修法案第31條規定,給付時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另一方面,列屬薪資所得之車馬補助費,亦應計入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總額,若該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高於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依修法案第34條規定尚須按其差額計繳投保單位(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2.學校職員於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所謂「兼職酬勞」要扣取補充保險費指的是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在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因此學校職員於其服務學校(同一投保單位)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無需再扣取補充保險費。

3.大專學生打工族兼職未達基本工資,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18歲以下、大專學生打工族兼職未達基本工資都免繳補充保費。

4.那些族群打工若未達基本工資,不須收取補充保費?
6大族群若未達基本工資,不須收取補充保費
(1). 兒童及少年
(2).中低收入戶
(3).中低收入老人
(4).身心障礙者(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
(5).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的專科生或大學生
(6).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的經濟困難者


5.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在A公司加保,於暑假期間到A公司工讀,A公司發給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不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於所屬投保單位公司領有薪資所得,因給付者為所屬投保單位,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6.免扣兼職收入補充保險費是否包含仍於高中在學之成人?
1.依扣繳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 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檢具學校之註 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五年制專科前三年與高中(職)相當,因此如具正式學籍之高中(職)在學學生,無專職工 作其領取未達基本工資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檢具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 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7.加入職業工會的會員,兼職所得為什麼不用繳交補充保險費?
1.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是把從不同單位領取的薪資,都納入投保金額,當作一般保險費的基礎。所以從不同的單位領取的兼職薪資,就不必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
2.如有其他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還是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8.醫師的兼職薪資所得(所得代碼50),要算在給付兼職所得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嗎?
1.有關醫師本人部分,於其兼職薪資所得發生時,單次領取金額達5,000元時,應扣繳其個人補充保險費
2.至於給付醫師兼職薪資所得之機關,須將該項兼職薪資算在給付機關的薪資所得總額內,計算出與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差額,按2%繳納投保單位的補充保險費。


9.某大學專任教授在其專任之大學演講的演講費,是否要扣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大學專任教授,為其所專任大學之受僱者,所領取之演講費仍為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不必扣取保險對象之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10.投保單位委託專家「翻譯費」,是否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翻譯費」如為所得格式代號「50」,為該名專家的兼職所得,當達5,000元時要收2%的補充保險費。


11.兼職所得是按次還是累計來扣補充保險費?
按次扣繳補充保險費。

12.原投保單位的員工擔任同單位之教育訓練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不算兼職所得。

13. 講師費及評審委員車馬費單次很容易超過5,000元,給付單據之開立是否有原則或規範?
給付方式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只要單次給付達下限金額,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

14. 於國內就學之應屆畢業學生領取兼職薪資,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1.查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 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未達基本工資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嗣衛生福利部102年1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102006 1077號函釋,於國內就讀之碩、博士班研究生且無專職工作者,比照大專學生其兼職所得未 達基本工資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國內高中以上之應屆畢業學生(不含博士班畢業)且無專職工作者,出具當年度畢業證書 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於 9 月底前,仍比照在學學生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得免扣補充 保險費。


15. 為何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工作報酬不固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健保署得逕予調整。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為避免重複計算健保費,所以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16. 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免扣健保補充保險費
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21日發布,自103年9月1日起,將現行民眾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俗稱兼職所得),單次未達5,000元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的門檻,提高到單次受領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目前為19,273元),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健保署表示,依統計資料估計,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下限門檻提高後,約有58萬人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將無須再扣繳補充保險費,但扣取下限提高後,每年健保費收入將減少7億元。健保署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二代健保,除了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所列示的弱勢民眾(如: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及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其兼職所得的扣取門檻提高至基本工資外,一般民眾單次領取的兼職所得只要達到5,000元,依規定均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實施以來,迭有民意反映,雖然現行對兼職所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對象及下限等規定,已相當程度減輕弱勢民眾負擔,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民眾,因家計而須另外兼職之低薪受僱者,負擔仍重。經衛生福利部考量多方意見及保險費負擔之合理性,因此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相關條文,將所有民眾的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的標準,一律提高至基本工資,並自103年9月1日起生效。





四、兼職薪資所得之例子
案例1:學生打工
陳同學(20歲,國內某大學學士班學生)依附母親於A公司投保,102年8月在B補習班打工,B補習班於102年8月30日給付10,000元薪資時,經舉證可免扣取其補充保險費。
說 明:陳同學是在國內就學的大學學士班學生,因其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如提供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可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案例2:兼差薪資
陳小姐於A公司投保,102年2月同時在B公司兼職,每月薪資20,000元於月底一次給付,B公司應於102年2月底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4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20,000×2%=400元

案例3:兼課鐘點費(所得格式代號 50)
劉老師於A大學任教,102年同時在B大學兼課,每月鐘點費薪資20,000元,於每月15日一次給付。B大學應於每次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4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20,000×2%=400元


五、執行業務收入之問題?
1.有執行業務收入者,都要多繳錢嗎?

