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團體成立作業流程圖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說明事項及應附文件



申請許可設立文書 發起人

1.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2.章程草案(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3.發起人名冊(含全體發起人身份證明影本)一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5.備妥資料送鄭內政部或縣市政府

6.請依序折疊整齊,由左線裝訂成冊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書 社會局 1.審查單位:由區公所初審後送社會局複審,共計16天完成。
2.社會局審查合格後依法函知籌組,發起人應於文到6個月內籌組具報,逾期視同撤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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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發起人會議暨第1次籌備會議 發起人籌備會 1.申請人應俟內政部函復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2.開會通知單應於7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附錄15)
3.召開會議(附錄4)
4.會議紀錄(附錄13)相關資料應於會後30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相關資料含會議紀錄、簽到冊及會議提案討論所附相關資料。)
公告徵求會員 籌備會 公開徵求會員入會(參附錄4-徵求會員公告內容部分).
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籌備會 1.開會通知單應於7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附錄15)
2.召開會議(附錄5)
3.會議紀錄(附錄13)相關資料應於會後30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相關資料含會議紀錄、簽到冊及會議提案討論所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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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 籌備會 1.開會通知單應於大會15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附錄15)
2.召開會議(附錄6)
3.會議紀錄(附錄13)相關資料應於會後30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同時申請立案。(參見立案階段應附文件)
4.第1屆第1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大會後15日內召開。(附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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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立案 籌備會 應附文件
1.公文(附錄14)
2.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紀錄及簽到冊各1份(附錄13)
2.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各1份。(附錄2、8)
3.會員名冊、工作人員簡歷冊、○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會址使用同意書(含房屋所有權狀)、移交清冊各1份。(附錄5、6、9、10)
4.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書填報表及理事長照片2張(附錄11)
5.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表(參附錄6-經費收支報告表部分)
6.成立大會手冊2冊(附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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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主管機關立案核准文書 社會局 1.審查單位:由區公所初審後送社會局複審,共計16天完成。
2.社會局審查合格後依法核准立案,函發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書並函知內政部暨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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