一、若為第1類第5目及第2類被保險人: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者,不再以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
二、不屬於上開被保險人之保險對象:因非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故於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有執行業務收入時,則須以該執行業務收入另計補充保險費。


2.醫師、律師的執行業務收入不需要繳補充保險費,為什麼?
1.醫師、律師等如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保險費。由於他們的執行業務收入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故執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
2.如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3.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形式以1人為事務所代表,其餘的會計師應按何種身分扣取一般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
1.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會計師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
2.如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4.醫師、會計師、律師不需繳補充保險費嗎?
1.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如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保險費。由於他們的執行業務收入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故執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2.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如果是以受僱者身分於受僱單位參加健保,因為是以該單位領取的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所以在其他地方獲得的執行業務收入、兼職薪資所得、利息、股利或租金收入時,都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5. 如投保單位支付律師之費用係支付律師事務所(非個人),需要代扣補充保險費嗎?
補充保險費係針對本保險之保險對象予以扣取,因律師事務所非保險對象,依法免予扣取。

6.二代健保用以計算補充保險費之「執行業務收入」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一)補充保險費於立法時,考量若採事後結算將增加作業複雜度及行政成本,所以規定所有補 充保險費皆採就源扣繳方式收取,於給付時直接扣取,無須進行結算,以簡化保費收取流 程。
(二)執行業務收入於給付時,尚無法得知成本,且事後不結算,所以用執行業務收入計收補充 保險費是不扣除成本的。


7.單獨執業或聯合執業型態之(專技)事務所,收到執行業務收入後,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若事務所之單獨執業者或聯合執業之合夥人係以第1類第5目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健保,則個 人所收取之執行業務收入,均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客戶(企業單位)給付事務所執行業務收入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若由事務所給付予非 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者,則應就該員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收入列報個人綜所稅 ),於分配盈餘時,由事務所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並以事 務所之統一編號繳納補充保險費及申報扣繳明細資料。





六、執行業務收入之例子
案例1:在公所加保之無職業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
陳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A公司10場尾牙晚會表演,於102年2月2日領到1,500萬元的報酬。
說 明: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補充保險費=10,000,000×2%=200,000元
陳先生以健保法第10條第6類第2目之身分於戶籍地公所加保,參加尾牙晚會表演,獲取報酬1,500萬元,因單次給付超過1,000萬元之部分不計收,故補充保險費費基為1,000萬元,按費率2%計算,需負擔補充保險費20萬元。


案例2:鐘點費(所得格式代號 9B或50)
吳先生為K大學的教授, 102年5月5日受A公司邀請擔任一場無課程安排專題演講的主講人,鐘點費3萬元。102年5月20日受B公司邀請為業務講習課程講座,鐘點費1萬元。
說 明: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吳先生為健保法第10條第1類第1目之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擔任A公司專題演講的主講人,演講鐘點費3萬元,已達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故A公司應以吳先生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按補充保險費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B公司給予上課鐘點費1萬元應以吳先生兼職薪資所得1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200元。
註:「鐘點費」所得類別說明如下:
1. 有課程之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 50)
2. 無課程之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格式代號 9B)



七、股利所得之問題?
1.二代健保實施後,小孩的股利是否也要收補充保險費?
小孩之股利所得也要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因年齡而有所差異,以避免家長以小孩名義買賣股票以規避保險費負擔而形成之不公平現象。

2.為公司負責人領取公司股利,是否也要收補充保險費?
負責人領取公司股利,不用繳補充保費。但投資其他公司之股利,要繳2%補充保費。

3.股票股利如何收取補充保費?
股票股利收取補充保費,是按每股面額10元計算,單筆股票股利500股以上,就會被扣補充保費100元, 由合併發放的現金股利中扣取,如果金額不足或沒有現金可供扣取,則轉由健保局開單,再交給保險對象繳納 ,對「水餃股」、「雞蛋股」的投資者不利。

4.基金收入如何收取補充保費?
(1).民眾若購買國內投信發行基金、ETF,配息金額若達5,000元也將會被課徵補充保險費。
(2).若為境外基金則不會被收取任何保費,因為境外基金配息所得來自海外,目前並未納入二代健保的所得計算項目,對一般投資人相對較為有利。


5.個人依公司所訂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因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是否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個人依公司所訂的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因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於「其他所得」。由於「其他所得」並不是補充保險費的費基,所以不需繳納補充保險費。


6.法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是否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因法人股東並非健保法規定之保險對象,所以其獲配之股利所得並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7.股票遭套牢,即使配發股利仍賠錢,是否可免繳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買賣股票需承擔漲跌風險,所得稅法也認定股利為所得之一,故不考慮漲跌因素,有股利所得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8.外國公司在我國申請第一上市後,如發放股利,要扣補充保險費嗎?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外國公司在台申請第一上市所發放之股利,因非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所以不是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收項目,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9.公司負責人以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如果在扣取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費後,追溯調整投保金額,要如何處理?如果在年度內變更負責人,又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1.投保金額如在扣取補充保險費後追溯調整,應以調整後的各月份投保金額合計數為股利所得的減項,重新計算補充保險費,因此所致之溢短繳,應予退還或補收。
2.年度內負責人變更,前後任雇主可扣除的投保金額總額,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以擔任雇主期間的投保金額總額為限。


10.視同給付之股利所得是否仍須扣繳補充保險費?若須扣繳應於何時申報?
補充保險費於所得給付時扣取,故股利所得於視同給付時尚無須扣取,俟實際給付時才予扣取,並於扣取保險費之次年1月31日前申報扣費明細資料。

11.上市公司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發生補退者,列於何年度扣費證明?
如因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變動致發生補退補充保險費者,應列於實際退補年度之扣費證明。

12.負責人不在公司投保,股利要不要扣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公司負責人如不在公司投保,他在公司分配的股利所得,便無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可扣除,需按全數股利所得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13. 獨資的負責人拿到一筆營利所得,這筆所得需要計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嗎?
如屬獨資資本主(1人行號老闆,如企業社、商行等)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指之股利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如屬公司(含1人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14.合作社社員、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之盈餘總額需繳交補充保險費嗎?
合作社社員、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之盈餘總額非屬健保法第31條規定之股利所得,所以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15. 為何雇主的股利所得在計算補充保險費時,可以扣除投保金額,受僱者反而不行呢?
一)二代健保基於不重複扣費之原則,凡已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之所得,皆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包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因此,企業發放其雇主股利時,可 以先行扣除該雇主已計入健保投保金額之股利所得,再行計算其補充保險費。
(二)若企業發放股利給投資者,該投資者不是在該企業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即不是以該股利 所得為投保金額,沒有重複扣費之虞,所以應於給付達一定金額時,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16. 若公司負責人將其股票交付信託時,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雇主依法應以營利所得(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基於不重複扣費之原則,於該企業發放 雇主股利時,可以先行扣除其健保投保金額,再行計算補充保險費。
(二)惟企業負責人將其股票交付信託,因信託之受託人無法辨識該信託之股票是否為該雇主全 部或部分交付。若為部分交付,則其所負責之企業可就配發予該雇主之股利所得扣除其以 雇主身分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若信託之受託人就股利所得於扣取其補充保險費時,再次 扣除其健保投保金額,恐有重複扣除之虞,且受託人亦無法得知委託者之健保投保金額, 爰規定若有類此情形時,受託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時,一律不扣除其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 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如有溢扣,再辦理後續退費。若全部信託亦採相同的處 理方式。


17. 若雇主之股利所得超過上限1千萬元時,應如何扣取其補充保險費?
當雇主之股利所得超過1千萬元時,得先扣除其於投保單位以雇主身分參加健保之投保金額後,再與1千萬元相較,若仍超過1千萬元,則以1千萬元計算,未達1千萬元者,依扣除其健保投保金額後之實際額度計算之。但前述計算方式,僅限其於所屬投保單位擔任雇主時適用之,若同時擔任二家以上企業之雇主,並領有股利時,其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領取之股利,不能合併計算之,亦不能扣除投保金額。

18. 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之股利所得,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公司辦理減資,返還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股款,無涉盈餘分配者,無須扣取股利所得補充保 險費。
(二)但若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 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依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釋,非 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則須扣取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 費。





八、股利所得之例子
案例1:同為二家公司負責人之情形
王大明是A公司及B公司的負責人,全民健保開辦後,他就以A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自101年迄今投保金額都以18萬2,000元申報。102年7月A公司給付他1,200萬元的股利總額,B公司給付他8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及B公司應向王大明扣取的補充保險費如下:
說 明:

公司別

補充保險費(元)

補充保險費計算說明

A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12個月=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1,200萬元-218萬4千元=9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981萬6千元×2%=19萬6,320元

因為王大明以雇主身分在A公司參加全民健保,他已經以18萬2千元申報投保金額,計收一般保險費,所以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僅就其超過投保金額總額的股利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B

800萬元×2%=16萬元

王大明雖然是B公司的負責人,因不在B公司參加全民健保,故未能適用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之規定,爰以全部股利總額計算補充保險費。



案例2:卸任及現任雇主
施先生是A公司負責人,健保係以該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4月以前投保金額為10萬1,100元,4月起投保金額調為10萬5,600元。同年9月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郭先生,該公司為其以雇主身分投保健保,投保金額為9萬6,600元,102年3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0萬1,100元。 102年9月A公司發放101年盈餘給股東,施先生及郭先生都獲配500萬元股利總額,A公司應分別向施先生及郭先生扣取8萬3,374元、9萬2,272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雇主

補充保險費(元)

補充保險費計算說明

施先生
(卸任)

(1)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0萬1,100×3個月)
+(10萬5,600×5個月) =83萬1,300元
(2) 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83萬1,300元= 416萬8,700元
(3)補充保險費:
416萬8,700元×2%=8萬3,374元

雖然施先生102年不是該公司雇主,但公司發放的股利是101年度盈餘,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施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於扣除101年在該公司以雇主身分加保的8個月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郭先生
(現任)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9萬6,600×4個月
=38萬6,400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38萬6,400元 = 461萬3,600元
(3)補充保險費:
461萬3,600元×2%
=9萬2,272元

郭先生雖然是該公司現任負責人,但公司發放的股利是101年度盈餘,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於扣除101年在該公司以雇主身分加保的4個月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案例3:股利所得超過1,000萬元
錢先生是A公司的股東,也是B公司的負責人,他在B公司以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投保金額為18萬2,000元。102年9月1日A公司給付錢先生1,1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應該向錢先生扣取20萬元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單次給付逾1,000萬元部分不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以1,000萬元計算補充保險費。
2.因為錢先生不是A公司的雇主,所以A公司在計算錢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時,不需扣除他在B公司當雇主的投保金額總額。
3.補充保險費=1,000萬元 × 2%=20萬元


案例4:未具投保資格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在股票除權除息日後,收到股東周先生寄來一份附有戶籍謄本的通知書,通知書上說他戶籍已經在民國99年12月1日遷出國外。A公司在102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周先生因為戶籍已遷出國外,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他不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以,依同法第32條規定,A公司在102年給付股利給周先生時,不必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5:法人股東發放股利給法人
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票,B公司在102年發放股利100萬元給A公司。B公司在發放股利給A公司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的扣取對象為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因為公司不是健保的保險對象,所以B公司在發放股利給A公司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6:配股、配息基準日不同天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息基準日為102年7月1日,配股基準日為同年8月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分別於102年5月5日及102年7月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公司於同年7月15日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8月20日發放5,22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林先生,1萬7,50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陳小姐。
該公司應於7月15日向林先生收取227元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104元及350元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說 明: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 本案因配息基準日與配股基準日不同天,所以A公司於7月15日給付林先生1萬1,350元現金股利總額時,即須向林先生扣取227元補充保險費(11,350元x 2% = 227元)。
3. 8月20日發放股票股利,林先生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104元(5,220 元×2% =104元),陳小姐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350元(1萬7,500元×2% =350元)。因無現金可供扣取,因此,A公司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局。


案例7:配股、配息基準日同一天
B公司股利分配之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8月10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同年8月31日。張小姐及王先生為該公司股東,張小姐獲配股利總額7,175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804元;王先生獲配股利總額6,458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624元。B公司應向張小姐扣取144元補充保險費,向王先生扣取129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因此,B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2.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2%
張小姐補充保險費=7,175×2% =144元
王先生補充保險費=6,458×2% =129元


案例8: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利補充保險費
C公司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6月11日,發放日為同年7月3日。洪小姐獲配股利總額為4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725元。李先生獲配股利總額8萬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1,450元。C公司應如何扣取洪小姐及李先生股利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下稱扣繳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
2. 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2%
洪小姐補充保險費=4萬元×2% =800元
李先生補充保險費=8萬元×2% =1,600元
3. C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洪小姐及李先生其被扣取的補充保險費(725元及1450元)。另由於李先生扣取不足數150元(1,600-1,450=150元)已達100元,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C公司應通知李先生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李先生資料提報健保局。
4. C公司應於102年8月31日前將洪小姐及李先生的補充保險費2,175元(725+1,450=2,175)繳給健保局。



九、利息所得之問題?
1.利息如何收取補充保險費?
(1).單次給付達新臺幣20000元者,應按費率2%計收補充保險費。
(2).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2.二代健保實施後,小孩的利息是否也要收補充保險費?
所得稅法第14條對利息所得,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因此計繳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並不論所得者為大人或小孩皆一併計收,且亦避免為規避保險費負擔而改以小孩名義存款或購買債券之誘因。

3.軍公教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是否納入補充保險費應計收之利息所得?可否拆單?
(一)軍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所得,亦屬健保法第31條規 定之利息所得,應依法一律扣取補充保險費,不宜因身分別或利息取得之方式不同而有 不同的負擔,對於其他有利息所得並依規定負擔保費之一般民眾亦較公平。
(二)軍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可否拆單,經銓敘部101年8月9日部退二字第1013630380號 函解釋略以:單次給付利息所得達一定金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係屬政府既定政策, 復審酌優惠存款業以政府預算支付高於一般存款利率之利息,自不得開放優惠存款改 以多筆辦理。因此,優惠存款戶利息達到5千元者,須依法繳交補充保險費。


4.利息所得是要養老用的,是否應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依規定除單次給付利息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外,其餘均需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另外,除低收入戶依法不必繳交補充保險費外,其餘不因身分別而有所差異。

5.購買國內銀行發行的債券基金,其配息是否要繳補充保險費?
基金商品種類繁多,其收益需視所得性質判別,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即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6.存款利息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在27萬元以下,是否可免繳補充保險費?
對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不受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限制,只要單筆存款利息達5,000元,無論全年存款利息是否達27萬元,均需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

7.1年期之定期存款,利息約定按月支領,其按月支領之利息是否於到期日累計計收保費?
補充保險費係採就源扣繳,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即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反之,如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則免予扣取,無須再將各次利息之給付金額加總計算補充保險費。

8.外幣存款利息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給付外國貨幣之利息所得,其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換算為新臺幣之所得達5,000元,則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9.保險公司給保戶的「延遲理賠利息」,要不要扣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該類利息所得係屬其他利息(所得稅代號:5B),仍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10.OBU(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中心)之利息是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財政部認定個人取自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給付之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所得,故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11.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之孳息,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所給付之所得,目前未列入利息、股利補充保險費費基,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12.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RP)利息所得,是否須扣補充保險費?
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RP)利息所得可收取的補充保險費與業者需付出的作業成本相較之下,顯不符合成本效益,衛生署基於「簡政便民」之原則,不納入扣費基礎。

13.「海外基金」之利息所得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海外基金之利息,如為境外所得,則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始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14.投資國內或海外基金贖回時,要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各種金融性商品收入屬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股利、利息時,則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海外所得則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基金要根據基金投資標的,投資標的是海外股票、銀行、債劵是海外所得。投資國內債劵、股票則是國內所得。


15.外幣定存及保單分紅是否納入計算補充保險費?
在國內銀行、金融機構存外幣所給付的利息所得依兌換率換算達新臺幣5,000元時要扣繳補充保險費;保單是保險給付,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16.退休人員之利息,如扣取補充保險費將加重其負擔,可以拆單嗎?應如何處理?
若屬公務人員18%定存,經銓敘部101年8月9日部退二字第1013630380號函解釋是不可以拆單。其餘定存是否拆單,屬個人理財之自由。

17.依附被保險人加保之眷屬有利息所得時,補充保險費如何計收?
眷屬亦是保險對象,除低收入戶外,只要利息所得單次給付達5,000元,就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18.利息所得是否以扣除5,000元後的餘額才繳補充保險費?
達5,000元以上的利息所得要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非以扣除5,000元後的餘額計算。

19. 保險公司給保戶的「延遲理賠利息」,要不要扣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保險延遲理賠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之利息所得(所得稅代號5B),亦為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故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20.有關給付擬參選人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孳息,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政治獻金專戶雖以擬參選人個人名義開立,惟金融機構須取得監察院許可函後始能啟動該專戶,故與保險對象一般開戶性質不同,另臺北市國稅局98年6月9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80206693號函釋略以,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之孳息,如供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及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用者,非屬擬參選人個人利息所得,故該專戶孳息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20.



十、利息所得之例子
案例1:附條件交易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楊小姐向A銀行買入200萬元的附買回約定交易的短期票券30天,議定利率為年息2%。102年1月1日到期時,A銀行給付楊小姐利息所得3,288元。A銀行免向楊小姐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因附條件交易的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未納入利息補充保險費費基,故A銀行免向楊小姐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2:單筆給付利息未達5,000元,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林先生在郵局開有郵政儲簿帳戶,並存有多筆定期存款,102年6月21日郵局給付林先生儲簿存款利息1,500元,2筆定期存款利息30,000元及3,900元。郵局在給付林先生利息時,應扣取600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不同存單的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規定,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所以,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為600元(30,000元×2%=600元)。

案例3:未具健保投保資格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張先生民國98年8月1日到B銀行辦理一筆100萬元的定存,存款期間1年,民國103年8月1日前定存到期自動續存。張先生在100年1月移民到美國,並於101年1月委請朋友將其戶籍謄本(記載戶籍已遷出國外)送交B銀行。
說 明:張先生因為戶籍已遷出國外,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依據健保法第8條規定,他不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以,依同法第32條規定,B銀行在給付利息給張先生時,免向他扣取補充保險費。


十一、租金收入之問題?
1.租金收入為何只針對租給法人部分收取?租給個人部分不計收補充保險費?

              出租人
承租人

   法人

     個人(民眾)

法人(公司.機關.團體)

   X

  O (全額租金*2%)

個人(民眾)

   X

  X (繳費有困難)



2.房東雖有租金收入,但仍需支付房貸及修繕成本,故租金收入是否應扣除成本?
目前納入補充保險費計算之項目,均會採用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即在所得產生時,就直接扣取保險費,且日後不再結算,所以均不考慮成本問題,即不同於所得稅法規定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之項目,而是以每筆收入做為收費標準。

3.租金收入依照稅法包含船舶等,如公司租船舶、計程車等交通工具,是否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要扣繳補充保險費。
無論租賃標的物為何,凡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所稱之租賃收入,及第2款所稱之租賃所得,均應依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4.太太依附於先生投保全民健保,太太名下的房子租給公司行號,租金收入是否要收補充保險費?
凡是合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就要扣取。太太的一般保險費雖然是依附在先生名下繳納,但是太太的租金收入,承租的公司行號要依規定,向健保局繳納補充保險費。

5.政府機關向區公所租用場地或里辦公處向里鄰活動中心租用場地,是否需扣補充保險費?
出租人為法人,因法人不是本保險之保險對象,故不需扣取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

6. 公司所租建物為A、B兩位房東共同擁有,公司每月須繳房租九千元,其中五千元支付給A,四千元支付給B;依兩位房東要求該公司扣繳憑單須各別開立,但房租九千元只需一次匯款給A,爾後再由A拿四千元給B。補充保費是要以單次匯款金額(9,000元)為扣取基準,或是以每張扣繳憑單(僅A達5,000元)所開立金額為扣取依據?
二代健保係針對有6項所得或收入(包括租金收入)之「保險對象」收取補充保險費,如多人共同持有房屋出租,應依房屋持有人之實際租金收入多寡計收補充保險費(同所得稅扣繳憑單之所得人)。於申報扣費明細清單時,亦請依所得人分別列示。

7. 無償出借財產予公益慈善團體,並由該團體為所有權人繳納財產稅(如:地價稅、房屋稅),其稅額是否屬於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依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01年12月27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18007999號函略以:「現行所得稅法明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清償債務或繳納應由出租人負擔之費用,應視為租金收入」;因財產稅係屬所有權人(出租人)之納稅義務,故由承租人代繳稅額即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應納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8. 出租人與扣費義務人(承租人)約定由扣費義務人負擔租金之健保補充保險費、租賃扣繳稅額及房地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其補充保險費之費基應如何計算?
一、依財政部48年1月1日48臺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此外,倘扣費義務人尚須負擔房地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依前揭財政部48年函釋規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之納稅義務,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爰承租人於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應依前揭規定計算代繳之房地稅捐是否已達起扣點以辦理扣繳事宜。
二、因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費基係依據所得稅法認定,爰參照前揭規定意旨,租賃雙方約定由扣費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地稅金皆屬租金收入,應於代履行時,以前開財政部規範之給付總額為費基,依健保法第31條扣取補充保險費。
三、茲舉例說明如下,甲向乙承租房屋,甲乙於租賃契約約定甲每月給付租金,並負擔租金之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屋稅。今若承租人代繳之房屋稅為24,000元,月租金分別為4,999元、10,000元及20,000元,則其補充保險費之費基如下:
(一)負擔房屋稅24,000元之補充保險費扣費基礎應為27,272元【24,000元÷88%〔即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
(二)給付每月租金部分:
1、月租金4,999元:未達目前補充保險費扣費門檻,免予扣費。
2、月租金10,000元:因應扣繳稅額【{10,000元÷88%〔即1-(10%扣繳率+2% 補充保險費費率)〕}×10%扣繳率=1,136元】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得免予扣 繳,則其補充保險費費基為10,204元【10,000元÷98%〔即1-2%補充保險費費率 〕】。
3、月租金20,000元:補充保險費費基為22,727元【20,000元÷88%〔即1-( 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費率)〕】。





十二、租金收入之例子
案例1:出租人為公司或行號
A公司辦公室是向B公司租的,租金每月15萬元。A公司在給付B公司租金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的扣取對象為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保險對象,因為公司不是健保的保險對象,故A公司在給付B公司租金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案例2:1次給付半年租金
C企業社向里長伯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C企業社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是在給付時扣取,所以C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支付里長伯60萬元租金時,就要分別扣取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並在2月底及8月底前將扣取的1萬2千元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局。

案例3: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A公司向高先生租了2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A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A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補充保險費=10,000 元×2%=200元。A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 A公司於102年1月1日交付高先生12張非即期支票,但是因為支票上的發票日才是實際給付租金的日期。因此,A公司不用在1月1日就扣取高先生1年的補充保險費,而是在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將200元的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局。


案例4: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不扣損耗及費用)
B公司向李小姐租了一棟辦公大樓,雙方約定租金每月100萬元,按月給付,102年10月辦公室外牆整修,B公司支付整修費用30萬元,實際給付李小姐70萬元。
說 明:B公司在102年10月給付李小姐租金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不能以扣除30萬元的整修費後實付的70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必須以租金100萬元,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2萬元補充保險費。

案例5:未具健保投保資格者,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賴先生長期旅居國外,戶籍遷出國外已多年,民國102年8月回國定居,並買了間房子,該房子在同年的10月出租給H診所,雙方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按月給付。賴先生在民國103年1月前都沒有就業。
說 明:新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在民國102 年1月實施,依該法第8條規定,賴先生因為沒有就業,所以須設籍滿6個月才具投保資格,因此H診所在給付民國102年的租金給賴先生時,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民國103年2月起賴先生即具健保投保資格,H診所自該月起,於給付租金時,須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1,000元的補充保險費(50,000元×2%=1,000元)。


十三、其他問題?
1.二代健保實施後,那些人不需要交健保費?

為保障弱勢民眾就醫權益, 1. 低收入戶 2. 身心障礙者 3. 中低收入戶 4. 70 歲以上老人 5. 無職業原住民 6. 失業勞工 等,健保費仍由政府補助。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
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
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2.那所得暫不計入補充保費收取項目?
對於個人的「海外所得」及「退職所得」尚未納入六項所得來源,暫不收取補充保費。
3.無健保投保資格民眾於銀行誤扣取2%之補充保費後,如何辦理退費?
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2條規定,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有關補充保險費退費之方式及其他相關辦法,將由主管機關衛生署於扣繳辦法中明定。
4.補充保險費是否可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健保收取之補充保險費亦為健保費,可列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且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上述金額之限制。
5.未來實施二代健保時,對於一般民眾欠費控卡,請問健保局有何具體措施?
依據新修正之健保法第37條規定意旨,未來於二代健保施行後,健保局對有能力繳納健保費仍拒不繳納者,才會控卡。現行民眾若有健保欠費,健保局訂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協助辦理紓困基金貸款清償欠費。
(二)協助辦理分期繳納。
(三)提供未在保者如發生急重症需要醫療,只要持有村里長或醫院所出具之清寒證明,即可先以健保身分就醫之緊急醫療保障措施。
(四)轉介公益愛心團體代繳健保費。
(五)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無力償還紓困基金逾期貸款之弱勢民眾,排除就醫障礙。
6.扣費義務人通知的義務及補充保險費溢(短)扣的退補方式?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 所扣取補充保險費的金額,如有溢扣 ,應退還保險對象;扣取不足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
保險對象被扣取金額如有不足,應予補繳;如為溢扣,得於扣取日的次月起6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7.扣費義務人填報扣費明細予保險人及填發扣費憑單予保險對象?
扣費義務人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的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憑單或自扣費的次年4 月1 日起向保險人索取。
8.二代健保久居海外國人之投保條件?
(1).現行健保制度,曾有參加健保紀錄的國人,倘因長期出境致戶籍已被遷出國外時,等到返台重新設籍後,就可立即恢復健保資格。
(2).在二代健保新制下,長期出境致戶籍已被遷出國外之國人,如果在回國前的2年內沒有投保紀錄時,須在台灣設籍滿6個月,才能加入健保,使用健保醫療。 
出國2年以內的國人,只要仍設有戶籍,須依規定繼續投保。 
出國2年以上、4年以內,因戶籍遷出國外而健保必須退保的國人,返國後要先重新設籍,重新設籍當日即可恢復納保。 
出國4年以上,且近2年沒有投保紀錄的國人,返國後需重新設籍滿6個月,才能加入健保。但如果在102年1月1日前已出國者,於102年12月31日前首次返國且重新設籍後就可以在設籍當日加入健保,不必受到6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9.基金收入如何收取補充保費?
(1).民眾若購買國內投信發行基金、ETF,配息金額若達5,000元也將會被課徵補充保險費。
(2).若為境外基金則不會被收取任何保費,因為境外基金配息所得來自海外,目前並未納入二代健保的所得計算項目,對一般投資人相對較為有利。
10.保險人員是否可以以專技人員身分來投保?專技人員身分如何判斷?
1.依據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健保法所稱之專技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 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2.「保險業務代表」不是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所以不是健保 法所稱之專技人員,不得以該類身分投保。
3.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符合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人員,因此, 如果是自行執業,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
11.導師費未列為俸(薪)給總額範圍內,故導師費不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那試問這筆費用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導師費不包含於二代健保應扣取補充保險費6項所得及收入,故不須扣取補充保費。
12.依照健保局查詢管道查詢資料結果做扣取,若與之後健保局稽核有出入,如何認定是否有相關罰則?
扣費義務人依本局查詢管道所提供在效期內的免扣取資料,辦理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作業,事後若有少扣之情形,扣費義務人免予補足或追償。
13.機關團體未成立投保單位,有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例如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是否需要代扣及繳納?
機關團體(包含未成立投保單位)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時,即為健保法第2條所稱之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
14.101年股利、薪資與獎金等屬補充保險費費基之所得或收入,於102年度發放,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1.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保險對象有應扣繳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或收入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2% 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2.二代健保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自施行日起所給付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定之各項給付達應 扣費標準者,扣費義務人皆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15.公司職福會(另有統一編號)給付員工各類福利事項,要不要扣補充保險費嗎?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發放之福利金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所得格式代號92),不屬於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收入)項目,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16.教師之超鐘點費(學校開立所得稅編號50之薪資所得),是否應計入個人補充保險費?
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教師之超鐘點費,非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17.學校專案人員於其正常工作時間外(下班後或例假日),兼領非屬本職工作之臨時性酬勞(如出席費、監考費及翻譯費),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學校專案人員(受僱於學校之投保單位)兼領非屬本職工作之臨時性費用酬勞,該筆薪資所得如為所屬投保單位所支付,且非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亦不計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
18.房屋買賣要不要交補充保險費?
出售房屋因價差產生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上之財產交易所得,尚非屬補充保險費之扣取範疇。
19.補充保險費是否能抵稅?
補充保險費也是健保費,可全額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20.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補助一般保險費,補充保險費是否也有補助?
勞委會修正發布「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認為計算補充保險費的費基,包括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非以薪資所得為基礎,核與就業保險法就失業勞工因喪失工作收入,給予健保費補助之立法意旨不同,故該會不予補助補充保險費。因此,二代健保實施後,失業勞工如有上述6項所得(收入)仍應繳納補充保險費。
21.公司有時會舉辦業績競賽,銷售金額前幾名者將由公司招待出國旅遊或於國內舉辦餐會,是否屬獎勵性質之獎金?
不須併入奬金計算。
公司以招待出國旅遊或舉辦餐會等方式獎勵員工,由公司支付旅行社或餐廳,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故毋須併入獎金累計。
22.補充保險費會因為不同職業,實際上有不同的費率嗎?
補充保險費不分職業別,民眾只要有合於6項補充保險費的名目所得或收入,一律採用相同的補充保險費率(即第一年為2%)。
23. 可用支票繳補充保險費嗎?如可以,支票要如何開?
補充保險費可以「即期支票」繳納(請注意:不接受非即期支票),抬頭請填「限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費」或「限繳健保費」。

24. 分支機構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可否由總公司統一彙繳?
可以。為簡化扣費義務人繳納作業,只要使用電子憑證,即可透過健保署網站之「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使用憑證專區」→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將總分支機構繳納資料合併成一個彙繳檔,只須列印一張繳款書繳費。

25.補充保險費以網路銀行、網路ATM、自動櫃員機或約定委託轉帳方式繳費,請問多久後會給予繳費證明?
以網路銀行、網路ATM、自動櫃員機或約定委託轉帳方式繳納補充保險費者,本署將俟金融機構通知約定帳戶扣繳成功後,主動寄發繳費證明。

26.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如何通知?是否有具體的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明定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旨在確保民眾權益,至於扣費義務人要以何種方式通知,未強制規定,各扣費義務人可自行採取最經濟有效之方式。




肆、依據法規或辦法
1.全民健康保險法
2.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3.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4.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5.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
6.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7.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伍、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第三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稱所得及收入,規定如下:
         一、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
                 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二、薪資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三、執行業務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四、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五、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之租賃收入及第二款所稱之租賃所得。
         前項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如為股票或外國貨幣,
         其價格或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 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 向保險人繳納。但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 前項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 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 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一項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二、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四、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之各類所得。 六、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之各類所得。 七、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 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 學士班學生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非其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工主 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第五條 符合前條第三項第七款及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得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 領前,提具下列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由扣費義務人 逕行認定: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資料。 二、第五類被保險人、中低收入戶: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保險人確認。 四、兒童及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五、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社政機關開立之審核資格核定函。 六、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 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投保單位出具之勞工保險繳費證明文件。 七、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 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八、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保險人出具有效期限內之經濟困難者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 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 前二項扣費義務人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之資料,自查詢確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第六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全年累計,指投保單位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次給付被保險人獎 金時之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 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

第七條 公司於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應以其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 保險費。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 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 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或退費之作業。

第八條 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應以信託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於計算或分配時,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得統一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繳納。但扣費義務人如 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寬限至次年二月十五日繳納。

第九條 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應按年度通知保險對象。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如有溢扣,應予退還。如有少扣,應予補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 追償。但依據第五條向保險人查詢確認資料,致有少扣之情事者,免予補足、追償。 保險對象應被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如有少扣,應予補繳。如有溢扣,得於扣取日次月起六個月內向 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得改向保險人申請退還。但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繳納補充保險費 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保險對象得逕向保險人申請退還。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臺 幣一百元,得免退補。 扣費義務人退還給保險對象之溢扣款,如為已繳納給保險人之款項,得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 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

第十條 扣費義務人,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 彙報保險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但營利 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費 金額,於十日內向保險人填報扣費明細。 信託財產之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 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 人者,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 扣費義務人填報之扣費明細,應將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 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保險人處理保險對象申請補充保險費溢繳之核退事件,保險人得通知扣費義務人於十日內就已扣取 之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送保險人查核。 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四月一日起,向保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第十一條  扣費義務人應向保險人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由保險人委託代收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保 險費之機構代為收取,其受託之金融機構並得轉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陸、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    
  ﹝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適用﹞   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金額等級   被保險人及眷屬負擔金額﹝負擔比率30%﹞ 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負擔比率60%﹞ 政府補助金額﹝補助比率10%﹞
月投保金額 本人 本人+1眷口 本人+2眷口 本人+3眷口
1       18,780 277 554 831 1108 941 157
2       19,200 283 566 849 1132 962 160
3       20,100 296 592 888 1184 1007 168
4       21,000 309 618 927 1236 1052 175
5       21,900 323 646 969 1292 1097 183
6       22,800 336 672 1008 1344 1142 190
7       24,000 354 708 1062 1416 1202 200
8       25,200 371 742 1113 1484 1262 210
9       26,400 389 778 1167 1556 1322 220
10       27,600 407 814 1221 1628 1382 230
11       28,800 424 848 1272 1696 1442 240
12       30,300 446 892 1338 1784 1517 253
13       31,800 468 936 1404 1872 1593 265
14       33,300 491 982 1473 1964 1668 278
15       34,800 513 1026 1539 2052 1743 290
16       36,300 535 1070 1605 2140 1818 303
17       38,200 563 1126 1689 2252 1913 319
18       40,100 591 1182 1773 2364 2008 335
19       42,000 619 1238 1857 2476 2103 351
20       43,900 647 1294 1941 2588 2199 366
21       45,800 675 1350 2025 2700 2294 382
22       48,200 710 1420 2130 2840 2414 402
23       50,600 745 1490 2235 2980 2534 422
24       53,000 781 1562 2343 3124 2654 442
25       55,400 816 1632 2448 3264 2775 462
26       57,800 851 1702 2553 3404 2895 482
27       60,800 896 1792 2688 3584 3045 507
28       63,800 940 1880 2820 3760 3195 533
29       66,800 984 1968 2952 3936 3345 558
30       69,800 1028 2056 3084 4112 3496 583
31       72,800 1072 2144 3216 4288 3646 608
32       76,500 1127 2254 3381 4508 3831 639
33       80,200 1181 2362 3543 4724 4017 669
34       83,900 1236 2472 3708 4944 4202 700
35       87,600 1290 2580 3870 5160 4387 731
36       92,100 1357 2714 4071 5428 4613 769
37       96,600 1423 2846 4269 5692 4838 806
38     101,100 1489 2978 4467 5956 5063 844
39     105,600 1555 3110 4665 6220 5289 881
40     110,100 1622 3244 4866 6488 5514 919
41     115,500 1701 3402 5103 6804 5784 964
42     120,900 1781 3562 5343 7124 6055 1009
43     126,300 1860 3720 5580 7440 6325 1054
44     131,700 1940 3880 5820 7760 6596 1099
45     137,100 2019 4038 6057 8076 6866 1144
46     142,500 2099 4198 6297 8396 7137 1189
47     147,900 2179 4358 6537 8716 7407 1235
48     150,000 2210 4420 6630 8840 7512 1252
49     156,400 2304 4608 6912 9216 7833 1305
50     162,800 2398 4796 7194 9592 8153 1359
51     169,200 2492 4984 7476 9968 8474 1412
52     175,600 2587 5174 7761 10348 8794 1466
53     182,000 2681 5362 8043 10724 9115 1519
102年1月1日起實施            
註:1.自102年1月1日起費率調整為4.91%。      
    2.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含本人及平均眷屬人數0.7人,合計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